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政府 |
9 |
6/9 |
5
|
6
|
7
|
>
|
>| |
|
|
PDF版 |
|
|
|
□ 本报记者 张维
针对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集中整治风暴骤然降临,将近年来对于专利申请行为的规范推向了一个新的高潮。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细化了对各类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界定,明确了对该类申请的审查和集中批量处理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救济途径。 同时,向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通报了一批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截至3月17日的统计数据显示,此次通报的非正常专利申请60%已由申请人主动撤回。 其中,江苏省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情况,涉及10495个申请人、309家代理机构。四川省涉及相关申请人提交的共12601件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其中79件已主动撤回),包括2246个申请人、113家代理机构。江西省共存在3469件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涉及946家申请人、101家代理机构。 国家打击和遏制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决心,由此可见一斑。 持续严打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事业蓬勃发展,成为名副其实的知识产权大国,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违背专利法立法宗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扰乱了国家专利工作秩序。”国家知识产权有关负责人说。 的确,非正常专利申请所造成的后果必须引起重视。其一旦进入审查程序,不仅会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也会造成知识产权领域“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效应,严重挫伤公众创新热情,损害我国知识产权声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特别是在我国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的过程中,尤其需要进一步规范专利申请行为,严厉打击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 据了解,国家知识产权局早在2007年就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从源头上促进专利质量提升。 200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45号),并于2017年进行了修改,增加行为认定,加大处理力度,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5号。根据该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于2018年底、2019年初向地方通报两批次非正常专利申请线索,其中92%的申请被主动撤回,7%的申请被视为撤回或驳回,其余1%经申请人陈述意见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后,正处于审查程序。 “近来又出现了一些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且行为变化多样、屡禁不止。”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坦言。 201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曾创下纪录,一次性发出多达18份专利代理惩戒决定书,其中不乏诸多种类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例如,专利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上门为客户进行所谓的“专利挖掘”时,会代客户编造出若干所谓的技术改进点供客户挑选,并且将客户“挑剩下”的“点子”卖给其他客户,个别还存在“一案多卖”的情况,导致出现“雷同案件”,并且由于分所众多,难以知晓案件雷同情况。编造专利和“一案多卖”的行为在相关调查中被彻底坐实。 明确界定 为了确保实现专利法鼓励真实创新活动的立法宗旨,打击和遏制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并发布《办法》,作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5号的补充,对申请专利行为进一步予以规制。 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界定,在《办法》中得以清晰明确。《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给出了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基本定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效,单独或者勾连提交各类专利申请、代理专利申请、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等行为都属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表现形式还进行了非穷举式列举。比如,“同时或者先后提交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或要素简单组合变化而形成的多件专利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解释说,这是指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经过简单组合变化而形成多件专利申请,无论这些专利申请是同时提交还是先后提交的,既包括提交多件不同材料、组分、配比、部件等简单替换或拼凑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也包括对不同设计特征或要素原样或细微变化后,进行简单拼合、替换得到的外观设计申请。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并不包括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所允许的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情形。 再如,“所提交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或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说,“编造、伪造或变造”主要指编造、伪造不存在的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技术效果等行为;或者对已有技术或设计方案加以修改变造后,夸大其效果,但实际无法实现该效果的行为。 还有,“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与申请人、发明人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据上述负责人解读,这是指提交的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数量或内容明显超出了申请人、发明人的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例如:某公司短期内提交了大量专利申请,但经查证,该公司没有参保人员和实缴资本,实际为无科研投入、无研发团队、无生产经营的空壳公司。 正本清源 《办法》分层次、分主体明确了对存在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的处理措施,以及处理部门和处理机关。 例如,第五条明确了对存在第二条第二款第(八)项所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师,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采取自律措施,对于屡犯等情节严重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据《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对于存在上述行为的其他机构或个人,有证据证明存在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行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的规定对其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进行处罚。如发现其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进一步强调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5号中的相关规定,对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情节严重的申请人,在不予减缴专利费用、要求进行补缴的基础上,自认定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之日起五年内对其所有专利申请不予减缴专利费用;对于存在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如其行为依据刑法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规范专利申请行为作为重点工作加以部署和推进的行为,赢得业内专家认可。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名誉院长陶鑫良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此举将推动营造风清气正的行业环境,实现专利法鼓励真实创新活动的立法宗旨,全面提高专利质量,为实现“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奠定基础。 北京市专利代理师协会秘书长高永懿说,国家知识产权局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为专利申请“正本清源”,从源头严厉打击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这对于真正创新的企业、真正能够为企业创新服务的代理机构都是一大利好。
|
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整治风暴来袭
