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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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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战海峰
3月1日起,《重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从维护公共秩序、讲究公共卫生、提倡文明出行、倡导文明用餐、文明使用网络等14个方面进行了重点规范。《条例》施行后,诸如餐饮浪费、广场舞扰民、轨道车厢内手机外放音乐、诱骗未成年人实施不文明行为等可能涉嫌违法,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条例》根据30余万份有效调查问卷和多方征求意见结果,列举了群众广泛关注、各方反映比较集中的重点问题,如抢占霸占座位、随地吐痰、高空抛物、餐饮浪费等。 “《条例》凝聚着广大市民的文明共识,是全体市民新时代的‘文明契约’。”重庆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明办主任马岱良说。 每年三月为文明行为促进月 重庆市人大社会委副主任委员邓茂强表示,近年来,不文明行为时有发生,治理手段却缺乏“刚性”,促进工作职责也欠缺法律规定。通过立法,可以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有利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 “《条例》将适宜通过法规调整、需要社会工作普遍遵从的基本道德规范提炼为法规条文。”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邹钢介绍,对于那些主要依靠道德、习惯来调整的行为,如倡导餐前洗手、聚餐实行分餐制等没有纳入《条例》范围。 “《条例》的颁布施行,是运用道德滋养法治,同时运用法治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提高全民道德自觉和法制意识的一项开创性工作。”马岱良介绍,《条例》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通过法治手段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活场景和社会氛围,建立核心价值观长效机制。 《条例》确认每年三月为重庆市的“文明行为促进月”。“文明行为的养成非一时之功,需要绵绵用力。”马岱良表示,下一步,重庆市文明办将持续推动《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在“文明行为促进月”里,结合“3·5”学雷锋日,集中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实践活动,组织开展系列文明风尚行动和主题志愿服务活动。 立法促进维护公共秩序文明 文明行为立法涉及领域广泛,哪些行为纳入法规予以规范一直是各方关注的焦点。 《条例》突出问题导向,用14个条文列举了人民群众广泛关注、各方反映比较集中的重点问题。 “突出问题导向,回应群众关切,注重寻求‘最大公约数’。”邹钢表示,作为促进类立法,《条例》侧重于发挥引领作用,通过明确文明行为要求、确立表彰奖励优待制度等规定,引导公众提升文明素养,促进文明行为。 在维护公共秩序方面,《条例》要求公民着装得体,举止文明,不高声喧哗,不说粗话脏话。在维护公共卫生方面则明确公民应遵守控制吸烟规定,不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条例》还提出,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不随意弃置、焚烧;不随地吐痰、便溺,不违规张贴、涂写广告或随意刻画;履行传染病防治相关义务,主动配合执行预防、控制以及应急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据了解,目前,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达到83%,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达到99%。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4%。此外,重庆市共2866个行政村开展农村生活垃圾示范行动,垃圾分类已成为重庆市文明新风尚。 在文明出行方面,《条例》规定驾驶车辆礼让行人,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优先通行车辆,规范使用灯光、喇叭,低速通过积水路段,避免妨碍他人,不加塞抢道,车内人员不向车外抛撒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先下后上,主动给需要关爱的老、弱、病、残、孕等乘客让座,不外放电子设备声音,不妨碍驾驶人安全驾驶。同时对“人行道侵占”等问题也作了明确规定,要求规范停放车辆,不占用应急通道、人行道、盲道等禁止停车区域和残障车位。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群众关心的装修装饰扰民、跳广场舞扰民等问题,《条例》明确规定,进行装修装饰、聚会聚餐、餐饮服务以及健身、歌舞等活动,合理使用场地和设施设备,遵守噪声防治等相关规定,避免妨碍他人。 不文明行为记录将送达单位 《条例》注重发挥引领作用,通过明确文明行为要求、确立表彰奖励优待制度等规定,引导公众提升文明素养,促进文明行为。如《条例》规定,鼓励捐献人体细胞、组织、器官以及遗体,无偿献血等。 同时,对于不文明行为,《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 “为了解决不文明行为治理难的问题,《条例》创新性规定了参加公益服务、纳入不文明行为记录、公开不文明行为等制度。”邹钢说,《条例》规定,行为人多次实施不文明行为,或者故意实施不文明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不文明行为的,可以将其违法实施行为的情况纳入不文明行为记录。 不文明行为记录可以送达行为人工作单位或者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受送达的单位、组织应对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向记录机关及时反馈。 “行为人因实施不文明行为,多次受到行政处理仍不改正,我们将在合理范围内公开其不文明行为。”马岱良说,《条例》同时注重依法保护行为人的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用德法并举的手段,切实推动市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得到提高。 此外,《条例》提出,不文明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情节轻微,行为人自愿申请参加并完成公益服务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条例》的贯彻落实,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马岱良说,重庆全市上下要以文明行为促进月为契机,注重持续发力,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逐步实现从随意到法定、从被动到主动、从要我做到我要做、从软要求到硬约束、从一般说教到刚性规范等“五个转变”,切实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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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文明契约”引导公众素养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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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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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战海峰
