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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经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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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阳
1921年7月1日,伟大的中国共产党诞生,中国历史从此掀开了新的篇章。 曾经的中共一大13名代表,站上天安门城楼的,只有毛泽东和董必武两人,见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 作为中国共产党创始人之一的董必武,深谙中外法律,具有高深的法学造诣和修养,是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人中少有的专修过法律和从事过律师职业的领导人之一。在近90年的人生历程里,董必武不仅是中国共产党的重要创建者和早期领导者,更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先驱者和重要奠基人。 《法治日报》记者近日来到位于湖北省红安县的董必武故居,探寻这位新中国法治建设重要开拓者的点滴故事,领略他崇高的革命精神和思想风范。 从清末秀才到革命者 1886年3月5日,董必武出生在一个贫苦教师家庭。 在红安县城关镇民主街,有一座砖木结构的房子,清幽古朴,雅静大方,这就是董必武的出生地。 董必武故居始建于清代其曾祖父时代,后经历代增修而成。原为三进两院,1928年6月,部分建筑被国民党反动派烧毁。 新中国成立后,董必武故居修复一新,现存建筑坐西朝东,有正房一进六开间,两侧厢房各一间。整个故居包括院子、走廊、堂屋、卧室、灶房以及陈列室等。 在青砖院墙的圆门上方,有一块长方形的汉白玉,镌刻着由任建新同志题写的“董必武同志故居”七个金色大字。 董必武故居正中的一间小堂屋,中间供着董家先祖的牌位。当年,董必武在这个客厅里接待了许多进步青年。革命思想在这里萌芽,革命火种由这里传播。 在解说员的讲解下,《法治日报》记者仿佛回到了90多年前: 董必武从小跟随教私塾的父亲读书,18岁考中秀才,后因不满封建官僚的腐败残暴,毅然放弃乡试机会,摆脱了封建科举制度的羁绊。 1905年,董必武考入武昌的学堂,在这里开始接受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熏陶,阅读了大量反对清朝统治和宣传民主革命思想的进步书刊。 辛亥革命爆发后,董必武加入了中国同盟会。 1912年元旦,孙中山在南京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董必武积极拥护南京临时政府所颁布的一系列法令,认为这些法令体现了民主主义精神,并由此对法律学科产生浓厚兴趣。 1917年夏,董必武从东京私立日本大学法律科毕业。回国后,他与张国恩在武昌合办了一家律师事务所。他们一方面利用律师职业做掩护,进行革命活动;另一方面又用律师事务所的收入,补贴革命活动经费。 在十月革命和五四运动的影响下,董必武开始接受马克思主义。他总结中国旧民主主义革命的教训,对比俄中两国革命成败的经验,逐步实现由激进民主主义到共产主义的重大思想转变。 1921年6月,武汉共产党早期组织接到通知,派两名代表到上海参加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7月初,董必武、陈潭秋作为武汉的代表赴上海参会。在这次会议上,时年35岁的董必武与小自己7岁的毛泽东相识,两人从此结下了深厚的革命友谊。 发展与完善苏维埃司法制度 1932年9月,董必武到瑞金中央苏区工作,先后担任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委员、中央监察委员会书记、中央党务委员会书记、临时最高法庭主席和最高法院院长等重要职务。 在中央苏区工作期间,董必武先后组织和参与制定了一大批重要法律法规:一是1934年参与修订《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二是组织制定了劳动法、婚姻法、土地法、选举法等基本法律,以及《惩治反革命条例》等刑事实体法规。其中参与制定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被史学家称之为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份反腐败的量刑标准。三是组织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关于没收犯人的财产和物件的手续》等程序性法律法规。 陪同采访的红安县检察院党组成员胡卫红告诉《法治日报》记者,在中央苏区,董必武既负责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也负责苏维埃政府的审判工作。虽然时间不长,但由于他有深厚的法学造诣,且能够结合革命根据地政权建设的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苏维埃司法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作出了杰出的贡献,并且为他后来领导创建新中国的司法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933年秋至1934年春,中央苏区各项事业都得到较快发展,但是贪污浪费、侵吞公物的现象仍然屡禁不止。 