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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 本报记者  罗莎莎
□ 本报通讯员 赵程程 邱清颖

  家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的张某和杨某是一对夫妻,张某患有抑郁症,经常和丈夫杨某吵架。2020年4月,张某和杨某又一次发生争吵,杨某见张某情绪比较激动就走开了。张某越想越委屈,觉得生活没有指望了,打算自杀,便到厨房把煤气罐的连接管取了下来,然后打开了煤气罐,并把厨房门反锁。
  张某自杀前发朋友圈,表示自己要解脱了。这条朋友圈被其哥哥看到了,便急忙赶到张某家,发现张某已经倒在地上失去意识,便立刻去关煤气阀门,此时突然发生了爆炸,导致张某及哥哥被烧伤,该公寓及部分邻居住户的门窗损毁。经鉴定,张某作案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兄妹所受损伤系人体轻微伤。
  吴江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为自杀释放煤气引发爆炸,不仅造成了其本人以及他人人身伤害,而且造成了公私财物损失,其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张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犯罪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法官庭后表示,虽然法律没有对自杀行为作出直接定罪的规定,但如果在实施自杀行为时危害到他人或者公共安全,该行为就会涉嫌犯罪。根据刑法的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张某因个人原因故意释放煤气导致爆炸,造成居民房屋受损,自己及他人受伤,不仅要承担损失,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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