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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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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行相激同伴跳河
见死不救承担刑责

( 2021-05-1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 本报记者   赵红旗
  □ 本报通讯员 彭洋 李淑亚

  女子与男子产生纠纷后以跳河自杀相威胁,男子没有劝阻反而出言刺激导致女子跳河身亡,该男子是否应为此承担刑事责任?近日,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刑事案件,判决该男子犯故意杀人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院查明,米某(男)与赵某(女)均已结婚成家,两人于2018年相识后,存在感情和经济纠纷。2020年7月31日凌晨1时许,米某与赵某相遇后发生争吵,其间,米某对赵某多次进行殴打,后开车将赵带到襄城县南关大桥上,赵某以跳河自杀恐吓米某,米某抱起赵某至大桥护栏外,扬言将赵某扔进河里。最后,情绪激动的赵某跳河身亡。其间,米某曾对赵某喊“你跳吧,你跳吧”来刺激赵某。经襄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死者赵某系溺水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米某的行为与被害人赵某死亡结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2021年3月2日,襄城县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米某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4万余元。现判决已生效。


  主审法官介绍说,被告人米某与被害人赵某两人均有自己的家庭,且两人之间有感情和债务纠纷,由于米某先前所实施殴打等一系列行为已经引起刑法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因此米某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来排除这种危险或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但其没有积极有效履行这种义务,并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当承担不作为犯罪的刑事责任。法官提醒,在特殊场合和具体的社会关系中,特别在涉及他人生命安全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要求行为人及时履行的特定义务,如果行为人有能力和条件履行,但因没有及时履行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应当承担不作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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