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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04-0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9/12中缝
  张超:原告谭焕涛与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1324民初50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磨山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秦军、张馨晨: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判令秦军偿还原告垫付款69392.89及利息;张馨晨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吴雪梅: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诉请被告归还代偿款130000.11元及欠付保费9333元、律师费3000元,滞纳金18720元(以代偿款为本金按日万分之六自2020年5月9日暂算至2021年1月9日,之后自2021年1月1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证据材料;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钱宗平: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诉请被告支付理赔款35767.74元、逾期保费4082元;律师费1500元;违约金以35767.7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承担受理费等费用)及证据材料;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李菲菲: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解除原被告借款合同、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98577.81元及利息、原告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杨平:原告段吉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吴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审理。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王国军:原告张念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9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高盼垒:原告张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9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李晶波:原告王献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邹生辉:原告四川省恒源凯菲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诚信诉讼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孙涛:原告允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2021)浙0402民初1434号,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在本院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邱冬群、邱永兵:原告嘉兴国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02民初728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周亚楠:原告张燕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宋渝:原告钱俊杰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嘉兴居联新饰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嘉兴建材陶瓷市场金牌卫浴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嘉兴居联新饰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嘉兴建材陶瓷市场宝蝶建材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夏雪军、罗其录:原告郑亮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黄言胜:原告庄永耀诉你、陶文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02民初22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陈林:原告杨佳飞诉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02民初71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王文平:原告李剑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02民初2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长水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甄国伟、杨秋英:原告浙江欣融汽车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长水法庭1号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审理。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周云潮:原告嘉兴飞鱼运输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长水法庭1号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审理。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李江:原告孙银飞诉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02民初71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民二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方红志、汪明辉:本院受理昆山信铖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你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583民初86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刊登的原告为“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的公告中,被告“曹志梅”应更正为“曹志海”。特此公告。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苏州拓之阳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昆山艾方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583民初149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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