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李午阳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28480089663212978) 21665.77元存款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李学东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28480028413340572) 18477.87元存款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梁春发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28480108093152677) 567416.19元存款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莫春叶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28480109821011672) 42453.43元存款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唐其军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14571181011094826) 10009.98元存款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万小平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28480749500102472) 10420.83元存款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熊兵兵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17002660001553877) 10861. 08元存款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熊丰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14837662596018) 1918.34元存款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袁珂珂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10812460002175498) 30290.24元存款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赵宇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14864318810726) 10809.01元存款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郑应盛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30361101092297155) 55262.62元存款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朱俊傧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22032107001259117) 22607.59元存款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奉孝国: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奉孝国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0903民初66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奉孝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3 753.51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自银行记账日始按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支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奉孝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起向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信用卡违约金136.46元;三、驳回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奉孝国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刘辉:本院受理原告夏家福诉被告刘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0903民初57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刘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夏家福劳务费26000元;二、驳回夏家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30元,由刘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遂宁市河东新区忆佳装饰工作室:本院受理原告段长春诉被告遂宁市河东新区忆佳装饰工作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9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遂宁市河东新区忆佳装饰工作室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段长春退还装饰装修款5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5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遂宁市河东新区忆佳装饰工作室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徐勇:本院受理原告蒋忠诉被告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0903民初58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徐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蒋忠借款160 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60 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0年9月2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 500元,由徐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衡晓琴、甘长献: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晓琴、甘长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0903民初70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衡晓琴、甘长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49 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249 000元为基数,按照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自2019年6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前述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如衡晓琴、甘长献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甘长献名下位于遂宁市城区兴隆街55号市技术监督局集资楼1-7-13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遂宁市房权证城区字第A0091981号、遂国用(2007)第11473号,建筑面积126.63㎡】折价或者从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案件受理费5 035元,由衡晓琴、甘长献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张翔:本院受理原告张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手续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雨樟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沈忠香:本院受理原告赵长忠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手续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雨樟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国德海:本院受理原告徐兴怀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手续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雨樟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吴祥华:本院受理原告余波诉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手续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雨樟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龚廷方:本院受理原告张仕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手续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雨樟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
|
人民法院公告
|
|
|
|
( 2021-03-2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李午阳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28480089663212978) 21665.77元存款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李学东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28480028413340572) 18477.87元存款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梁春发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28480108093152677) 567416.19元存款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莫春叶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28480109821011672) 42453.43元存款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唐其军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14571181011094826) 10009.98元存款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万小平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28480749500102472) 10420.83元存款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熊兵兵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17002660001553877) 10861. 08元存款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熊丰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14837662596018) 1918.34元存款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袁珂珂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10812460002175498) 30290.24元存款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赵宇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14864318810726) 10809.01元存款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郑应盛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30361101092297155) 55262.62元存款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朱俊傧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22032107001259117) 22607.59元存款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奉孝国: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奉孝国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0903民初66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奉孝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3 753.51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自银行记账日始按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支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奉孝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起向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信用卡违约金136.46元;三、驳回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奉孝国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刘辉:本院受理原告夏家福诉被告刘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0903民初57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刘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夏家福劳务费26000元;二、驳回夏家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30元,由刘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遂宁市河东新区忆佳装饰工作室:本院受理原告段长春诉被告遂宁市河东新区忆佳装饰工作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9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遂宁市河东新区忆佳装饰工作室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段长春退还装饰装修款5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5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遂宁市河东新区忆佳装饰工作室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徐勇:本院受理原告蒋忠诉被告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0903民初58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徐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蒋忠借款160 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60 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0年9月2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 500元,由徐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衡晓琴、甘长献: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晓琴、甘长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0903民初70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衡晓琴、甘长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49 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249 000元为基数,按照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自2019年6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前述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如衡晓琴、甘长献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甘长献名下位于遂宁市城区兴隆街55号市技术监督局集资楼1-7-13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遂宁市房权证城区字第A0091981号、遂国用(2007)第11473号,建筑面积126.63㎡】折价或者从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案件受理费5 035元,由衡晓琴、甘长献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张翔:本院受理原告张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手续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雨樟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沈忠香:本院受理原告赵长忠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手续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雨樟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国德海:本院受理原告徐兴怀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手续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雨樟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吴祥华:本院受理原告余波诉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手续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雨樟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龚廷方:本院受理原告张仕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手续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雨樟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