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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推进“放管服”改革 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进“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9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提请审议

( 2021-04-2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政法
  □ 本报记者 朱宁宁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9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今天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受国务院委托,司法部部长唐一军作草案说明。
  “为了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节约立法成本,维护法律权威,我们将‘放管服’改革涉及的相关事项一并进行了统筹。”据唐一军介绍,改革措施共涉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种子法、消防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广告法、草原法、民用航空法、海关法、食品安全法等9部法律的相关规定。
直接取消审批涉及的法律规定
  草案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修改为“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监督管理”。
  草案取消了种子法设定的相关审批,对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十一条进行修改,删去第三十九条、第八十四条,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七条,并作出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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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法设定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根据2019年5月30日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草案对消防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六十九条进行了修改。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设定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取消许可后,仍需办理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据此,草案对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并作出修改。
  广告法设定了广告发布登记及农药、兽药广告审批。鉴于相关审批已经被取消,草案删去广告法第二十九条中的“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删去第四十六条中的“农药、兽药”,删去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中的“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删去第六十条。
  草原法设定了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取消行政审批后,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涉及永久占用和临时使用草原的,通过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审核和临时占用草原审批等其他审批事项审查把关,草案据此修改了草原法第五十二条并删去第六十九条中的“擅自”。
  修改审批改为备案涉及的法律规定
  草案对多部法律中审批改为备案所涉及的法律规定作了修改。
  道路交通安全法设定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许可改为备案后,仍由县级交通部门负责对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进行监管,教学大纲仍由交通部门制定。据此,草案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修改为“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备案管理,并对驾驶培训活动加强监督”。
  草案将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增加规定,明确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未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的法律责任。
  海关法设定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草案删去海关法第九条第一款中的“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将第十一条修改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应当依法向海关备案。”“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关。”同时,对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进行了相应修改。
  食品安全法设定了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草案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修改实行告知承诺涉及的法律规定
  消防法设定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根据2019年5月30日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简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
  据此,草案对消防法第十五条进行了修改;将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修改优化审批服务涉及的法律规定
  草案将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中,申请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审核。”
  考虑到实践中设立国际机场是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口岸开放申请,为了简化审批程序,草案将民用航空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国际机场,由机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审查批准。”
  本报北京4月26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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