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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赵晨熙
参天之木,必有其根;怀山之水,必有其源。红色资源是中国共产党的宝贵财富,红色文化是推动民族复兴伟业的内在力量。近日,国家文物局公布,我国革命文物资源家底基本摸清,全国不可移动革命文物3.6万多处。同时,红色旅游的产业规模也在不断扩大,据统计,2019年全国红色旅游人数超过14亿人次、红色旅游收入超过4000亿元。 在这样的背景下,通过立法加大保护红色文化遗存力度的重要性更加凸显。《法治日报》记者注意到,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通过立法加大了保护红色资源的力度。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福建省龙岩市、湖北省黄冈市、广东省汕尾市等10多个地级市通过了保护红色资源的地方性法规。 2019年以来,多个省级人大常委会也开始行动,山西省率先出台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后,《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也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前,《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也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对于各地开展的“红色立法”,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这有利于更好地保护红色资源和传承红色基因,建议在时机成熟后总结立法经验,在国家层面制定红色资源保护法,规范红色资源的保护、利用和传承等内容。 名称范围尚不统一 各地推进“红色立法”源于2015年立法法的修改。 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修改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不少城市开始将目光聚焦于“红色立法”。 在竹立家看来,各地探索“红色立法”具有积极意义。从立法情况来看,虽然现行的城乡规划法、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有一些规定,但内容均比较原则化,保护对象覆盖面较窄,操作性不强。 比如,文物保护法自1982年施行以来,其间历经多次修订,对可移动及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作了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由于历史、现实等各种原因,一些反映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的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旧址、遗址以及重要档案、文献等红色资源,都尚未纳入各级文物名录,保护利用工作无法可依。此外,文物保护法更多聚焦红色资源物质方面的发掘保护,对于红色文化和革命精神的传承弘扬,没有明确的保护要求和手段。 这就需要地方立法加以细化、补充和完善。 记者注意到,在已经公布的地方性法规中,名称上并未实现统一,存在“红色文化遗存”“红色资源”等多个称呼,在界定立法对象上也有不同的范围。 比如,福建省龙岩市在界定立法对象时,采用了“概括+列举”的方式对什么是红色文化遗存加以规定,即“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进行革命活动所遗留的,具有纪念、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遗址、遗迹和实物”,并具体列举了重要会议旧址、著名人物故居、重要战斗遗址遗迹等五类。 《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则从时间跨度和表现形态等方面,对红色资源采取了广义的描述性界定,即“本条例所称红色资源,是指五四运动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所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 值得注意的是,相比以往各地立法主要聚焦在物质层面,四川省的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红色资源包含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的内容,物质重在保护利用,精神重在传承弘扬。 竹立家认为,当前由于法律界和学术界尚未对红色资源作统一界定,各地在立法时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对红色资源存在的时间、内涵等问题作出明确界定,这是正常的。 立法明确资金投入和责任主体 针对红色资源保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曾组织多次专题调研,赴福建省龙岩市、湖南省湘潭市等革命老区走访调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办公室主任胡健介绍说,在调研中,发现在革命老区,省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往往处于偏远山区,点多面广,且当地财力有限,资金缺口较大,由于资金投入不足、保护力量薄弱,不少红色文化遗存处于无人管、无人修的境地。 记者注意到,为解决资金投入不足问题,多地在制定法规时明确要求设立保护专项资金。 比如,龙岩市制定的条例规定,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设立红色文化遗存保护专项资金;汕尾市也在制定条例时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红色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分账核算,接受监督。 保护责任不明确也是调研过程中发现的普遍问题。对此,地方立法中也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山西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利用工作。除了国家级文保单位外,所有红色文化遗址均按照认定标准纳入省、市、县三级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名录。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对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文化遗存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红色文化遗存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明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红色文化遗存的修缮、修复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文化遗存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修缮、修复能力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支持。 竹立家指出,不少红色文化遗存由于年限久远,加之多位于偏僻地区,常年处于无人看管、无人维护的状态,因此保障资金投入和明确责任主体是修缮保护红色文化遗存的关键,通过立法来予以明确,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这些关键问题。 期待国家级“红色立法” 保护红色文化遗存,对地方而言,不但能传承红色基因,还能给地方的红色旅游助力,是一举多得的好事。 但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龙翔在调研中也发现,有少数地方在红色文化展示过程中,忽视或扭曲了本真,过分、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比如,以经济指标为导向开发,对红色精神进行庸俗化、商业化解读,将红色文化作为文创产品推广噱头等,这些行为对红色文化和英烈精神有很大的负面损害。 在龙翔看来,各地的“红色立法”作出了有益的尝试,但也存在多头管理、条块分割、资源整合不足等问题。应在借鉴地方立法的经验基础之上,加快国家层面的“红色立法”,来保护传承红色文化。 龙翔建议,制定专门立法,由国家明确统一协调的管理体制,确定红色文化的主管部门。同时,构建红色文化资源认定、分级分类保护的基础性制度,加强红色文化资源的科学解读。对不同类别、不同价值的红色文化,有差异地开展传承和发扬,使红色文化的保护传承能够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人制宜;对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文化以及用侮辱、诽谤或其他方式侵害红色文化的行为,要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 “目前,国家层面尚无相关上位法,没有明确对红色文化和革命精神传承弘扬的具体要求,我国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的法治供给尚不完备。”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靖建议尽快开展国家层面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立法工作,要通过加强法治供给,突出保护重点,分层分类分级,形成长效机制,将现在从红色资源的发掘保护方式向红色文化的传承弘扬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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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法治供给尚不完备专家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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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国家立法规范红色资源保护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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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人大视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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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赵晨熙