|
多地非正常专利申请集中主动撤回
|
|
|
|
( 2021-04-0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政府 |
|
□ 本报记者 张维
针对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集中整治风暴骤然降临,将近年来对于专利申请行为的规范推向了一个新的高潮。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细化了对各类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界定,明确了对该类申请的审查和集中批量处理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救济途径。 同时,向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通报了一批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截至3月17日的统计数据显示,此次通报的非正常专利申请60%已由申请人主动撤回。 其中,江苏省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情况,涉及10495个申请人、309家代理机构。四川省涉及相关申请人提交的共12601件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其中79件已主动撤回),包括2246个申请人、113家代理机构。江西省共存在3469件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涉及946家申请人、101家代理机构。 国家打击和遏制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决心,由此可见一斑。 持续严打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事业蓬勃发展,成为名副其实的知识产权大国,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违背专利法立法宗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扰乱了国家专利工作秩序。”国家知识产权有关负责人说。 的确,非正常专利申请所造成的后果必须引起重视。其一旦进入审查程序,不仅会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也会造成知识产权领域“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效应,严重挫伤公众创新热情,损害我国知识产权声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特别是在我国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的过程中,尤其需要进一步规范专利申请行为,严厉打击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 据了解,国家知识产权局早在2007年就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从源头上促进专利质量提升。 200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45号),并于2017年进行了修改,增加行为认定,加大处理力度,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5号。根据该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于2018年底、2019年初向地方通报两批次非正常专利申请线索,其中92%的申请被主动撤回,7%的申请被视为撤回或驳回,其余1%经申请人陈述意见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后,正处于审查程序。 “近来又出现了一些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且行为变化多样、屡禁不止。”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坦言。 201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曾创下纪录,一次性发出多达18份专利代理惩戒决定书,其中不乏诸多种类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例如,专利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上门为客户进行所谓的“专利挖掘”时,会代客户编造出若干所谓的技术改进点供客户挑选,并且将客户“挑剩下”的“点子”卖给其他客户,个别还存在“一案多卖”的情况,导致出现“雷同案件”,并且由于分所众多,难以知晓案件雷同情况。编造专利和“一案多卖”的行为在相关调查中被彻底坐实。 明确界定 为了确保实现专利法鼓励真实创新活动的立法宗旨,打击和遏制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并发布《办法》,作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5号的补充,对申请专利行为进一步予以规制。 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界定,在《办法》中得以清晰明确。《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给出了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基本定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效,单独或者勾连提交各类专利申请、代理专利申请、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等行为都属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表现形式还进行了非穷举式列举。比如,“同时或者先后提交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或要素简单组合变化而形成的多件专利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解释说,这是指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经过简单组合变化而形成多件专利申请,无论这些专利申请是同时提交还是先后提交的,既包括提交多件不同材料、组分、配比、部件等简单替换或拼凑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也包括对不同设计特征或要素原样或细微变化后,进行简单拼合、替换得到的外观设计申请。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并不包括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所允许的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情形。 再如,“所提交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或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说,“编造、伪造或变造”主要指编造、伪造不存在的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技术效果等行为;或者对已有技术或设计方案加以修改变造后,夸大其效果,但实际无法实现该效果的行为。 还有,“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与申请人、发明人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据上述负责人解读,这是指提交的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数量或内容明显超出了申请人、发明人的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例如:某公司短期内提交了大量专利申请,但经查证,该公司没有参保人员和实缴资本,实际为无科研投入、无研发团队、无生产经营的空壳公司。 正本清源 《办法》分层次、分主体明确了对存在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的处理措施,以及处理部门和处理机关。 例如,第五条明确了对存在第二条第二款第(八)项所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师,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采取自律措施,对于屡犯等情节严重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据《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对于存在上述行为的其他机构或个人,有证据证明存在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行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的规定对其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进行处罚。如发现其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进一步强调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5号中的相关规定,对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情节严重的申请人,在不予减缴专利费用、要求进行补缴的基础上,自认定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之日起五年内对其所有专利申请不予减缴专利费用;对于存在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如其行为依据刑法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规范专利申请行为作为重点工作加以部署和推进的行为,赢得业内专家认可。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名誉院长陶鑫良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此举将推动营造风清气正的行业环境,实现专利法鼓励真实创新活动的立法宗旨,全面提高专利质量,为实现“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奠定基础。 北京市专利代理师协会秘书长高永懿说,国家知识产权局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为专利申请“正本清源”,从源头严厉打击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这对于真正创新的企业、真正能够为企业创新服务的代理机构都是一大利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