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孙全义:本院受理原告杨柳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旦正他:本院受理原告朋毛卓玛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青2321民初343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第15日和30日内,(2021)青2321民初343号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7374号 江苏跃进正宇汽车有限公司、徐州泰发特钢集团有限公司、裘军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正宇机电有限公司诉江苏跃进正宇汽车有限公司、徐州泰发特钢集团有限公司、裘军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84民初73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李芬娇:本院受理原告于希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人民法院随案监督卡、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2021年7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五将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2020)浙0482民初4808号 嘉兴高华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8AL8C9D]:本院受理原告平湖市福鑫织带机械商行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482民初4808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1574号 聂水香(住福建省南平市邵武市桂林乡下岚村后山7号,公民身份号码:352102197404176021):本院受理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聂水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停止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等;2、判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12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8月2日上午08:5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9审判庭东门五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482民初4973号 何同富(身份证号码:431124198409041216):本院受理原告谷晓杰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482民初4973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梁文:本院受理的原告道布青与被告梁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青2821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953号 郭小红、庞德中:本院受理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遂宁分公司与被告郭小红、庞德中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龙城镇余粮村二一组唐丽娟:本院受理(2021)皖0802民初253号原告焦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送,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2021)青2222民初167号 杨承龙:本院受理原告窦银平诉杨承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杨承龙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 (2021)皖1282民初1619号 界首市乾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艳朋、张莹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19日下午14时30分在界首市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2021)皖1282民初1620号 界首市乾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祝聪聪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19日下午15时00分在界首市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1993号 龚小辉:本院受理原告林艳诉被告龚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7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人民币37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间的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82民初4097号 薛海娇(身份证号码:370832198906093317):本院受理原告平湖市沈三和纺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482民初4097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1)豫0402民初818号 河南草木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宝丰县友缘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吕庆宾诉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阳光物业有限公司、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林业处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林业处申请追加你们公司为本案第三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第三人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陈财:原告刘莉与被告陈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10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莉借款人民币30 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30 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2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逾期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被告陈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顾成良:本院受理李松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323民初113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李松涛要求你偿还借款814000元;按月利率1.5%支付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3月20日止的利息936100元及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2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付涛(又名付韬):本院受理原告邓春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如下:付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邓春梅借款200000元;如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付韬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
|
人民法院公告
|
|
|
|
( 2021-04-2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
孙全义:本院受理原告杨柳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旦正他:本院受理原告朋毛卓玛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青2321民初343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第15日和30日内,(2021)青2321民初343号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7374号 江苏跃进正宇汽车有限公司、徐州泰发特钢集团有限公司、裘军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正宇机电有限公司诉江苏跃进正宇汽车有限公司、徐州泰发特钢集团有限公司、裘军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84民初73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李芬娇:本院受理原告于希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人民法院随案监督卡、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2021年7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五将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2020)浙0482民初4808号 嘉兴高华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8AL8C9D]:本院受理原告平湖市福鑫织带机械商行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482民初4808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1574号 聂水香(住福建省南平市邵武市桂林乡下岚村后山7号,公民身份号码:352102197404176021):本院受理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聂水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停止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等;2、判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12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8月2日上午08:5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9审判庭东门五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482民初4973号 何同富(身份证号码:431124198409041216):本院受理原告谷晓杰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482民初4973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梁文:本院受理的原告道布青与被告梁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青2821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953号 郭小红、庞德中:本院受理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遂宁分公司与被告郭小红、庞德中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龙城镇余粮村二一组唐丽娟:本院受理(2021)皖0802民初253号原告焦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送,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2021)青2222民初167号 杨承龙:本院受理原告窦银平诉杨承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杨承龙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 (2021)皖1282民初1619号 界首市乾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艳朋、张莹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19日下午14时30分在界首市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2021)皖1282民初1620号 界首市乾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祝聪聪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19日下午15时00分在界首市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1993号 龚小辉:本院受理原告林艳诉被告龚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7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人民币37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间的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82民初4097号 薛海娇(身份证号码:370832198906093317):本院受理原告平湖市沈三和纺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482民初4097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1)豫0402民初818号 河南草木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宝丰县友缘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吕庆宾诉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阳光物业有限公司、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林业处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林业处申请追加你们公司为本案第三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第三人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陈财:原告刘莉与被告陈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10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莉借款人民币30 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30 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2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逾期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被告陈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顾成良:本院受理李松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323民初113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李松涛要求你偿还借款814000元;按月利率1.5%支付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3月20日止的利息936100元及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2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付涛(又名付韬):本院受理原告邓春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如下:付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邓春梅借款200000元;如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付韬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