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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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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宁夏“三地”法院建设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沙闻麟

( 2021-04-2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政法
  2019年,新一届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在学思践悟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基础上,通过充分调研、广泛论证,结合宁夏法治环境和法院发展实际,审时度势提出建设“争端解决优选地、公平正义标志地、司法权威制高地”的“三地”法院战略目标。习近平法治思想为这一目标的实现提供了更加强大的思想武器、更加科学的理论指引和更加精准的路径选择。新形势下宁夏法院面对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进高质量发展,必须弄通做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建设更高质量的“三地”法院。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推进宁夏“三地”法院建设的根本遵循。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和法理论的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法治篇”,是引领法治中国建设在新时代实现更大发展的思想旗帜,是做好新时代法院工作的根本遵循和方向性指引。推进宁夏“三地”法院建设,必须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切实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我们指明了“三地”法院建设的政治方向。司法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来不存在超阶级、超意识形态、超国家制度的“普世”模式。人民法院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人民掌握的“刀把子”,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和执政属性。推进“三地”法院建设,必须从灵魂深处坚定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和情感认同,从思想观念上解决好“举什么旗”“走什么路”的根本性问题,坚决防范抵制西方“宪政”“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切实把学习成果转化为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政治自觉,转化为改造主观世界、坚定理想信念的思想自觉,转化为改造客观世界、推动司法事业发展的行动自觉。在风云变幻的国际形势和“乱花渐欲迷人眼”的执政环境中保持“乱云飞渡仍从容”“任尔东西南北风”的政治定力,坚定不移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我们指明了“三地”法院建设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特征和最大优势,是法院事业不断发展进步的根本保证。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工作之所以能够取得重大成就、发生重大变革,根本在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根本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引,根本在于习近平总书记作为党中央核心和全党核心的掌舵领航。推进“三地”法院建设,必须始终坚持把党的绝对领导贯穿到法院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带头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和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充分发挥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正确处理党的领导和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始终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蕴含的立场观点方法指导司法实践,坚持用政治的思维视野和眼光理解适用法律,确保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在人民法院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我们指明了“三地”法院建设的本质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本质要求,是做好新时代法院工作的根本立场。推进“三地”法院建设,要紧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在司法领域的具体表现,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期待、新要求,切实做到群众有所呼、司法有所应、法院有所为。要站稳群众立场、树牢群众观念、培养群众感情,聚焦审判执行主责主业,践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初心使命,提供更加高效的司法服务,输出更加优质的司法产品,努力答好新时代司法为民的“考卷”,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要牢固树立“100-1=0”的意识,严把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健全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措施,坚持在个案的办理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追求执法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着力构建切实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打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通过个案正义的累积,完成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推动形成崇尚法治、良法善治的司法环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建设更高质量的宁夏“三地”法院。
  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联系、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上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推进“三地”法院建设,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意义,牢固树立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统筹推进争端解决优选地、公平正义标志地、司法权威制高地建设,把科学理论转化为推动宁夏法院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转化为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生动实践,推动宁夏法院各项工作实现更高质量发展。
  聚焦建设争端解决优选地,营造更优司法环境。争端解决的途径包括法定与约定、诉与非诉,非诉又包括仲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法律赋予了当事人众多的争端解决选择权。建设“优选地”,目的是要让老百姓在权益受到侵害、矛盾纠纷形成后,行使争端解决的选择权时,将宁夏法院作为获得司法救济的优先选项。要达到这一目标,必须通过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来实现,而营造良好司法环境,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这个最大的制度优势,切实把“两个维护”作为校正坐标、引路领航的根本指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紧紧依靠党的领导解决前进道路上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坚决把准政治方向之舵。必须不断增强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虚心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积极争取各方面的关心支持帮助,不断改进法院工作。必须进一步推进现代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司法服务信息化、智能化、便利化水平,不断拓宽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为诉讼当事人提供更加开放、便捷、精准的个性化服务。必须切实加强行政审判工作,助力政府主动将行政行为纳入法治化轨道,积极推动建立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形成司法支持行政、行政不干预司法的良好局面。必须充分发挥依法裁判在定分止争、明晰权责、树立规则、价值引领等方面的独特作用,将案件审理作为生动的法治公开课,推动形成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信法、用法的良好局面,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矛盾纠纷、保护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水平。必须始终保持力度不减、标准不降,继续深入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建设,下大气力治理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现象,不断加强执行规范化建设,让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及时、有效兑现。
  聚焦建设公平正义标志地,锻造更强司法能力。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司法的过程不是机械的、被动的、冰冷的,必须准确把握司法特性,切实端正司法理念,充分运用司法智慧,实现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坚持天理、国法、人情相融合,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既义正辞严讲清法理,又循循善诱讲明事理,感同身受讲透情理,让当事人胜败皆明、心服口服。实现这一要求和目标,必须将打造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司法队伍作支撑和后盾。必须始终将政治建设置于首位,提升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切实将法院队伍锻造成为最讲党性、最讲政治、最讲忠诚的过硬队伍。必须不断加强业务建设,强化法治思维养成和培育,树牢“谦抑、审慎、善意、文明、规范”的司法理念,加强法律逻辑训练,自觉运用法治原则、法律规则对案件进行分析决断,达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司法终局的功效。必须大力培育审判业务专家和骨干,在宁夏法院营造钻研业务、崇尚权威的正确导向和良好氛围,同时进一步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大力推进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和错案责任追究等制度,实现法官队伍的专业化能力和职业化水平的大提升。必须坚持刀刃向内、刮骨疗毒,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健全从严管理监督体系,真正实现司法清明、法院清正、法官清廉。
  聚焦建设司法权威制高地,强化更好司法保障。司法权威来源于法律授权和司法公正,也来源于优质的司法保障和公众的良好评价。现实中法官职业尊严得不到应有的维护,污辱、漫骂、骚扰甚至伤害杀害法官的事件屡见不鲜,哄闹冲击法院和法庭、扰乱司法机关正常秩序的现象禁而不止。法院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办案装备保障不足,司法人员薪酬待遇与职业地位不相匹配等,都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必须深入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和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改革,全力确保改革举措落地落实见效,推动培育法官职业尊荣,高度关注法官职业安全保障,切实强化安全保障措施,严厉惩处危害司法机关安全、干扰司法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损害司法人员人身权益的违法行为,全力维护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人身安全。必须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的司法保障,切实加强对下监督指导,积极推动政策资源向基层流动,协调解决基层法院司法保障中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切实为基层干警解决后顾之忧。要加强正面宣传和典型选树,真正实现法院有地位、法官有尊荣、司法有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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