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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04-1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王祥:原告于卉与被告王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苏0981民初485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被告王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于卉归还借款本金84000元及利息(以84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0元,由被告王祥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沈永庭:原告东台天升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永庭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苏0981民初477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沈永庭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东台天升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拍卖余款53000.01元及利息(以53000.01元为本金,自2020年9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原告东台天升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指定账户(户名:东台天升钢结构有限公司管理人,开户行:江苏东台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31170012010390000098);二、驳回原告东台天升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6元,由被告沈永庭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嵇永超、嵇桂宇:本院受理原告镇江森龙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嵇永超、嵇桂宇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20)苏1112民初16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嵇永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镇江森龙木业有限公司货款15766元,并承担自2020年7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期同业拆借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镇江森龙木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王嘉安:本院受理原告徐州市光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嘉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391民初31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郭添添:本院受理原告镇江市百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郭添添赔偿因火灾导致原告维修电梯费23955元。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盐城市一剑印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盐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强制执行盐城市一剑印染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一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981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盐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3月3日作出的盐环亭罚字(202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盐城市一剑印染有限公司处以罚款20万元及逾期未缴纳罚款产生的加处罚款20万元,本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曹兵:本院受理原告吴正生与被告曹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981民初51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王祥:原告东台市三仓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告叶义进、王增云、林恺森、虞建平、常卫兰、林晓丽、叶礼国、第三人王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盐城市亚星亚磷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林冬梅与被告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行政协议一案,因你公司与本案处理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你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苏0981行初138号行政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张静:本院受理原告张华与被告张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台市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陈晓峰:本院受理(2021)苏0981民初1180号原告南京劦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晓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台市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孙晓荣:本院受理(2020)苏0981民初5112号原告许凤英与被告孙晓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孙晓荣:本院受理(2020)苏0981民初4910号原告孙小春与被告孙晓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2021)皖13民初66号 孙崇达: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原告提供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皖13民初65号 王慧: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原告提供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廖先斌:本院受理原告营山永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廖先斌、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支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1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未到庭依法缺席审判。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陈红、杨娜:本院受理原告贵阳市众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黔0102民初47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2021)赣0502民初1367号 李军兵:本院受理原告彭春香与被告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告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传票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新余市渝水区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仲裁公告
洛阳曹营合金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委(2021)锦仲决字第007号决定书,仲裁庭决定如下:锦州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洛阳曹营合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仲裁案无管辖权,驳回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仲裁费用64737元(申请人已预付),由申请人承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委领取上述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锦州仲裁委员会
公开致歉信
  我们三人于2015年至2018年1月未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擅自出售含有氯霉素、甲硝唑以及氯倍他索丙酸酯等药物成分的“明心祖传祛痘药”、“明心祖传痘印膏”,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这里向全体消费者诚恳致歉。我们三人于2015年至2018年1月出售的“明心祖传祛痘药”、“明心祖传痘印膏”未经国家审批,其中含有氯霉素、甲硝唑等药物成分以及氯倍他索丙酸酯等激素类药物成分,长期不当使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请购买的消费者立即停止使用。
致歉人:李心明、来欣欣、樊湘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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