面对这种严峻局面,董必武亲自审理了一大批大案要案。 1934年3月25日,中央执行委员会在最高法院组建特别法庭,由董必武担任主审,对原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兼于都县苏维埃主席熊仙壁渎职贪污一案进行审判。特别法庭经审理后认为,熊仙壁犯有以下罪行:对反革命分子纵容,导致出现严重后果;拒不执行中央命令,对推销公债、收集粮食、修路计划及赤色戒严等重要工作,不履行职责;强借公款给家属做生意,使下面的干部纷纷仿效,影响严重,并包庇有关贪污案件等。因此,特别法庭认定被告人犯有渎职罪、贪污罪,依法判处监禁一年,剥夺公民权一年。 此案的判决,被称为“红色中华的反贪第一大案”。 董必武始终坚持依法办案,避免发生冤假错案。1934年2月的一天,工农检察部收到一封匿名信,该信控告中央办公厅一位采买员有贪污行为。检察员经多方了解,确认被举报的采买员并没有贪污行为。董必武听完汇报后,要求检察员继续把问题调查清楚,很快找到写匿名信的人,得知写信人因为和采买员之间发生过口角,加上采买员生活不检点,因此就写信控告其有贪污行为。 事实查清楚后,董必武教育大家:“写信控告是允许的,但不能毫无根据地控告人,更不能利用信件诬陷同志。”这个案件的慎重处理,教育了诸多苏区司法工作人员。 据红安县党史办负责人介绍,董必武非常重视法院的规范化建设,他主张办案一定要有严格的手续,要有扎实的文字材料,要建立档案。“为了加强审判职能管理,最高法院还成立了力量较强的法警队,设立了看守所,普遍设立了举报箱。这些措施使最高法院的审判工作步入正轨,开创人民司法的先河。” 新中国法治的奠基者 新中国成立后,董必武先后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政务院副总理兼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代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等职。 其间,遵照党中央的部署,董必武领导并参与了废除国民党的旧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董必武当选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1949年,董必武主持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它规定了新中国政权的性质、组织和活动原则等,为新中国政权建设奠定了基础。董必武担任政务院副总理兼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期间,主持制定了多部法律。 针对时常出现“检察机关可有可无”的说法,董必武积极为检察机关抽调干部、研究检查工作,不断阐述其重要性。1951年增产节约运动中,一些地方将检察署裁撤,董必武向毛泽东主席请示后,立即予以制止。 董必武还积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建立各种审判制度,组织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推行合议庭、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制等。 1952年高校院系调整期间,综合性大学的法律系被撤销。为此,董必武多次找中宣部、教育部沟通。在他的呼吁和推动下,北京大学法律系得以重建。此后武汉大学、复旦大学、东北人民大学也相继恢复法律系。 与此同时,董必武亲自参与组织筹备中国政治法律学会、法律出版社,建立中国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董必武提倡“依法办事”。1954年,他在政务院讨论当年政法工作任务的会议上,首次正式提出国家应当由搞运动向按法律办事的方向转变。 1956年在中共八大会议上,董必武提出加强人民民主法制建设,他说:“党中央号召公安、检察、法院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依法办事。我认为依法办事,是我们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 红安县检察院检察长肖志飞告诉《法治日报》记者,董必武长期从事法制建设的实际工作,而且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法的学说,结合我国法制建设的具体实际,提出许多独创性的见解。“他留下的这些极为珍贵的精神遗产,对于我们今天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九十光阴瞬息过,吾生多难感蹉跎。五朝敝政皆亲历,一代新规要渐磨。彻底革心兼革面,随人治岭与治河。遵从马列无不胜,深信前途会伐柯。”董必武在90虚岁生日时写的七律《九十初度》,正是他革命生涯的真实写照。 1975年4月2日,董必武因病在北京逝世,终年90岁。 