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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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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大力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时代价值
·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每日赔偿金373.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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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每日赔偿金373.10元

( 2021-05-2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政法
  本报北京5月20日讯 记者周斌 蔡长春 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今年5月20日起,法院、检察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适用2020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确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即每日赔偿金373.10元。
  据悉,国家统计局2021年5月19日公布,2020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97379元。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计算公式,日平均工资为373.10元。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级法院、检察院自2021年5月20日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按照每日373.10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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