参天之木,必有其根;怀山之水,必有其源。红色资源是中国共产党的宝贵财富,红色文化是推动民族复兴伟业的内在力量。近日,国家文物局公布,我国革命文物资源家底基本摸清,全国不可移动革命文物3.6万多处。同时,红色旅游的产业规模也在不断扩大,据统计,2019年全国红色旅游人数超过14亿人次、红色旅游收入超过4000亿元。 在这样的背景下,通过立法加大保护红色文化遗存力度的重要性更加凸显。《法治日报》记者注意到,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通过立法加大了保护红色资源的力度。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福建省龙岩市、湖北省黄冈市、广东省汕尾市等10多个地级市通过了保护红色资源的地方性法规。 2019年以来,多个省级人大常委会也开始行动,山西省率先出台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后,《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也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前,《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也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对于各地开展的“红色立法”,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这有利于更好地保护红色资源和传承红色基因,建议在时机成熟后总结立法经验,在国家层面制定红色资源保护法,规范红色资源的保护、利用和传承等内容。 名称范围尚不统一 各地推进“红色立法”源于2015年立法法的修改。 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修改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不少城市开始将目光聚焦于“红色立法”。 在竹立家看来,各地探索“红色立法”具有积极意义。从立法情况来看,虽然现行的城乡规划法、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有一些规定,但内容均比较原则化,保护对象覆盖面较窄,操作性不强。 比如,文物保护法自1982年施行以来,其间历经多次修订,对可移动及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作了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由于历史、现实等各种原因,一些反映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的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旧址、遗址以及重要档案、文献等红色资源,都尚未纳入各级文物名录,保护利用工作无法可依。此外,文物保护法更多聚焦红色资源物质方面的发掘保护,对于红色文化和革命精神的传承弘扬,没有明确的保护要求和手段。 这就需要地方立法加以细化、补充和完善。 记者注意到,在已经公布的地方性法规中,名称上并未实现统一,存在“红色文化遗存”“红色资源”等多个称呼,在界定立法对象上也有不同的范围。 比如,福建省龙岩市在界定立法对象时,采用了“概括+列举”的方式对什么是红色文化遗存加以规定,即“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进行革命活动所遗留的,具有纪念、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遗址、遗迹和实物”,并具体列举了重要会议旧址、著名人物故居、重要战斗遗址遗迹等五类。 《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则从时间跨度和表现形态等方面,对红色资源采取了广义的描述性界定,即“本条例所称红色资源,是指五四运动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所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 值得注意的是,相比以往各地立法主要聚焦在物质层面,四川省的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红色资源包含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的内容,物质重在保护利用,精神重在传承弘扬。 竹立家认为,当前由于法律界和学术界尚未对红色资源作统一界定,各地在立法时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对红色资源存在的时间、内涵等问题作出明确界定,这是正常的。 立法明确资金投入和责任主体 针对红色资源保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曾组织多次专题调研,赴福建省龙岩市、湖南省湘潭市等革命老区走访调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办公室主任胡健介绍说,在调研中,发现在革命老区,省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往往处于偏远山区,点多面广,且当地财力有限,资金缺口较大,由于资金投入不足、保护力量薄弱,不少红色文化遗存处于无人管、无人修的境地。 记者注意到,为解决资金投入不足问题,多地在制定法规时明确要求设立保护专项资金。 比如,龙岩市制定的条例规定,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设立红色文化遗存保护专项资金;汕尾市也在制定条例时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红色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分账核算,接受监督。 保护责任不明确也是调研过程中发现的普遍问题。对此,地方立法中也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山西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利用工作。除了国家级文保单位外,所有红色文化遗址均按照认定标准纳入省、市、县三级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名录。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对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文化遗存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红色文化遗存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明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红色文化遗存的修缮、修复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文化遗存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修缮、修复能力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支持。 竹立家指出,不少红色文化遗存由于年限久远,加之多位于偏僻地区,常年处于无人看管、无人维护的状态,因此保障资金投入和明确责任主体是修缮保护红色文化遗存的关键,通过立法来予以明确,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这些关键问题。 期待国家级“红色立法” 保护红色文化遗存,对地方而言,不但能传承红色基因,还能给地方的红色旅游助力,是一举多得的好事。 但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龙翔在调研中也发现,有少数地方在红色文化展示过程中,忽视或扭曲了本真,过分、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比如,以经济指标为导向开发,对红色精神进行庸俗化、商业化解读,将红色文化作为文创产品推广噱头等,这些行为对红色文化和英烈精神有很大的负面损害。 在龙翔看来,各地的“红色立法”作出了有益的尝试,但也存在多头管理、条块分割、资源整合不足等问题。应在借鉴地方立法的经验基础之上,加快国家层面的“红色立法”,来保护传承红色文化。 龙翔建议,制定专门立法,由国家明确统一协调的管理体制,确定红色文化的主管部门。同时,构建红色文化资源认定、分级分类保护的基础性制度,加强红色文化资源的科学解读。对不同类别、不同价值的红色文化,有差异地开展传承和发扬,使红色文化的保护传承能够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人制宜;对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文化以及用侮辱、诽谤或其他方式侵害红色文化的行为,要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 “目前,国家层面尚无相关上位法,没有明确对红色文化和革命精神传承弘扬的具体要求,我国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的法治供给尚不完备。”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靖建议尽快开展国家层面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立法工作,要通过加强法治供给,突出保护重点,分层分类分级,形成长效机制,将现在从红色资源的发掘保护方式向红色文化的传承弘扬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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