叶落归根,董必武的骨灰被安葬在故乡红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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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从马列无不胜深信前途会伐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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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忆中国法治建设先驱者和奠基人董必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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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3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经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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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阳
1921年7月1日,伟大的中国共产党诞生,中国历史从此掀开了新的篇章。 曾经的中共一大13名代表,站上天安门城楼的,只有毛泽东和董必武两人,见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 作为中国共产党创始人之一的董必武,深谙中外法律,具有高深的法学造诣和修养,是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人中少有的专修过法律和从事过律师职业的领导人之一。在近90年的人生历程里,董必武不仅是中国共产党的重要创建者和早期领导者,更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先驱者和重要奠基人。 《法治日报》记者近日来到位于湖北省红安县的董必武故居,探寻这位新中国法治建设重要开拓者的点滴故事,领略他崇高的革命精神和思想风范。 从清末秀才到革命者 1886年3月5日,董必武出生在一个贫苦教师家庭。 在红安县城关镇民主街,有一座砖木结构的房子,清幽古朴,雅静大方,这就是董必武的出生地。 董必武故居始建于清代其曾祖父时代,后经历代增修而成。原为三进两院,1928年6月,部分建筑被国民党反动派烧毁。 新中国成立后,董必武故居修复一新,现存建筑坐西朝东,有正房一进六开间,两侧厢房各一间。整个故居包括院子、走廊、堂屋、卧室、灶房以及陈列室等。 在青砖院墙的圆门上方,有一块长方形的汉白玉,镌刻着由任建新同志题写的“董必武同志故居”七个金色大字。 董必武故居正中的一间小堂屋,中间供着董家先祖的牌位。当年,董必武在这个客厅里接待了许多进步青年。革命思想在这里萌芽,革命火种由这里传播。 在解说员的讲解下,《法治日报》记者仿佛回到了90多年前: 董必武从小跟随教私塾的父亲读书,18岁考中秀才,后因不满封建官僚的腐败残暴,毅然放弃乡试机会,摆脱了封建科举制度的羁绊。 1905年,董必武考入武昌的学堂,在这里开始接受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熏陶,阅读了大量反对清朝统治和宣传民主革命思想的进步书刊。 辛亥革命爆发后,董必武加入了中国同盟会。 1912年元旦,孙中山在南京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董必武积极拥护南京临时政府所颁布的一系列法令,认为这些法令体现了民主主义精神,并由此对法律学科产生浓厚兴趣。 1917年夏,董必武从东京私立日本大学法律科毕业。回国后,他与张国恩在武昌合办了一家律师事务所。他们一方面利用律师职业做掩护,进行革命活动;另一方面又用律师事务所的收入,补贴革命活动经费。 在十月革命和五四运动的影响下,董必武开始接受马克思主义。他总结中国旧民主主义革命的教训,对比俄中两国革命成败的经验,逐步实现由激进民主主义到共产主义的重大思想转变。 1921年6月,武汉共产党早期组织接到通知,派两名代表到上海参加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7月初,董必武、陈潭秋作为武汉的代表赴上海参会。在这次会议上,时年35岁的董必武与小自己7岁的毛泽东相识,两人从此结下了深厚的革命友谊。 发展与完善苏维埃司法制度 1932年9月,董必武到瑞金中央苏区工作,先后担任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委员、中央监察委员会书记、中央党务委员会书记、临时最高法庭主席和最高法院院长等重要职务。 在中央苏区工作期间,董必武先后组织和参与制定了一大批重要法律法规:一是1934年参与修订《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二是组织制定了劳动法、婚姻法、土地法、选举法等基本法律,以及《惩治反革命条例》等刑事实体法规。其中参与制定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被史学家称之为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份反腐败的量刑标准。三是组织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关于没收犯人的财产和物件的手续》等程序性法律法规。 陪同采访的红安县检察院党组成员胡卫红告诉《法治日报》记者,在中央苏区,董必武既负责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也负责苏维埃政府的审判工作。