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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王春 通讯员薛苏蓉 5月8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宣判一起危险作业犯罪案件,南浔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全国首例因拒不执行重大隐患整改要求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危险作业罪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月至今,湖州某建材公司使用戊烷作为燃料用于生产砂浆。2021年1月28日,南浔区应急管理局在对该建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戊烷罐储存场所没有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危化品汽化场所有非防爆电气设备、戊烷罐区缺少消除人体静电装置等6条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其中,戊烷罐储存场所没有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属于《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规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对该建材公司开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停止使用戊烷储罐和相关设施,未经审查同意,不得投入使用。此后,作为该建材公司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余某与其他股东就整改问题进行商议,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3月2日,余某在明知公司已被处罚且未进行任何整改的情况下,擅自下令企业重新开工生产,并继续使用原有的戊烷储罐和相关设备。此外,还在储罐内戊烷消耗用尽后,自行购买27.76吨新戊烷用于生产作业。3月17日,南浔区应急管理局再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进行任何整改,却仍在使用戊烷储罐和相关设施生产作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作为企业实际控制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拒不执行整改措施,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鉴于该公司已进行整改,被告人余某当庭认罪认罚,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等具体情况,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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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重大隐患整改要求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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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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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王春 通讯员薛苏蓉 5月8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宣判一起危险作业犯罪案件,南浔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全国首例因拒不执行重大隐患整改要求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危险作业罪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月至今,湖州某建材公司使用戊烷作为燃料用于生产砂浆。2021年1月28日,南浔区应急管理局在对该建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戊烷罐储存场所没有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危化品汽化场所有非防爆电气设备、戊烷罐区缺少消除人体静电装置等6条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其中,戊烷罐储存场所没有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属于《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规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对该建材公司开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停止使用戊烷储罐和相关设施,未经审查同意,不得投入使用。此后,作为该建材公司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余某与其他股东就整改问题进行商议,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3月2日,余某在明知公司已被处罚且未进行任何整改的情况下,擅自下令企业重新开工生产,并继续使用原有的戊烷储罐和相关设备。此外,还在储罐内戊烷消耗用尽后,自行购买27.76吨新戊烷用于生产作业。3月17日,南浔区应急管理局再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进行任何整改,却仍在使用戊烷储罐和相关设施生产作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作为企业实际控制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拒不执行整改措施,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鉴于该公司已进行整改,被告人余某当庭认罪认罚,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等具体情况,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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