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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缝 冯晓辉、李辉、长春绿州发展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为:1、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12月10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2、判令被告冯晓辉、李辉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75,021.92元及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9月8日利息、罚息、复利8,592.16元。以剩余贷款本金275,021.92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截止日第二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罚息、复利;3、判令被告冯晓辉、李辉以其名下位于吉林省长春市东城名郡小区11栋502室房屋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确认原告对上述抵押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长春绿州发展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上述债务的连带保证责任;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姜海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为:1、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2月4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2、判令被告姜海波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80,083.82元及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9月8日利息、罚息、复利为63,950.74元。以剩余贷款本金280,083.82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截止日第二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罚息、复利;3、判令被告姜海波以其名下位于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良品柏宏爱琴湾3幢4单元1412号房屋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确认原告对上述抵押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雨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驻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为: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张雨航于2014年3月27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04200000132014二手贷0000536),并宣布剩余贷款212,385.19元提前到期;2、依法判令被告张雨航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20,323.98元及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12月2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9,314.95元。以剩余贷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9月截止日第二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罚息、复利;3、依法判令以被告张雨航名下位于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腾飞大路111号君瑞天城四区21#楼508号房屋为上述债权提供抵押担保责任,确认原告对上述抵押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立娟、李延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为:1、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8月17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2、判令被告王立娟、李延章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06,675.41元及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9月8日利息、罚息、复利为90,065.8元。以剩余贷款本金306,675.41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截止日第二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罚息、复利;3、判令被告王立娟、李延章以其名下位于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朝阳一路良品柏宏爱琴湾2幢2单元1806房屋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确认原告对上述抵押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赵冲、刘春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为:1、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8月25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2、判令被告人赵冲、刘春红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94,381.73元及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9月8日利息、罚息、复利为97,352.57元。以剩余贷款本金594,381.73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截止日第二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罚息、复利;3、判令被告人赵冲、刘春红以其名下位于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28号房屋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确认原告对上述抵押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辛南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驻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为: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辛南南于2016年8月1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A04200000132116二手贷0000297),并宣布剩余贷款461,637.03元提前到期;2、依法判令被告辛南南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93,091.51元及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8月2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100,029.38元。以剩余贷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9月截止日第二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罚息、复利;3、依法判令以被告辛南南名下位于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街23号房屋为上述债权提供抵押担保责任,确认原告对上述抵押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罗洪军、杨家猛、郑树德、杨天华、方云英、秦才兵、邱大雄、达选荣、吴仁杰、许小军、林淑波、李宇泽、李光银、冯志平、李鹤鸡:本院受理原告天下达融资租赁(厦门)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洪军【(2020)闽0206民初13726号】、被告杨家猛【(2020)闽0206民初13728号】、被告郑树德【(2020)闽0206民初13729号】、被告杨天华【(2020)闽0206民初13730号】、被告方云英【(2020)闽0206民初13732号】、被告秦才兵【(2020)闽0206民初13735号】、被告邱大雄【(2020)闽0206民初13736号】、被告达选荣【(2020)闽0206民初13737号】、被告吴仁杰【(2020)闽0206民初13739号】、被告许小军【(2021)闽0206民初1124号】、被告林淑波【(2021)闽0206民初1126号】、被告李宇泽【(2021)闽0206民初1127号】、被告李光银【(2021)闽0206民初1128号】、被告冯志平【(2021)闽0206民初1129号】、被告李鹤鸡【(2021)闽0206民初1130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共15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审判流程公开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厦门市湖里区金尚路1789号六楼)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举证期限最后一日、开庭日期是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特此公告。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2020)赣0502民初7053号 无锡市塔寨科技有限公司、吴梁民:本院受理原告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新余)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赣0502民初705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张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为:1、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6月15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2、判令被告张波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03646.4元及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9月8日利息、罚息、复利为31346.15元。以剩余贷款本金403646.4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截止日第二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罚息、复利;3、判令被告张波以其名下位于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1952号宽平住宅小区1座1013号房屋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确认原告对上述抵押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马雪华、陶永贺: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城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偿还截止到2021年3月21日的贷款本金141,687.84元,利息3,506.53元,本息合计145,194.37元及自2021年3月21日至实际还清借款日止新增的利息(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2、判令原告拥有被告马雪华抵押房屋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邓洪艳: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城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判令被告偿还截止到2021年3月21日的贷款本金218,821.77 元,利息11,629.82元,本息合计230,451.59元及自2021年3月21日至实际还清借款日止新增的利息(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2、判令原告拥有被告邓洪艳抵押房屋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王明辉:我局在审查中发现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台环罚告字[2020]8-43号),应当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撤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台环罚告字[2020]8-43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台环罚决字[2021]8-17号)。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王明辉:本局查处湖北周得福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编制虚假环境影响报告表案时,发现你为涉事的虚假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写人员。我局已作出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台环罚告字[2021]8-18号),拟对你作出: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详见天台县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zjtt.gov.cn/art/2021/3/30/art_1229296087_3699309.html)因你下落不明,联系不上,且无法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你从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可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我局(法制科)进行口头陈述、申辩,也可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赤城街道电大路2号,联系电话:0576-83923219,邮政编码:317200。)