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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05-1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9/12中缝
  毛锋: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毛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苏0981民初418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赔偿2000元;二、被告毛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赔偿1595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元,由被告毛锋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黄生明:本院受理原告丁帅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1112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黄生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丁帅金借款本金23万元及利息(以本金23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2.5%计息)。案件受理费4750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750元),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王国辉:本院受理原告马鑫诉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391民初28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领取判决书、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中园、徐州中宁物流有限公司、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苏0391民初296号原告杨天亮诉刘中园、徐州中宁物流有限公司、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高文学、高辉: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旭变变压器有限公司诉高文学、高辉、上海豹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391民初7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科集创(深圳)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巨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科集创(深圳)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391民初3503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宋中锋:本院受理原告徐州聚力水泥粉磨有限公司诉被告宋中锋、第三人杨长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391民3355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锋、王其龙:本院受理原告徐州聚力水泥粉磨有限公司诉被告宋中锋、第三人王其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391民354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玲:本院受理(2021)苏0981民初1372号原告陈进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李兆发:本院受理原告周宝东与被告李兆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981民初44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唐俊鑫:原告杭海兰与被告唐俊明、唐俊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981民初44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李维忠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一案,经查,张扣珍,女,1950年1月22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21195012263920,户籍地为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江家800号。申请人李维忠称,张扣珍与其系夫妻关系,张扣珍于1985年失踪至今有三十年未归,家人长期寻找未果,下落不明人张扣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张扣珍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张扣珍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张扣珍情况,向本院报告。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江金鑫:本院受理原告张胜与你民问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周开平: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晋工贸易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1112民初7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周开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晋工贸易有限公司货款5500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方法:从2019年12月至2020年10月,分别自每月2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均以5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9660元,减半收取4830元,由被告周开平负担(该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开户名称: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开户账号:701801880000428210019003;开户银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丹徒新区支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母伟:本院受理原告易俊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322民初87号判决书,判决被告母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易俊辉借款本金10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母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简案团队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营山县品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营山昌盛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营山县品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未到庭依法缺席审判。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孙新民:原告杜平学,杜燕,邓本富,康廷秀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被告孙新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杜平学,杜燕,邓本富,康廷秀借款人民币59590元及利息。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726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孟庆东: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张树奎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黑0225执1413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责令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已经生效的(2015)黑0225民初13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王影: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周立友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黑0225执1142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责令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已经生效的(2020)黑0225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张淑媛、宋洁仁: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邢飞跃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黑0225执989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责令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已经生效的(2020)黑0225民初17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陈修琴:本院受理原告李本恩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张会:本院受理原告陈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安康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贺忠香诉你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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