虽然时间不长,但由于他有深厚的法学造诣,且能够结合革命根据地政权建设的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苏维埃司法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作出了杰出的贡献,并且为他后来领导创建新中国的司法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933年秋至1934年春,中央苏区各项事业都得到较快发展,但是贪污浪费、侵吞公物的现象仍然屡禁不止。 面对这种严峻局面,董必武亲自审理了一大批大案要案。 1934年3月25日,中央执行委员会在最高法院组建特别法庭,由董必武担任主审,对原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兼于都县苏维埃主席熊仙壁渎职贪污一案进行审判。特别法庭经审理后认为,熊仙壁犯有以下罪行:对反革命分子纵容,导致出现严重后果;拒不执行中央命令,对推销公债、收集粮食、修路计划及赤色戒严等重要工作,不履行职责;强借公款给家属做生意,使下面的干部纷纷仿效,影响严重,并包庇有关贪污案件等。因此,特别法庭认定被告人犯有渎职罪、贪污罪,依法判处监禁一年,剥夺公民权一年。 此案的判决,被称为“红色中华的反贪第一大案”。 董必武始终坚持依法办案,避免发生冤假错案。1934年2月的一天,工农检察部收到一封匿名信,该信控告中央办公厅一位采买员有贪污行为。检察员经多方了解,确认被举报的采买员并没有贪污行为。董必武听完汇报后,要求检察员继续把问题调查清楚,很快找到写匿名信的人,得知写信人因为和采买员之间发生过口角,加上采买员生活不检点,因此就写信控告其有贪污行为。 事实查清楚后,董必武教育大家:“写信控告是允许的,但不能毫无根据地控告人,更不能利用信件诬陷同志。”这个案件的慎重处理,教育了诸多苏区司法工作人员。 据红安县党史办负责人介绍,董必武非常重视法院的规范化建设,他主张办案一定要有严格的手续,要有扎实的文字材料,要建立档案。“为了加强审判职能管理,最高法院还成立了力量较强的法警队,设立了看守所,普遍设立了举报箱。这些措施使最高法院的审判工作步入正轨,开创人民司法的先河。” 新中国法治的奠基者 新中国成立后,董必武先后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政务院副总理兼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代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等职。 其间,遵照党中央的部署,董必武领导并参与了废除国民党的旧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董必武当选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1949年,董必武主持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它规定了新中国政权的性质、组织和活动原则等,为新中国政权建设奠定了基础。董必武担任政务院副总理兼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期间,主持制定了多部法律。 针对时常出现“检察机关可有可无”的说法,董必武积极为检察机关抽调干部、研究检查工作,不断阐述其重要性。1951年增产节约运动中,一些地方将检察署裁撤,董必武向毛泽东主席请示后,立即予以制止。 董必武还积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建立各种审判制度,组织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推行合议庭、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制等。 1952年高校院系调整期间,综合性大学的法律系被撤销。为此,董必武多次找中宣部、教育部沟通。在他的呼吁和推动下,北京大学法律系得以重建。此后武汉大学、复旦大学、东北人民大学也相继恢复法律系。 与此同时,董必武亲自参与组织筹备中国政治法律学会、法律出版社,建立中国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董必武提倡“依法办事”。1954年,他在政务院讨论当年政法工作任务的会议上,首次正式提出国家应当由搞运动向按法律办事的方向转变。 1956年在中共八大会议上,董必武提出加强人民民主法制建设,他说:“党中央号召公安、检察、法院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依法办事。我认为依法办事,是我们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 红安县检察院检察长肖志飞告诉《法治日报》记者,董必武长期从事法制建设的实际工作,而且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法的学说,结合我国法制建设的具体实际,提出许多独创性的见解。“他留下的这些极为珍贵的精神遗产,对于我们今天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九十光阴瞬息过,吾生多难感蹉跎。五朝敝政皆亲历,一代新规要渐磨。彻底革心兼革面,随人治岭与治河。遵从马列无不胜,深信前途会伐柯。”董必武在90虚岁生日时写的七律《九十初度》,正是他革命生涯的真实写照。 1975年4月2日,董必武因病在北京逝世,终年90岁。 叶落归根,董必武的骨灰被安葬在故乡红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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