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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法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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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琰琰
民法典继承编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纳入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以更好地保护私有财产在家族内部流转。然而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能否继承遗产,还需要注意民法典适用的问题。如果被继承人是在民法典施行前去世,遗产继承应如何执行?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例:李老先生未婚无子女,于2019年因病不幸去世。其遗留位于西城区房屋一套,李老先生生前没有立遗嘱,也没有与任何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李老先生是家中的小儿子,有一个姐姐、一个哥哥,其父母和兄姐都先于他去世。李老先生去世后不久,姐姐家的独子李某1、哥哥家的独女李某2商量继承李老先生遗留的房屋,但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李某1遂将李某2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李老先生遗留的房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该规定能够让财产尽可能地由直系亲属继承而避免流于旁系,从而沦为无主财产,保障代位继承人对财富传承的合法期待。但要注意的是,本案涉及民法典适用的溯及适用及其例外情形。 法的溯及力指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能否适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从时间效力上来说,如果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死亡,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规则,其遗产继承原则上不适用民法典,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不享有代位继承权。但是根据《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李老先生在民法典施行以前死亡,原则上其遗产继承不能适用民法典,即其外甥和侄女不享有代位继承权。但是由于其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也没有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继承遗产,属于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情形。因此,李老先生的遗产继承作为了民法典适用的法不溯及既往的例外情形,即其外甥和侄女可以继承李老先生的遗产。除非遗产已经处理完毕的,不会因为民法典的实施发生改变。 侄子侄女与外甥外甥女的代位继承权,只在特定情况下才会发生:在时间效力适用方面,如果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之后死亡,自然地就适用民法典。如果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死亡,只有在其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时,其侄子侄女与外甥外甥女才享有代位继承权。但是遗产已经处理完毕的除外。如此,既彰显了民法典的制度价值,又不违背当事人基于原有法律形成的合理预期。 (作者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本文由本报记者蒲晓磊整理) 本版制图/李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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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在民法典施行前去世,侄子(女)外甥(女)可否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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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守法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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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琰琰
民法典继承编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纳入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以更好地保护私有财产在家族内部流转。然而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能否继承遗产,还需要注意民法典适用的问题。如果被继承人是在民法典施行前去世,遗产继承应如何执行?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例:李老先生未婚无子女,于2019年因病不幸去世。其遗留位于西城区房屋一套,李老先生生前没有立遗嘱,也没有与任何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李老先生是家中的小儿子,有一个姐姐、一个哥哥,其父母和兄姐都先于他去世。李老先生去世后不久,姐姐家的独子李某1、哥哥家的独女李某2商量继承李老先生遗留的房屋,但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李某1遂将李某2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李老先生遗留的房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该规定能够让财产尽可能地由直系亲属继承而避免流于旁系,从而沦为无主财产,保障代位继承人对财富传承的合法期待。但要注意的是,本案涉及民法典适用的溯及适用及其例外情形。 法的溯及力指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能否适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从时间效力上来说,如果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死亡,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规则,其遗产继承原则上不适用民法典,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不享有代位继承权。但是根据《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李老先生在民法典施行以前死亡,原则上其遗产继承不能适用民法典,即其外甥和侄女不享有代位继承权。但是由于其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也没有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继承遗产,属于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情形。因此,李老先生的遗产继承作为了民法典适用的法不溯及既往的例外情形,即其外甥和侄女可以继承李老先生的遗产。除非遗产已经处理完毕的,不会因为民法典的实施发生改变。 侄子侄女与外甥外甥女的代位继承权,只在特定情况下才会发生:在时间效力适用方面,如果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之后死亡,自然地就适用民法典。如果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死亡,只有在其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时,其侄子侄女与外甥外甥女才享有代位继承权。但是遗产已经处理完毕的除外。如此,既彰显了民法典的制度价值,又不违背当事人基于原有法律形成的合理预期。 (作者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本文由本报记者蒲晓磊整理) 本版制图/李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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