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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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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中缝 东台锦川家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苏0981民初1311号原告东台金富彩工贸实业发展中心与被告东台锦川家居有限公司、陆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组成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周平:本院受理(2021)苏0981民初1887号原告东台市梁垛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周浩、周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居小华:本院受理(2021)苏0981民初1287号原告黄鹏与你方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等。原告在诉状中要求:1、判令被告居小华偿还原告黄鹏退伙结算款57000元以及逾期利息(以57000为本金,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东台市众联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金华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台市众联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981民初4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东台市众联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江苏金华宇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696224.05元及利息(以本金736224.05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21年1月25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本金696224.05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6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江苏金华宇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7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7671元,由被告东台市众联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公告之目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丁东进:本院受理(2021)苏0981民初537号原告邓佳艳与被告丁东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柯明坤、江苏康威科技饲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昌忠与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等。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一、依法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400000元及相应利息(从2014年9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按月息1%计算)两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江苏康威科技饲料有限公司、柯明坤、柯顺立:本院受理(2021)苏0981民初1588号原告吕志兵与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等。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一、依法判令三被告归还借款40000元及相应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按年息6%计算),三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6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童小进:本院受理原告刘明明与被告童小进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981民初5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准予原告刘明明与被告童小进离婚;二、婚生女儿童佳瑶由原告刘明明抚养监护,被告童小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至童佳瑶十八周岁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940元,由原告刘明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钱武平:本院受理的原告陆从林与被告蔡辉、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钱武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981民初196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钱武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陆从林支付工程款877620元及利息(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陆从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44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钱武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何海江:原告李小强与被告何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江苏赛诺思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吴国林、吴谦:上诉人朱华、李向东、姜泊就(2020)苏0981 民初506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起经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以大检民行刑附民公诉(2020)1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大丰志高磁性材料废料再生有限公司赔偿环境污染损害费用387828元、支付鉴定评估费用296000元,并要求被告大丰志高磁性材料废料再生有限公司在省级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大丰志高磁性材料废料再生有限公司赔偿环境污染损害费用387828元、支付鉴定评估费用296000元,合计683828元,此款被告大丰志高磁性材料废料再生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前支付400000元至盐城市大丰区财政局在工商银行大丰支行1109690109000016688账户;余款283828元被告大丰志高磁性材料度料再生有限公司以劳务代偿的方式履行,劳务代偿的具体履行方式由被告大丰志高磁性材料废料再生有限公司与公益诉讼起诉人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另行协商;二、被告大丰志高磁性材料废料再生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前在省级媒体上刊登公开赔礼道歉声明。现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将上述协议内容予以公告,公告期间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三十日。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苟中碧:本院受理(2021)川0726民初68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川羌族自治县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1年8月4日09时2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王成:本院受理(2021)川0726民初69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川羌族自治县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1年8月4日09时2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奚小燕: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川羌族自治县支行与被告奚小燕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726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奚小燕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川羌族自治县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3135.07元、滞纳金16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751.0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3135.07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9日始计算至3135.07元偿还之日止,按日利率0.05%为标准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罗玉茹: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川羌族自治县支行与被告罗玉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726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罗玉茹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川羌族自治县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6033.93元、滞纳金8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6713.9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16033.93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3日始计算至16033.93元偿还之日止,按日利率0.05%为标准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汪业培:原告王继华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王继华以其受雇于你从事外墙抹灰工作,你拖欠报酬2.2万元未付为由,请求:判令你向王继华支付劳务报酬2.2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2021)?苏0381民初2171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并定于答辩期限届满后的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新沂法院瓦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汪业培:原告王登明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王登明以其受雇于你从事外墙抹灰工作,你拖欠报酬5万元未付为由,请求:判令你向王登明支付劳务报酬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2021)?苏0381民初2175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并定于答辩期限届满后的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十时在新沂法院瓦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死亡公告 我站一名救助对象,自称张守信(音),编号丰民635,男,约80岁,身高约165cm,体重约62kg,家庭地址不详。因病抢救无效死亡,请其亲属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站认领。逾期未认领我站将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处理。 