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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获通过
建立统一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防止权力滥用

( 2021-04-1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人大视窗
  □ 本报记者  周宵鹏

  乡镇街道是我国最基层的行政单位,其在行政执法中能否做到严格规范公平文明,不仅关乎有关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而且关乎政府形象和声誉。
  3月31日,《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获高票通过,将于7月15日起施行。《条例》共八章52条,对乡镇街道的执法机构、执法范围、执法规范、执法机制和执法监督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条例》对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河北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要求,推进河北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权责一致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金霞对《法治日报》记者说。
明确下放范围确保有效承接
  2019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提出,组建统一的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并以乡镇和街道名义开展执法工作。按照中央决策部署,河北大力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先后出台《关于深化乡镇和街道改革的实施意见》《推进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推进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方案》等文件。
  据了解,通过改革,河北向乡镇和街道下放行政执法事项112项,在2248个乡镇和街道组建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一支队伍管执法”的目标基本实现。
  陈金霞说,制定《条例》旨在进一步巩固深化改革成果,着力破解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中的难点堵点,推动执法力量下沉,精简执法层级,科学界定执法边界,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使改革相关举措逐步纳入法治化轨道。
  《条例》按照中央“依法下放、宜放则放”的原则,明确了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权的范围,明晰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街道的执法边界,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同时考虑基层实际情况,确保下放的执法权能够有效承接。
  在此方面,《条例》一是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使;二是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赋权的指导清单,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从赋权指导清单中选取执法事项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三是规定下放事项清单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四是规定赋权指导清单、下放事项清单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实际承接能力定期组织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严格执法规范形成监管合力
  《条例》加强对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规范执法检查、受立案、调查、审查、决定、听证等程序和行为,建立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完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提高执法水平。
  依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条例》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将行政执法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救济渠道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实现行政执法公开透明;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采取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条例》还明确了相关人员执法行为规范,规定乡镇和街道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拒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在构建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方面,《条例》建立健全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执法协调衔接机制,完善相互告知、案件移送、联合执法、信息共享以及业务指导等工作制度,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
  《条例》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予以查处;属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告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对涉及多个部门协同解决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事项,应当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开展联合执法或者确定责任主体。
强化精准执法加强信息建设
  “围绕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行政执法裁量不当、处理畸轻畸重,同案异罚、宽严失度等情况,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可以细化、量化执法基准,完善执法流程,健全配套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防止裁量权滥用,提高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合理性和权威性。”陈金霞坦言。
  据介绍,《条例》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适用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执行;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裁量权基准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并在决定文书中对裁量权的适用作出说明。
  为了加强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信息化建设,构建上下贯通、全面覆盖的信息化网络平台,强化信息共享和技术支撑,提升基层综合执法的信息化水平,《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将相关领域的基础信息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享。
  《条例》还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信息化网络平台,推动行政执法全过程网上流转,实现信息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时监控、综合监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信息数据安全防护管理制度,采取严格管理和技术防护措施,确保信息数据安全。
建立各项制度加强执法监督
  “这是河北建设法治政府、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一件喜事。”河北省司法厅副厅长赵树堂说,《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规范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打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执法权限依法赋予乡镇街道后,关键是如何确保这些执法事项执行到位,如何确保执法行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条例》颁布后,河北省各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综合行政执法网格化管理、日常巡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信息数据安全防护、行政执法案卷管理、举报投诉等各项制度,并且要加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按照要求配齐、配强行政执法人员。
  为了推进乡镇街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条例》对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进行了规范,也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作出了明确规定。
  依照《条例》,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通过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等方式,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存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作出的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情形的,由上级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依纪严肃问责。
本版制图/李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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