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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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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中的违法事实

( 2021-05-1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解读
  □ 周峰

  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但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违法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实践中,由于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争议较大,笔者建议从处罚对象、违法行为、量罚事实等三方面进行审查。
  对于处罚对象需厘清三类相关人员,一是实际违法行为人,即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人、驾驶员、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二是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管记录资料无法确定驾驶人的,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三是直接主管人员,运输单位的车辆如有超载或违规载货,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处罚。
  对于违法行为的认定,一般应考虑以下几个要素:违法时间及地点、违法行为人内在意思表示及外在行为表现、法律规范评价、行为是否被纠正等。例如对于超载、骑车载人等行为,应查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已纠正,如纠正后再次实施,则属于多次行为;如未纠正,因违法状态具有持续性,仍属同一个行为。
  同时,应对动态式违法与静态式违法分别作出规定。对于动态式违法行为,首要目的是有效控制动态危险源,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其中,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因处罚幅度较低,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相对较小,可采取“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如根据交警执法过程中佩戴的执法记录仪所提供的视听资料作出认定。对于静态式违法行为尤其是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应当遵循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原则或使两者处于均衡状态。此时应当适用更高的证明标准,需要执法部门提供更为充分的证据,如现场执法记录、执法人员陈述、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等,还需结合不同证据的证明力以及证据之间能否形成证据链条对事实进行综合判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同时,在具体审查中,还应注意查明是否存在应当消除违法行为记录的情形。
  对于量罚事实认定,首先需查明违法行为人的年龄和精神状态,以确定是否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实践中存在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无证驾驶的情形,对于不满十四周岁以及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违法的,不予处罚。其次需查明违法行为的产生是否具有可减轻或加重处罚的特殊情形,需适当考量行为人违法的主观过错及相应后果等因素,如:如违法行为是基于接送老弱病残孕等困难群体、避让警车、救护车辆等特殊事由而发生,以及是否造成严重交通拥堵、交通事故或妨碍他人经营、出行等情况。第三需查明是否存在不可抗力、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以是否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为判断标准。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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