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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飞:本院受理原告玉买尔·买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马春林:本院受理浪太加、张进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和11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乌兰县吉仁生态农牧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高洛诉你、乌兰县巴里河滩生态畜牧专业合作社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及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李明学:本院受理的原告郭德玉、李明学诉被告陕西达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石油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2020)青2821民初3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王永山:本院受理的原告马文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及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董明重、张梅、董焕龙:本院依法审查了原审原告李波与原审被告董明重、张梅、董焕龙、董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作出(2021)鄂0922民监1号裁定书,裁定: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624号 廖克华、王世碧、王强:本院受理原告陈开玉与被告廖克华、王世碧、王强、王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943号 四川尚仁石化有限公司、张汉波:本院受理原告四川鲁清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尚仁石化有限公司、张汉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赵明(住湖北省竹山县上庸镇峪口村2组):本院受理原告魏文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上庸人民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上庸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韩胜祥、葛道银:本院受理的原告伽师县亚克西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2828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田杨: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杨美周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529执恢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评估拍卖你所有的车牌号为鄂EVW210的丰田牌车辆。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将依法指定评估拍卖机构对上述车辆进行评估拍卖。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卢富强:本院受理原告黄水芬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人民法院随案监督卡、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2021年7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五将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邹次忠:本院受理原告伍春燕诉吴静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与你有利害关系,现在依法追加你为被告,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人民法院随案监督卡、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2021年7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五将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李辉、李帅、刘娜娜:本院受理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1381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2021)黔2632民初122、125号 黄明平:本院受理原告刘庆明、江草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二案,刘庆明、江草香诉称2018年4月初,被告到榕江县朗洞镇剑榕高速八标工区施工,到原告经营的商店购买猪肉、副食品,所欠货款至今未付。原告即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你支付原告货款合计41797元及利息5016元。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本案举证期限、答辩期限自公告届满之日起15日,并定于2021年6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榕江县人民法院2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482民初4158号 上海岱苒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1JBF189A):本院受理原告平湖市峰云电脑缝纫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482民初4158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1年3月5日刊登在5-8版原告谢广、杨龙敏被告余昌秀、王洪星、王洪刚、第三人:王云海的公告中,其中(2020)黔2322民初105号应更正为(2020)黔2322民初5932号,特此更正。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刘帮庆:本院受理原告李春玲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323民初93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要求你偿还借款本金110000元利息29200元,共计1392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为公告期限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彰武县炜烨商贸有限公司、宝玉:本院受理原告彰武联旺装饰材料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翟小伟、彰武县炜烨商贸有限公司、宝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922民初331号案件民事诉状、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于2021年7月5日上午九点在本院第四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谢守海:本院受理的(2021)青2221民初130号门源县东鼎机械有限公司诉谢守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青2221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刘宏伟:本院受理原告刘宽诉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根据法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点(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审理。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刘哲:本院受理原告梁成五诉你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根据法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点(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审理。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江苏圣盈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石家庄市利民预制构件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根据法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点(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审理。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田淑清、田建国、朱晓明、马凤强:本院受理原告刘利诉被告田淑清、田建国、朱晓明、马凤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吉0192民初211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田淑清、被告田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刘利偿还借款本金810,867.00元并给付利息(以剩余借款本金810,867.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朱晓明在333,300.00元范围内向原告刘利承担保证责任;三、被告马凤强在333,300.00元范围内向原告刘利承担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刘利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诉被告刘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为:1.判令被告刘楠向原告支付代位求偿款18,912.83元,并向原告支付《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中双方约定的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给付违约金,自原告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理赔金额赔付日起即2017年7月2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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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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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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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飞:本院受理原告玉买尔·买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马春林:本院受理浪太加、张进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和11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乌兰县吉仁生态农牧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高洛诉你、乌兰县巴里河滩生态畜牧专业合作社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及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李明学:本院受理的原告郭德玉、李明学诉被告陕西达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石油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2020)青2821民初3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王永山:本院受理的原告马文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及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董明重、张梅、董焕龙:本院依法审查了原审原告李波与原审被告董明重、张梅、董焕龙、董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作出(2021)鄂0922民监1号裁定书,裁定: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624号 廖克华、王世碧、王强:本院受理原告陈开玉与被告廖克华、王世碧、王强、王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943号 四川尚仁石化有限公司、张汉波:本院受理原告四川鲁清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尚仁石化有限公司、张汉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赵明(住湖北省竹山县上庸镇峪口村2组):本院受理原告魏文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上庸人民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上庸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韩胜祥、葛道银:本院受理的原告伽师县亚克西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2828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田杨: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杨美周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529执恢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评估拍卖你所有的车牌号为鄂EVW210的丰田牌车辆。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将依法指定评估拍卖机构对上述车辆进行评估拍卖。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卢富强:本院受理原告黄水芬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人民法院随案监督卡、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2021年7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五将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邹次忠:本院受理原告伍春燕诉吴静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与你有利害关系,现在依法追加你为被告,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人民法院随案监督卡、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2021年7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五将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李辉、李帅、刘娜娜:本院受理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1381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2021)黔2632民初122、125号 黄明平:本院受理原告刘庆明、江草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二案,刘庆明、江草香诉称2018年4月初,被告到榕江县朗洞镇剑榕高速八标工区施工,到原告经营的商店购买猪肉、副食品,所欠货款至今未付。原告即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你支付原告货款合计41797元及利息5016元。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本案举证期限、答辩期限自公告届满之日起15日,并定于2021年6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榕江县人民法院2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482民初4158号 上海岱苒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1JBF189A):本院受理原告平湖市峰云电脑缝纫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482民初4158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1年3月5日刊登在5-8版原告谢广、杨龙敏被告余昌秀、王洪星、王洪刚、第三人:王云海的公告中,其中(2020)黔2322民初105号应更正为(2020)黔2322民初5932号,特此更正。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刘帮庆:本院受理原告李春玲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323民初93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要求你偿还借款本金110000元利息29200元,共计1392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为公告期限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彰武县炜烨商贸有限公司、宝玉:本院受理原告彰武联旺装饰材料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翟小伟、彰武县炜烨商贸有限公司、宝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922民初331号案件民事诉状、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于2021年7月5日上午九点在本院第四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谢守海:本院受理的(2021)青2221民初130号门源县东鼎机械有限公司诉谢守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青2221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刘宏伟:本院受理原告刘宽诉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根据法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点(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审理。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刘哲:本院受理原告梁成五诉你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根据法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点(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审理。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江苏圣盈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石家庄市利民预制构件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根据法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点(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审理。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田淑清、田建国、朱晓明、马凤强:本院受理原告刘利诉被告田淑清、田建国、朱晓明、马凤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吉0192民初211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田淑清、被告田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刘利偿还借款本金810,867.00元并给付利息(以剩余借款本金810,867.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朱晓明在333,300.00元范围内向原告刘利承担保证责任;三、被告马凤强在333,300.00元范围内向原告刘利承担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刘利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诉被告刘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为:1.判令被告刘楠向原告支付代位求偿款18,912.83元,并向原告支付《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中双方约定的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给付违约金,自原告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理赔金额赔付日起即2017年7月2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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