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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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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04-0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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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恒芳:本院受理原告朱忠银与被告崔恒芳、储友山、石书明、储呈梅、崔益安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2019)苏0621民初643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及民事上诉状(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及民事上诉状(原告),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昆山晨龙志佳机械有限公司因遗失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海安支行于2019年12月16日办理的出票人为海安盛海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海安鹏盛贸易有限公司、金额为10万元、票号为31400051/28242846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依法做出(2020)苏0621民催14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昆山晨龙志佳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东光县台晨纸箱机械有限公司因遗失中国工商银行海安支行于2021年1月12日办理的出票人为江苏中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南通龙洋水产有限公司、金额为10万元、票号为10200052/26216745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至2021年7月28日止,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赵强、赵亮:本院受理(2020)苏0981民初5566号原告崔恒祝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仓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张杰、张冬兰、叶存海、徐国慧:原告东台市溱东镇汇鑫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981民初430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东台市溱东镇汇鑫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支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16日起至2018年9月15日止,按年利率11.7%计付;以15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17.55%计付;以15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付);三、被告张冬兰、叶存海、徐国慧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张杰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杰追偿;三、驳回原告东台市溱东镇汇鑫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12元,由被告张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韩忠生、王改英、沈文连、叶存海、韩近生、徐国慧:原告东台市溱东镇汇鑫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981民初430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韩忠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东台市溱东镇汇鑫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支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12日起至2018年12月12日止按年利率11.7%计付;以15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17.55%计付;以15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付);二、被告沈文连、叶存海、韩近生、徐国慧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韩忠生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韩忠生追偿;三、驳回原告东台市溱东镇汇鑫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12元,由被告韩忠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戴勇:原告崔逢义与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981民初424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被告戴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崔逢义归还借款本金6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6元,由被告戴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庄宇:本院受理原告高洋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朱国庆:本院受理原告钱诚与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火灾造成的损失136815元(包括房屋装修损失、内部线路重新铺设费用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财产损失评估申请书、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质证传票、选择鉴定机构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质证、下午14:30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选择确定鉴定机构,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处理,并将依职权随机选择确定鉴定机构,机构信息可在江苏法院网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查询。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张兴:本院受理魏远洋与你及易赵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魏远洋诉讼请求为:一、判令你们归还借款本金16万元并承担出借时的利息,按年息15.4%计算到判决止。二、判令你们承担违约金3.2万元。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节假日顺延)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王雪松、刘淑云:本院受理谢建国、谢春旭与你们及王皓永、姚景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一、判令你们偿还原告借款45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在继承王继威遗产范围内)。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节假日顺延),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贵州皖星征信服务有限公司、黄小帅:本院受理眉山市振星征信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502民初153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织金县以那镇水井湾煤矿:本院受理原告毕节凯帝医院有限公司诉被告织金县以那镇水井湾煤矿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准许原告撤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黔0502民初1548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六安思奇商贸有限公司、六安市旭升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六安市东鑫铁砂有限公司、六安市九号蓝溪温泉度假休闲服务有限公司、六安市徽鸿铁砂有限公司、六安市星星矿业有限公司、六安市东兴矿业有限公司、马艳、杨扬、杨传、郭旭东、马同贵: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合肥监狱公开开庭审理(参与庭审人员需持七日内核酸检测报告证明),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六安市徽鸿铁砂有限公司、六安市东兴矿业有限公司、六安市星星矿业有限公司、六安市九号蓝溪温泉度假休闲服务有限公司、六安市东鑫铁砂有限公司、六安思奇商贸有限公司、六安市旭升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郭旭东、马艳、杨传、杨扬: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合肥监狱公开开庭审理(参与庭审人员需持七日内核酸检测报告证明),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告知单位: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青龙派出所,处罚前告知:被告知人廖永祥(男 342422200610181774)。2020年12月5日晚,你与秦某某等人在本市天宁区水晶城小区篮球场附近,采用扇耳光的方式对王某某进行殴打,后被公安机关查获。以上事实有你本人的陈述、秦某某的陈述、被侵害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你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第十二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的规定拟对你进行处罚。对上述告知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对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进行复核。
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
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告知单位: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青龙派出所,处罚前告知:被告知人秦修宝(男 341421200702071372)。2020年12月5日晚,你与廖某某等人在本市天宁区水晶城小区篮球场附近,采用扇耳光的方式对王某某进行殴打,后被公安机关查获。以上事实有你本人的陈述、廖某某的陈述、被侵害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你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第十二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的规定拟对你进行处罚。对上述告知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对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进行复核。
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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