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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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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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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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缝 冯晓辉、李辉、长春绿州发展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为:1、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12月10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2、判令被告冯晓辉、李辉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75,021.92元及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9月8日利息、罚息、复利8,592.16元。以剩余贷款本金275,021.92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截止日第二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罚息、复利;3、判令被告冯晓辉、李辉以其名下位于吉林省长春市东城名郡小区11栋502室房屋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确认原告对上述抵押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长春绿州发展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上述债务的连带保证责任;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姜海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为:1、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2月4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2、判令被告姜海波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80,083.82元及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9月8日利息、罚息、复利为63,950.74元。以剩余贷款本金280,083.82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截止日第二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罚息、复利;3、判令被告姜海波以其名下位于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良品柏宏爱琴湾3幢4单元1412号房屋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确认原告对上述抵押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雨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驻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为: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张雨航于2014年3月27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04200000132014二手贷0000536),并宣布剩余贷款212,385.19元提前到期;2、依法判令被告张雨航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20,323.98元及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12月2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9,314.95元。以剩余贷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9月截止日第二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罚息、复利;3、依法判令以被告张雨航名下位于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腾飞大路111号君瑞天城四区21#楼508号房屋为上述债权提供抵押担保责任,确认原告对上述抵押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立娟、李延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为:1、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8月17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2、判令被告王立娟、李延章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06,675.41元及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9月8日利息、罚息、复利为90,065.8元。以剩余贷款本金306,675.41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截止日第二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罚息、复利;3、判令被告王立娟、李延章以其名下位于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朝阳一路良品柏宏爱琴湾2幢2单元1806房屋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确认原告对上述抵押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赵冲、刘春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为:1、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8月25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2、判令被告人赵冲、刘春红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94,381.73元及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9月8日利息、罚息、复利为97,352.57元。以剩余贷款本金594,381.73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截止日第二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罚息、复利;3、判令被告人赵冲、刘春红以其名下位于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28号房屋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确认原告对上述抵押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辛南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驻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为: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辛南南于2016年8月1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A04200000132116二手贷0000297),并宣布剩余贷款461,637.03元提前到期;2、依法判令被告辛南南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93,091.51元及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8月2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100,029.38元。以剩余贷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9月截止日第二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罚息、复利;3、依法判令以被告辛南南名下位于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街23号房屋为上述债权提供抵押担保责任,确认原告对上述抵押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罗洪军、杨家猛、郑树德、杨天华、方云英、秦才兵、邱大雄、达选荣、吴仁杰、许小军、林淑波、李宇泽、李光银、冯志平、李鹤鸡:本院受理原告天下达融资租赁(厦门)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洪军【(2020)闽0206民初13726号】、被告杨家猛【(2020)闽0206民初13728号】、被告郑树德【(2020)闽0206民初13729号】、被告杨天华【(2020)闽0206民初13730号】、被告方云英【(2020)闽0206民初13732号】、被告秦才兵【(2020)闽0206民初13735号】、被告邱大雄【(2020)闽0206民初13736号】、被告达选荣【(2020)闽0206民初13737号】、被告吴仁杰【(2020)闽0206民初13739号】、被告许小军【(2021)闽0206民初1124号】、被告林淑波【(2021)闽0206民初1126号】、被告李宇泽【(2021)闽0206民初1127号】、被告李光银【(2021)闽0206民初1128号】、被告冯志平【(2021)闽0206民初1129号】、被告李鹤鸡【(2021)闽0206民初1130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共15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审判流程公开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厦门市湖里区金尚路1789号六楼)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举证期限最后一日、开庭日期是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特此公告。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2020)赣0502民初7053号 无锡市塔寨科技有限公司、吴梁民:本院受理原告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新余)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赣0502民初705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张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为:1、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6月15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2、判令被告张波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03646.4元及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9月8日利息、罚息、复利为31346.15元。以剩余贷款本金403646.4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截止日第二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罚息、复利;3、判令被告张波以其名下位于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1952号宽平住宅小区1座1013号房屋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确认原告对上述抵押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马雪华、陶永贺: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城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偿还截止到2021年3月21日的贷款本金141,687.84元,利息3,506.53元,本息合计145,194.37元及自2021年3月21日至实际还清借款日止新增的利息(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2、判令原告拥有被告马雪华抵押房屋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邓洪艳: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城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判令被告偿还截止到2021年3月21日的贷款本金218,821.77 元,利息11,629.82元,本息合计230,451.59元及自2021年3月21日至实际还清借款日止新增的利息(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2、判令原告拥有被告邓洪艳抵押房屋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王明辉:我局在审查中发现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台环罚告字[2020]8-43号),应当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撤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台环罚告字[2020]8-43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台环罚决字[2021]8-17号)。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王明辉:本局查处湖北周得福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编制虚假环境影响报告表案时,发现你为涉事的虚假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写人员。我局已作出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台环罚告字[2021]8-18号),拟对你作出: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详见天台县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zjtt.gov.cn/art/2021/3/30/art_1229296087_3699309.html)因你下落不明,联系不上,且无法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你从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可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我局(法制科)进行口头陈述、申辩,也可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赤城街道电大路2号,联系电话:0576-83923219,邮政编码:317200。)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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