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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维埃时期“检察档案”见证红色检察开端

( 2021-05-1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经纬
  1931年1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布告(第一号)载明,选举何叔衡为工农检察人民委员。 (资料图片)
  1933年4月,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有了第一个独立的办公场所——老茶亭杨氏宗厅。 (资料图片)
  欲知大道,必先为史。
  党的历史是最生动、最有说服力的教科书。检察档案记载着党领导人民探索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的历史,见证了党的检察事业随同革命、建设、改革步伐坚韧前行的光辉历程。
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设立
  中国共产党成立伊始,就把马克思主义关于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实现人的彻底解放和平等作为理想与追求,创立初期就高度重视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
  1931年11月7日至20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会上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宣布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这是中华民族几千年历史上第一个以国家形态出现的人民政权。会议选举产生了中央执行委员会,作为中华苏维埃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最高权力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下设人民委员会,作为行政机关。
  人民委员会下设九部一局,其中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作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检察机构,由何叔衡任工农检察人民委员。中华苏维埃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的设立,是党绝对领导下人民检察制度的光辉起点。
党领导制定首部检察“组织法”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条例规定,省、县、区三级设工农检察部,城市设工农检察科。地方各级工农检察机关的主要任务是监督苏维埃机关、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保护工农群众的利益,正确地执行苏维埃的政纲及各项法律、法令。
  《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不仅规定了工农检察部的组织系统和各级工农检察机关的任务,也规定了各级工农检察机关的工作方式和工作人员,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首部检察“组织法”。
张闻天发表检察工作相关文章
  1933年11月,张闻天在《苏维埃工作的改善与工农检察委员会》一文中指出:“工农检察委员必须是党和苏维埃最好的干部,这些干部必须是群众中最有威信的同志。他们应该以全副精力用在他们自己的工作上,把工农检察委员会的工作作为苏维埃其他各个部门的榜样与模范。”《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也明确规定,工农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应该由“坚决的有阶级觉悟的,在革命斗争中有经验的工人,雇农、贫农及其他最革命分子组织而成,并随时可以吸收积极的工农分子帮助工农检察的工作”。
  从这些规定和要求可以看出,由于工农检察机关肩负监督之责,我们党从人民检察制度建立之初就对检察队伍有更高标准、更严要求,这对于加强新时代检察队伍建设仍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检察第一门”见证历史
  1933年4月,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有了第一个独立的办公场所——老茶亭杨氏宗厅。杨氏宗厅是一幢老式客家宗厅,始建于清康熙年间,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搬入前刚刚经过一次大修。宗厅坐北向南,宽5间,深3间,中间有天井两个,把宗厅自北至南分成上、中、下三进。何叔衡、高自立、董必武、项英、刘少奇曾先后在此办公,毛泽东、张闻天等中共中央、临时中央政府领导同志曾到这里指导查处贪污浪费大案要案等工作。
  杨氏宗厅作为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第一处单独办公场所,见证了人民检察制度的发端和检察机关的光荣革命传统,其正门被称为“人民检察第一门”。
检察机关接收群众来信的开端
  中国共产党自中央苏区创建政权伊始就十分重视接受群众监督,工农检察机关设立控告局,主要任务是接受工农劳苦群众对苏维埃机关或国家经济机关的控告,及调查控告的事实。为了便于收集广大群众的意见,控告局在人口较为集中的地方张贴布告、悬挂控告箱,以方便工农群众投递控告书。
  1931年,江西兴国县高兴区苏维埃政府工农检察部控告局制作了一个控告箱,顶盖上写着:“各位工农群众们:还是一切的什么事情都可以来这里控告。所写的控告意见书必须要盖好私章才能作效力,没有盖章的概作废纸。而且还要用信套密封好,并且要注明送某机关工农检察部控告局长接收。”这是中央苏区第一个控告箱,一直悬挂到1934年红军离开苏区。
  控告箱的设立是检察机关接收群众来信的开端,是控告申诉检察职能的发端和雏形,也是人民检察来自人民、为了人民、依靠人民的鲜明例证。
  工农检察机关外围组织相继建立
  为了使人民群众有效地行使民主监督权利,中央苏区工农检察机关建立了工农通讯员、突击队、轻骑队等外围组织。在各级政府机关、企业单位、群众团体、街道、村落中选任不脱产人员任工农通讯员,如发现苏维埃工作人员有违法失职、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以通讯方式向工农检察部报告。突击队是人民群众在工农检察部指挥下监督苏维埃工作的一种组织。每支突击队只隶属于一个工农检察部,突击队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轻骑队是受团组织直接领导,业务上受工农检察部指导的青年群众监察组织。
  工农通讯员、突击队、轻骑队等组织的建立,体现了苏区检察工作注重依靠群众、发动群众的优良传统,是党领导下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实践源头。
明确检察长检察员职务和职权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设在最高法院和地方各级裁判部内的检察长(检察员)、政治保卫局检察科和军事检察所分别承担普通刑事案件、反革命案件、军事犯罪案件的预审和出庭告发职责。1932年6月9日,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规定省裁判部得设正、副检察员各1人,县裁判部得设检察员1人,区裁判部不设检察员。另外,《中央苏维埃组织法》规定,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成立之前由临时最高法庭代行职权)内设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1人、检察员若干人。
  检察长、检察员具体职权是:(1)审问。对于与案件有关系的人,有随时传来审问之权。(2)逮捕。若发觉有犯法的行为,有预先逮捕之权。(3)预审。除简单明了无需预审的案件之外,一切案件必须经过检察员预审。经过预审手续之后,检察员认为有犯法的事实和证据,作出结论后,交付法庭审判。(4)出庭告发。检察员作为国家的原告人,开庭审案时,代表国家出庭告发。(5)抗议。对于经过两级审判的案件,尚有不同意见时,还可以向司法机关抗议,再行审判一次。在审判机关中设置检察员的制度,即审检合署,对在战争环境下加强审判、检察机关的协作,提升刑事审判效率起到了重要作用。
红色政权第一位检察长梁柏台
  梁柏台,1899年出生于浙江省新昌县,1922年进入莫斯科东方大学学习,同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31年从苏联回国,被派往中央苏区参与建设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红色政权。到红都瑞金后,梁柏台参与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起草,执笔起草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同时,还主持起草了《革命法庭条例》《看守所章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等10多部法律法规。梁柏台还先后担任临时政府司法委员会委员、临时最高法庭委员、临时检察长、司法人民委员等职,是红色政权的第一位检察长。
  1935年3月,梁柏台在江西大余牺牲。梁柏台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制建设的领导者之一和法律主要制定者,是人民司法的开拓者,其倡导的公开审判、巡回法庭、人民调解等制度,为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创立发展提供了重要经验启示。
  本报记者 蔡长春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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