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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 师
罚跪、挨饿、殴打、开水烫、刀片割伤……很难想象,这些竟然是父母为“督促”子女学习所采取的手段。近日,江苏省崇川区法院对一起涉及子女监护权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案件的起因是一位母亲因急于提升孩子成绩,不惜以暴力手段“鸡娃”,导致孩子身心遭受巨大伤害。在多次协商规劝都无果的情况下,孩子外婆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孩子母亲的监护权,由自己担任监护人。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外婆的诉讼请求。今年年初,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也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父母离异后女儿由父亲抚养,但父亲教育方式简单粗暴,并阻挠母亲对女儿给予关心和照顾。因交涉无果,母亲便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之诉,其诉求同样得到了法院支持。 这两起案件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很多人为司法机关的做法拍手叫好,认为这反映了司法机关在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问题上越来越主动作为,有利于优良家风的形成和社会整体利益的提升。但也有人提出质疑,认为父母管教子女天经地义,我国自古就有“慈母多败儿”“不打不成器”“棍棒之下出孝子”的俗语,说的就是这个道理。更何况现代社会竞争激烈,各行各业都“内卷”严重,父母为了子女们能更好地立足于社会,对他们严于管教又何错之有?动辄变更抚养关系或撤销监护权,只会让父母们在子女教育问题上束手束脚,长此以往将不利于子女的成长。 那么,我们该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呢?从自然界生物繁衍进化的规律看,保护后代不受伤害是最本能的反应,是天性使然,而人类社会也更具伦理道德秩序。既然父母伤害子女是反伦理、反道德的,为什么“以爱的名义”作出的伤害就情有可原?这显然不符合逻辑。伤害就是伤害,没有任何借口。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任何非法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行为都是侵权行为,行为人应当为此付出代价。既然伤害他人是不被允许的,那么伤害至亲就更应当受到谴责和惩戒。民法典第1068条规定,父母有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对父母而言,保护子女不受伤害不仅是为人父母的伦理道德要求,更是不可推卸的法律义务。可见,不伤害子女本是父母的法律义务;违反这一法律义务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中的多个条款都规定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和“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内容,这是立法机关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认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国内法地位,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迈上了新的台阶。“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法律事务时,必须把未成年人的利益置于最优先的地位。在此语境下,父母需求、血缘关系等都不是案件处理的决定性因素;当父母的行为已经严重伤害到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时,法律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对未成年子女施以保护,并防止伤害进一步扩大。 民法典第36条规定,当监护人实施了严重损害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的行为时,人民法院有权依法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并重新指定监护人。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虐待子女或其行为严重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另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些规定均表明,父母的身份并不能使他们伤害子女的行为合理化、合法化,相反,如果确实存在严重伤害子女的情形,法律将剥夺他们对子女的监护权。失去了监护权的父母,实际上也就丧失了对子女的一切权利义务。如果造成的伤害非常严重,父母还需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现代社会是一个充分竞争的社会,竞争的压力让很多职场父母倍感焦虑。一些父母转而把压力和焦虑转嫁给孩子,甚至把自己未能达成的目标和愿望强加给孩子,要求他们“代替”自己去完成和实现这些目标和愿望。这是极不公平的。子女不是父母的附庸,更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不代表他们就能毫无顾忌地伤害子女。暴力“鸡娃”也许能在短期内有所成效,但却是以摧残子女的身心健康为代价。在物质层面,没有了健康的灵魂和体魄,任何建设和发展都无以为继。而在情感层面,父母子女之间的隔阂越来越深,甚至埋下互相仇视、互相憎恶的种子,最终将造成父母子女两败俱伤的下场。 别再以爱的借口伤害你的孩子,否则你将会失去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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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教方式失当或被依法剥夺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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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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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 师
罚跪、挨饿、殴打、开水烫、刀片割伤……很难想象,这些竟然是父母为“督促”子女学习所采取的手段。近日,江苏省崇川区法院对一起涉及子女监护权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案件的起因是一位母亲因急于提升孩子成绩,不惜以暴力手段“鸡娃”,导致孩子身心遭受巨大伤害。在多次协商规劝都无果的情况下,孩子外婆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孩子母亲的监护权,由自己担任监护人。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外婆的诉讼请求。今年年初,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也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父母离异后女儿由父亲抚养,但父亲教育方式简单粗暴,并阻挠母亲对女儿给予关心和照顾。因交涉无果,母亲便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之诉,其诉求同样得到了法院支持。 这两起案件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很多人为司法机关的做法拍手叫好,认为这反映了司法机关在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问题上越来越主动作为,有利于优良家风的形成和社会整体利益的提升。但也有人提出质疑,认为父母管教子女天经地义,我国自古就有“慈母多败儿”“不打不成器”“棍棒之下出孝子”的俗语,说的就是这个道理。更何况现代社会竞争激烈,各行各业都“内卷”严重,父母为了子女们能更好地立足于社会,对他们严于管教又何错之有?动辄变更抚养关系或撤销监护权,只会让父母们在子女教育问题上束手束脚,长此以往将不利于子女的成长。 那么,我们该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呢?从自然界生物繁衍进化的规律看,保护后代不受伤害是最本能的反应,是天性使然,而人类社会也更具伦理道德秩序。既然父母伤害子女是反伦理、反道德的,为什么“以爱的名义”作出的伤害就情有可原?这显然不符合逻辑。伤害就是伤害,没有任何借口。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任何非法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行为都是侵权行为,行为人应当为此付出代价。既然伤害他人是不被允许的,那么伤害至亲就更应当受到谴责和惩戒。民法典第1068条规定,父母有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对父母而言,保护子女不受伤害不仅是为人父母的伦理道德要求,更是不可推卸的法律义务。可见,不伤害子女本是父母的法律义务;违反这一法律义务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中的多个条款都规定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和“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内容,这是立法机关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认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国内法地位,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迈上了新的台阶。“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法律事务时,必须把未成年人的利益置于最优先的地位。在此语境下,父母需求、血缘关系等都不是案件处理的决定性因素;当父母的行为已经严重伤害到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时,法律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对未成年子女施以保护,并防止伤害进一步扩大。 民法典第36条规定,当监护人实施了严重损害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的行为时,人民法院有权依法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并重新指定监护人。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虐待子女或其行为严重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另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些规定均表明,父母的身份并不能使他们伤害子女的行为合理化、合法化,相反,如果确实存在严重伤害子女的情形,法律将剥夺他们对子女的监护权。失去了监护权的父母,实际上也就丧失了对子女的一切权利义务。如果造成的伤害非常严重,父母还需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现代社会是一个充分竞争的社会,竞争的压力让很多职场父母倍感焦虑。一些父母转而把压力和焦虑转嫁给孩子,甚至把自己未能达成的目标和愿望强加给孩子,要求他们“代替”自己去完成和实现这些目标和愿望。这是极不公平的。子女不是父母的附庸,更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不代表他们就能毫无顾忌地伤害子女。暴力“鸡娃”也许能在短期内有所成效,但却是以摧残子女的身心健康为代价。在物质层面,没有了健康的灵魂和体魄,任何建设和发展都无以为继。而在情感层面,父母子女之间的隔阂越来越深,甚至埋下互相仇视、互相憎恶的种子,最终将造成父母子女两败俱伤的下场。 别再以爱的借口伤害你的孩子,否则你将会失去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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