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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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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间谍安全防范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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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间谍安全防范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 2021-04-2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政法
  □ 莫纪宏

  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抓间谍”“抓特务”曾经是一项全民参与的事业,也是普通民众心目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的主要内容。1982年现行宪法生效后,在调整国家安全工作体制过程中,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规定: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的国家安全机关,承担原由公安机关主管的间谍、特务案件的侦查工作,是国家公安机关的性质,因而国家安全机关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此后,“抓间谍”“抓特务”的事在很多民众眼里逐渐成为国家安全机关的专门事务,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积极性主动性不够。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比较复杂,但在制度层面缺少完善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机制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
  2014年4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首次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并指出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人民安全不仅是从维护人民利益角度来强调国家安全工作的重点和中心,也是强调维护国家安全是一项全民事业,“国家安全为人人”“维护国家安全人人有责”。这些是总体国家安全观对国家安全工作和活动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人民安全的重要内涵,为适应新时代背景下日益复杂的国家安全形势,汇聚全民力量共同维护国家安全,确立了深厚的社会基础。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全面和系统体现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基本精神,并对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职责以及国家安全制度、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作了细致的制度安排。其中,国家安全工作的“人民性”是一项最基本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1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上述规定意味着不仅传统安全观意义上的“抓间谍”“抓特务”离不开全民的参与,所有维护国家安全工作和活动都需要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积极配合和主动参与,并提高相应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77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二)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五)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为提高一般社会公众维护国家安全的本领和技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78条明文规定:“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上述规定实际上是赋予了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教育、动员、指导本单位人员维护国家安全的基本法律职责,充实了全社会共同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依据。
  为确保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义务,提高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近日,国家安全部颁布了《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第15条第1款,该规定第2条明确要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国家安全机关的协调和指导下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其中第8条还强调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主体责任,履行下列义务:一是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培训,提高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二是加强本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管理,落实有关安全防范措施;三是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涉及间谍行为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可疑情况;四是为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从思维方式、具体措施等方面,明确了全社会参与的具体路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所规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承担的反间谍安全防范主体责任清晰地表明,反间谍工作和活动是一项全民事业,谁也不能置身其外。对于普通民众来说,要增强自身的反间谍意识和技能,除了保持必要的自觉和警觉之外,还需要所在单位定期化、日常化的教育、培训和实际参与;对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而言,要想有效防范各种间谍对本单位的渗透窃密活动,必须教会本单位人员反间谍活动的知识和技能,帮助本单位人员擦亮眼睛,对各种可疑情况保持高度警惕。
  国家安全机关破获的一些间谍案件中,人民群众举报、提供的线索起到了很大作用。只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认真履职,对于本单位人员教育、培训尽心尽力,才能扎紧反奸防谍的篱笆。只有全社会公众都掌握了必要的反间谍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境内外各种敌对势力的渗透和破坏企图才能胎死腹中、无处生根。只有全社会民众被充分动员起来,才能真正实现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的宗旨,才能打造全社会广泛参与、积极支持的反奸防谍钢铁长城。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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