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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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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 本报记者  曹天健
□ 本报通讯员 王希玉 沈焕平

  近日,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环资法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污染环境案,宋某甲等4名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分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至2万元不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院查明,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在东阿县铜城街道办事处某村租赁一处闲置厂房,非法从事酸洗镀锌经营活动。宋某甲负责提供厂房、设备和协调当地事宜,宋某乙负责提供技术和日常管理。两人雇佣工人用盐酸、硫酸、锌等对铁件进行酸洗、镀锌,排出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便通过地下管道排至厂房以北的水坑内,造成周围环境污染。其间,宋某乙之子被告人宋某丙、宋某丁负责驾驶车辆运输原料、成品,并帮助酸洗镀锌,宋某丙和宋某丁二人的妻子则负责操控塔吊,装卸原件并排放废水。
  2020年4月,聊城市生态环境局东阿县分局执法人员在对该村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涉案厂房内正在进行非法酸洗、镀锌,并通过地下管道排放含有重金属的废水至厂房北水沟内,随即进行调查取证。经山东某检测机构检测,自该厂房排出的废水中检出重金属锌分别为127mg/L、784mg/L、95mg/L,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47至392倍。案发后,被告人宋某甲、宋其乙各交纳修复费用10万元,由专业机构对污染土壤进行治理、修复。
  法院经审理认为,4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有锌的废水,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宋某甲、宋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宋某丙、宋某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丁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积极缴纳修复费用,污染土壤已经得到修复治理,并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退还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未退还的违法所得11万余元,继续追缴。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所起的作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庭后表示,重金属毒性大,在环境中不易代谢,易被生物富集并有生物放大效应等特点,不但污染水环境,也严重威胁人类和水生生物的生存,偷排生产废水,会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污染。该类犯罪行为隐蔽性强,社会危害性大,法院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惩处。破坏环境的违法犯罪分子不仅要面临刑事惩处,还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等多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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