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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法庭迸发司法守护大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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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制度在抗日战争时期逐渐发展起来

( 2021-05-2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经纬
  图为毛泽东给雷经天的信。 (资料图片)
  图为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布命令,明确各级检察机关之职权、组织及领导关系。 (资料图片)   
  图为山东抗日民主政府临时参议会通过的《各级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 (资料图片)   
  1937年7月7日,“卢沟桥事变”爆发,日本帝国主义发动了全面侵华战争。到1945年8月抗日战争结束时,我党共建立了陕甘宁、晋绥、晋察冀、晋冀豫、冀鲁豫、山东等19个抗日根据地。
  随着民主政权的建立和法制建设的逐步健全,陕甘宁、晋察冀、晋冀鲁豫、山东等抗日根据地均建立了检察机构,检察制度逐渐发展起来。
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办理黄克功案
  1937年10月5日,抗日军政大学六队队长黄克功,因求婚不成枪杀陕北公学女生刘茜。黄克功曾参加长征并有战功,案发后不少人为其求情,请求免其死罪。毛泽东同志断然拒绝,并致信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代院长雷经天,表明中央与军委的明确态度,强调“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
  1937年10月11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在陕北公学公审此案,雷经天担任审判长,抗日军政大学政治部副主任胡耀邦作为机关团体的代表,与边区保安处王卓超、法院检察官徐时奎作为公诉人出庭执行任务、陈述意见。法庭当庭宣布判处黄克功死刑。
  这个案件公正无私、执法如山的处理,受到当时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著名的民主战士李公朴评价称:“它为将来的新中国建立了一个好的法律榜样。”黄克功案既是我们党从建立革命政权初期就致力于从严治党、取信于民的鲜明例证,也是我们党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法制严肃性权威性的充分体现,对新中国法制建设和司法实践产生了十分深远的影响。
人民检察制度迈出审检并立第一步
  1939年1月,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决定在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设置检察处,内设检察长及检察员,直接受高等法院领导和管辖,独立行使检察职权。
  1941年1月,检察体制有重大变化:检察工作直接对边区参议会负责,受边区政府直接领导,行政事务仍由高等法院管辖。1946年10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布命令,将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检察处改为“陕甘宁高等检察处”,各区分设高等检察分处,各县(市)设检察处。
  1946年11月12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布命令明确各级检察机关之职权、组织及领导关系,规定高等检察处受边区政府的领导,独立行使检察权;各高等检察分处及县(市)检察处均直接受高等检察处的领导。陕甘宁边区检察体制从审检合署走向审检并立,为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建立完善提供了宝贵的历史经验。
  检察委员会制度自1941年发端
  1941年4月23日,山东省抗日民主政府临时参议会通过的《改进司法工作纲要》规定,为发扬检察制度,贯彻法律保障人权之精神,各级司法机关设置检察官若干人。
  为便于领导及加强检察工作起见,建立各级检察委员会,以领导、计划、推动各级检察官及一切检察工作。各级检察委员会与各级行政委员会、法院系平行关系。同日通过的《各级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对检察委员会的组织、人员、职权作了详细规定。
  这是人民检察史上的一项制度创举,是民主集中制这一党的基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在检察工作中的贯彻和体现,是检察委员会制度的发端。新中国成立后,发展和完善了检察委员会制度,形成了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检察决策机制。
本报记者 蔡长春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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