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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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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春 □ 本报通讯员 清溪
在浙江省温州市永嘉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务合同纠纷中,丽姐(化名)将自己的亲妹妹和妹夫诉至法庭,称妹妹入狱时自己帮助其抚养孩子一年多,现在却因抚养费纠纷闹得姐妹反目、摩擦不断,无奈之下只得起诉。 法院查明,2013年10月,小丽(化名)与丈夫王刚(化名)因涉嫌犯罪被羁押,由于女儿刚满两岁,她只得把女儿委托给姐姐抚养照顾,并口头承诺日后将支付抚养费。1个月后,小丽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王刚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5年2月,小丽刑满释放后将女儿从姐姐处接回。 在随后几年间,丽姐提及生活费及劳务费的时候,小丽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在王刚刑满释放后,丽姐将两人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丽姐向法庭表示,自己接受委托后,放弃工作全心全意照顾孩子,其间一直代为垫付孩子生活费、看病医疗费等,理应收回垫付费用并收取一定劳务费。 小丽与王刚则表示,在被逮捕前曾支付部分费用,后家人又代为支付了3000元,刑满释放后也送了些年货及衣物给姐姐并支付部分现金。姐妹曾口头约定以每月2000元计算劳务费(包括孩子生活费在内),故认为费用已经结清。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对代为抚养女儿及抚养期间为15.5个月的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也认可应按约支付原告相应抚养报酬。争议焦点为抚养报酬及孩子生活费、医疗费等费用如何计算。 在抚养报酬方面,因双方对于支付抚养报酬等费用的标准未作明确约定,故法院以抚养孩子期间即2014年浙江省城镇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2057元标准为基础,酌情确定抚养报酬为每月2600元,被告应支付原告抚养报酬为40300元。 在生活费方面,被告主张双方已约定抚养报酬包括了孩子生活费,但原告予以否认,且两被告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法院不予采纳;虽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孩子生活费的实际支出情况,根据抚养孩子的实际情况、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原告主张孩子生活费每月800元属于合理范围,法院予以支持。故被告还应支付原告孩子生活费12400元。 关于已支付抚养报酬金额,原告仅认可其中3000元,对于其余予以否认,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被告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认定被告已支付原告抚养报酬3000元。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小丽、王刚支付原告丽姐抚养报酬、孩子生活费共计497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庭后表示,劳务合同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就某一项劳务或劳务成果的问题,通过协商一致签订劳务合同,从而在主体之间成立一种民事权利和义务。劳务合同主体之间没有隶属关系,故劳务报酬由主体协商同意即可。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订立劳务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基于双方亲姐妹的特殊关系,原被告对于支付抚养报酬等费用的标准未作明确约定,但原告照顾孩子花费以及孩子的生活费系客观支出,故法院依据原告抚养孩子期间当地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和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酌情确定抚养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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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妹养女未获报酬 结合实际酌定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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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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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春 □ 本报通讯员 清溪
在浙江省温州市永嘉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务合同纠纷中,丽姐(化名)将自己的亲妹妹和妹夫诉至法庭,称妹妹入狱时自己帮助其抚养孩子一年多,现在却因抚养费纠纷闹得姐妹反目、摩擦不断,无奈之下只得起诉。 法院查明,2013年10月,小丽(化名)与丈夫王刚(化名)因涉嫌犯罪被羁押,由于女儿刚满两岁,她只得把女儿委托给姐姐抚养照顾,并口头承诺日后将支付抚养费。1个月后,小丽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王刚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5年2月,小丽刑满释放后将女儿从姐姐处接回。 在随后几年间,丽姐提及生活费及劳务费的时候,小丽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在王刚刑满释放后,丽姐将两人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丽姐向法庭表示,自己接受委托后,放弃工作全心全意照顾孩子,其间一直代为垫付孩子生活费、看病医疗费等,理应收回垫付费用并收取一定劳务费。 小丽与王刚则表示,在被逮捕前曾支付部分费用,后家人又代为支付了3000元,刑满释放后也送了些年货及衣物给姐姐并支付部分现金。姐妹曾口头约定以每月2000元计算劳务费(包括孩子生活费在内),故认为费用已经结清。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对代为抚养女儿及抚养期间为15.5个月的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也认可应按约支付原告相应抚养报酬。争议焦点为抚养报酬及孩子生活费、医疗费等费用如何计算。 在抚养报酬方面,因双方对于支付抚养报酬等费用的标准未作明确约定,故法院以抚养孩子期间即2014年浙江省城镇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2057元标准为基础,酌情确定抚养报酬为每月2600元,被告应支付原告抚养报酬为40300元。 在生活费方面,被告主张双方已约定抚养报酬包括了孩子生活费,但原告予以否认,且两被告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法院不予采纳;虽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孩子生活费的实际支出情况,根据抚养孩子的实际情况、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原告主张孩子生活费每月800元属于合理范围,法院予以支持。故被告还应支付原告孩子生活费12400元。 关于已支付抚养报酬金额,原告仅认可其中3000元,对于其余予以否认,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被告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认定被告已支付原告抚养报酬3000元。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小丽、王刚支付原告丽姐抚养报酬、孩子生活费共计497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庭后表示,劳务合同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就某一项劳务或劳务成果的问题,通过协商一致签订劳务合同,从而在主体之间成立一种民事权利和义务。劳务合同主体之间没有隶属关系,故劳务报酬由主体协商同意即可。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订立劳务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基于双方亲姐妹的特殊关系,原被告对于支付抚养报酬等费用的标准未作明确约定,但原告照顾孩子花费以及孩子的生活费系客观支出,故法院依据原告抚养孩子期间当地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和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酌情确定抚养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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