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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05-1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刘金峰:本院受理原告周爱和诉你劳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1)冀0107民初178号 河北庭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佳斌、吴佳南:本院受理原告石家庄市栾城区裕茂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713号 被告刘强,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五德镇大营村民委员会大营上村民小组54号,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8607126333: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开发区国薪粮油商行与被告刘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告刘强下落不明,所处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为:1、由被告支付货款9941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8月26日10时00分在本院东门二楼2号审判庭开庭审,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苏0311民初1544号 胡庭海:本院受理原告刘建华与被告陈鹏、温志强、胡庭海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311民初1544号民事裁定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0)苏0311民初5922号 四川中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欢与你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苏0311民初59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王晓光、秦力辉、秦瑞华:本院受理原告张川川诉你们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根据法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点(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审理。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嘉兴义腾建设有限公司,遗失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份,号码00100041 31641414,申请人嘉兴义腾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嘉兴市千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出票行平湖农商银行经开支行,金额为人民币叁万元整,出票日期2021年1月15日。现持票人嘉兴义腾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行为无效。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嘉兴义腾建设有限公司,遗失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份,号码00100041 31641413,申请人嘉兴义腾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嘉兴市千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出票行平湖农商银行经开支行,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出票日期2021年1月15日。现持票人嘉兴义腾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行为无效。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嘉兴义腾建设有限公司,遗失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份,号码00100041 31640728, 申请人嘉兴义腾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嘉兴市银建工程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嘉善魏塘分公司,出票行平湖农商银行经开支行,金额为人民币壹万元整,出票日期2020年12月1日。现持票人嘉兴义腾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行为无效。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洪媛媛:本院受理原告黄选军诉被告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李治伟、李凤清:本院受理原告李兴强诉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李建早:本院受理原告刘继美诉被告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王梦钧:本院受理原告杨映芬诉被告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下午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罗维秀:本院受理原告字国葵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张培勇:我院受理原告申立山诉被告张小培、尹斌辉、魏元冬、榕江县建筑工程公司、张培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被告魏元冬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要求撤销(2020)黔2632民初1170号一审判决书,判决扣除材料款105560元后再支付剩余款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补充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1898号 贺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诉被告贺斌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款项人民币本金20 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从原告记账之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进行计算;2017年1月1日起原收取的滞纳金变更为违约金,收取费率与原费率一致);2.本案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2023号 遂宁疾风蜗牛企业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方芳诉被告遂宁疾风蜗牛企业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健身会员费1 970元,并判令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1939号 陈小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诉被告陈小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陈小华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陈小华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91 229.75元及截止2020年12月21日的利息、复利、罚息合计416.91元,且按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等;3.判令在被告陈小华不清偿或不能完全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对被告陈小华所提供的抵押担保财产于拍卖、变卖或折价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和律师费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桂0332民初161号 罗荣珍:本院受理侯红斌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莲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0)粤13执783号之一 张必虹:关于本院正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东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必虹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计税基准价查询结果【询价结果:张必虹名下位于惠东县巽寮管委会巽寮村海滨公路下侧阳光假日小区15号楼7层10号房[产权证书号:粤(2018)惠东县不动产权第0028087 号]房产,每平方米价值12000元】及本院(2020)粤13执78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拍卖被执行人张必虹名下位于惠东县巽寮管委会巽寮村海滨公路下侧阳光假日小区15号楼7层10号房[产权证书号:粤(2018)惠东县不动产权第0028087号]的房产】。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期满后,本院将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如拍卖流拍还将进行变卖,拍卖、变卖等所涉告知事项,本院不再另行告知。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0683破6号 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根据嵊州市新高轮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嵊州市亿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嵊州市亿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嵊州市亿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6月15日前(含15日),向嵊州市亿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凤林西路172号亿兆大厦1309室;联系人:祝丹萍;联系电话 1585827411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嵊州市亿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嵊州市亿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嵊州市亿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通过该公司管理人依法行使取回权。
  本院定于2021年6月18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本院地址: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艇湖路100号。特此公告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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