联系电话:010-83884107 邮政编码:100074 通讯地址:丰台区大灰厂路578号 北京市丰台区救助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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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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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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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中缝 东台锦川家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苏0981民初1311号原告东台金富彩工贸实业发展中心与被告东台锦川家居有限公司、陆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组成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周平:本院受理(2021)苏0981民初1887号原告东台市梁垛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周浩、周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居小华:本院受理(2021)苏0981民初1287号原告黄鹏与你方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等。原告在诉状中要求:1、判令被告居小华偿还原告黄鹏退伙结算款57000元以及逾期利息(以57000为本金,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东台市众联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金华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台市众联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981民初4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东台市众联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江苏金华宇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696224.05元及利息(以本金736224.05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21年1月25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本金696224.05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6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江苏金华宇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7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7671元,由被告东台市众联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公告之目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丁东进:本院受理(2021)苏0981民初537号原告邓佳艳与被告丁东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柯明坤、江苏康威科技饲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昌忠与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等。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一、依法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400000元及相应利息(从2014年9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按月息1%计算)两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江苏康威科技饲料有限公司、柯明坤、柯顺立:本院受理(2021)苏0981民初1588号原告吕志兵与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等。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一、依法判令三被告归还借款40000元及相应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按年息6%计算),三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6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童小进:本院受理原告刘明明与被告童小进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981民初5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准予原告刘明明与被告童小进离婚;二、婚生女儿童佳瑶由原告刘明明抚养监护,被告童小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至童佳瑶十八周岁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940元,由原告刘明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钱武平:本院受理的原告陆从林与被告蔡辉、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钱武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981民初196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钱武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陆从林支付工程款877620元及利息(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陆从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44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钱武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何海江:原告李小强与被告何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江苏赛诺思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吴国林、吴谦:上诉人朱华、李向东、姜泊就(2020)苏0981 民初506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起经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以大检民行刑附民公诉(2020)1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大丰志高磁性材料废料再生有限公司赔偿环境污染损害费用387828元、支付鉴定评估费用296000元,并要求被告大丰志高磁性材料废料再生有限公司在省级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大丰志高磁性材料废料再生有限公司赔偿环境污染损害费用387828元、支付鉴定评估费用296000元,合计683828元,此款被告大丰志高磁性材料废料再生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前支付400000元至盐城市大丰区财政局在工商银行大丰支行1109690109000016688账户;余款283828元被告大丰志高磁性材料度料再生有限公司以劳务代偿的方式履行,劳务代偿的具体履行方式由被告大丰志高磁性材料废料再生有限公司与公益诉讼起诉人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另行协商;二、被告大丰志高磁性材料废料再生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前在省级媒体上刊登公开赔礼道歉声明。现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将上述协议内容予以公告,公告期间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三十日。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苟中碧:本院受理(2021)川0726民初68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川羌族自治县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1年8月4日09时2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王成:本院受理(2021)川0726民初69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川羌族自治县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1年8月4日09时2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奚小燕: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川羌族自治县支行与被告奚小燕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726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奚小燕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川羌族自治县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3135.07元、滞纳金16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751.0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3135.07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9日始计算至3135.07元偿还之日止,按日利率0.05%为标准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罗玉茹: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川羌族自治县支行与被告罗玉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726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罗玉茹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川羌族自治县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6033.93元、滞纳金8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6713.9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16033.93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3日始计算至16033.93元偿还之日止,按日利率0.05%为标准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汪业培:原告王继华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王继华以其受雇于你从事外墙抹灰工作,你拖欠报酬2.2万元未付为由,请求:判令你向王继华支付劳务报酬2.2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2021)?苏0381民初2171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并定于答辩期限届满后的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新沂法院瓦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汪业培:原告王登明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王登明以其受雇于你从事外墙抹灰工作,你拖欠报酬5万元未付为由,请求:判令你向王登明支付劳务报酬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2021)?苏0381民初2175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并定于答辩期限届满后的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十时在新沂法院瓦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死亡公告 我站一名救助对象,自称张守信(音),编号丰民635,男,约80岁,身高约165cm,体重约62kg,家庭地址不详。因病抢救无效死亡,请其亲属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站认领。逾期未认领我站将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处理。 联系电话:010-83884107 邮政编码:100074 通讯地址:丰台区大灰厂路578号 北京市丰台区救助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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