3月1日起,《重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从维护公共秩序、讲究公共卫生、提倡文明出行、倡导文明用餐、文明使用网络等14个方面进行了重点规范。《条例》施行后,诸如餐饮浪费、广场舞扰民、轨道车厢内手机外放音乐、诱骗未成年人实施不文明行为等可能涉嫌违法,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条例》根据30余万份有效调查问卷和多方征求意见结果,列举了群众广泛关注、各方反映比较集中的重点问题,如抢占霸占座位、随地吐痰、高空抛物、餐饮浪费等。 “《条例》凝聚着广大市民的文明共识,是全体市民新时代的‘文明契约’。”重庆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明办主任马岱良说。 每年三月为文明行为促进月 重庆市人大社会委副主任委员邓茂强表示,近年来,不文明行为时有发生,治理手段却缺乏“刚性”,促进工作职责也欠缺法律规定。通过立法,可以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有利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 “《条例》将适宜通过法规调整、需要社会工作普遍遵从的基本道德规范提炼为法规条文。”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邹钢介绍,对于那些主要依靠道德、习惯来调整的行为,如倡导餐前洗手、聚餐实行分餐制等没有纳入《条例》范围。 “《条例》的颁布施行,是运用道德滋养法治,同时运用法治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提高全民道德自觉和法制意识的一项开创性工作。”马岱良介绍,《条例》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通过法治手段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活场景和社会氛围,建立核心价值观长效机制。 《条例》确认每年三月为重庆市的“文明行为促进月”。“文明行为的养成非一时之功,需要绵绵用力。”马岱良表示,下一步,重庆市文明办将持续推动《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在“文明行为促进月”里,结合“3·5”学雷锋日,集中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实践活动,组织开展系列文明风尚行动和主题志愿服务活动。 立法促进维护公共秩序文明 文明行为立法涉及领域广泛,哪些行为纳入法规予以规范一直是各方关注的焦点。 《条例》突出问题导向,用14个条文列举了人民群众广泛关注、各方反映比较集中的重点问题。 “突出问题导向,回应群众关切,注重寻求‘最大公约数’。”邹钢表示,作为促进类立法,《条例》侧重于发挥引领作用,通过明确文明行为要求、确立表彰奖励优待制度等规定,引导公众提升文明素养,促进文明行为。 在维护公共秩序方面,《条例》要求公民着装得体,举止文明,不高声喧哗,不说粗话脏话。在维护公共卫生方面则明确公民应遵守控制吸烟规定,不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条例》还提出,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不随意弃置、焚烧;不随地吐痰、便溺,不违规张贴、涂写广告或随意刻画;履行传染病防治相关义务,主动配合执行预防、控制以及应急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据了解,目前,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达到83%,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达到99%。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4%。此外,重庆市共2866个行政村开展农村生活垃圾示范行动,垃圾分类已成为重庆市文明新风尚。 在文明出行方面,《条例》规定驾驶车辆礼让行人,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优先通行车辆,规范使用灯光、喇叭,低速通过积水路段,避免妨碍他人,不加塞抢道,车内人员不向车外抛撒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先下后上,主动给需要关爱的老、弱、病、残、孕等乘客让座,不外放电子设备声音,不妨碍驾驶人安全驾驶。同时对“人行道侵占”等问题也作了明确规定,要求规范停放车辆,不占用应急通道、人行道、盲道等禁止停车区域和残障车位。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群众关心的装修装饰扰民、跳广场舞扰民等问题,《条例》明确规定,进行装修装饰、聚会聚餐、餐饮服务以及健身、歌舞等活动,合理使用场地和设施设备,遵守噪声防治等相关规定,避免妨碍他人。 不文明行为记录将送达单位 《条例》注重发挥引领作用,通过明确文明行为要求、确立表彰奖励优待制度等规定,引导公众提升文明素养,促进文明行为。如《条例》规定,鼓励捐献人体细胞、组织、器官以及遗体,无偿献血等。 同时,对于不文明行为,《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 “为了解决不文明行为治理难的问题,《条例》创新性规定了参加公益服务、纳入不文明行为记录、公开不文明行为等制度。”邹钢说,《条例》规定,行为人多次实施不文明行为,或者故意实施不文明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不文明行为的,可以将其违法实施行为的情况纳入不文明行为记录。 不文明行为记录可以送达行为人工作单位或者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受送达的单位、组织应对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向记录机关及时反馈。 “行为人因实施不文明行为,多次受到行政处理仍不改正,我们将在合理范围内公开其不文明行为。”马岱良说,《条例》同时注重依法保护行为人的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用德法并举的手段,切实推动市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得到提高。 此外,《条例》提出,不文明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情节轻微,行为人自愿申请参加并完成公益服务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条例》的贯彻落实,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马岱良说,重庆全市上下要以文明行为促进月为契机,注重持续发力,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逐步实现从随意到法定、从被动到主动、从要我做到我要做、从软要求到硬约束、从一般说教到刚性规范等“五个转变”,切实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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