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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03-1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2020)黔2322民初5294号
邱泰尤:本院受理原告朱明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0) 黔2322民初5294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联系到你方到法院领取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黔2322民初52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速裁组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张月邦:本院受理原告蒲文广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青2822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2020)黔2322民初5860号
陈昌波:本院受理原告吴彬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潘家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0)黔2322民初5854号
韩真会:本院受理原告肖正友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潘家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1)苏0312民初883号
步金存:本院受理原告黄国锋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1年6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郑集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2民初1567号
杜庆振、毕国际:本院受理原告杜文峰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1年6月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郑集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上海览橘会展有限公司、刘新桐:本院受理原告张家港市昕烨日化喷雾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览橘会展有限公司、刘新桐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乐余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灵寿县博达门业有限公司、刘朋:本院受理原告正定县辰峰涂料商行诉你们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根据法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点(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审理。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张晓飞:本院受理原告肖占军诉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根据法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点(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审理。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151号
江西省真牛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廖书琼诉被告江西省真牛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责令被告偿还原告预付货款130473.2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段乾生:本院受理典增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青2822民初9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2021)苏1283民初762号
李留贯:本院受理原告刘建圣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宣堡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1)苏1283民初1005号
王皓:本院受理原告许岭峰、于冬琴与你、叶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宣堡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李成国:本院受理原告田仁贵与被告李成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或留置送达相关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7日9时00分在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0)黔2322民初4929号
谢汝贤:本院受理原告徐定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0)黔2322民初4929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联系到你方到法院领取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2322民初49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速裁组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4民初295号
被告郭勇(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8807219454),住贵州省安顺市龙宫镇陇戛村002:本院受理原告董恒韬与被告郭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由于被告下落不明,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9)浙0784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郭勇支付原告董恒韬货款4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9年1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郭勇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9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郑州豪励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豪励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郭照明诉你们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 豫0721民初43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七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阮氏清凤(NGUYEN THI THANH PHUONG):本院受理原告李加文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与你离婚,本院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的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6683号
方自全(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大湾镇雨萨村民委员会杉林组5号,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9206212710)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方自全、石妹、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保险理赔款242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6元,公告费1180元,由被告方自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议价通知书
北京天成永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宗军、易县狼牙山中航华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北京天成永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宗军、易县狼牙山中航华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执行案号:(2020)冀0633执1560号,本院于2019年1月6日查封了被告张宗军所有的位于山东省胶州市兰州西路19号供销综合公司小区2号楼3单元302室,房产证号:胶私87054房产一套。现本院即将评估拍卖该财产,现由双方当事人议价,协商该套房产的拍卖价格,请双方当事人于公告到期后7日内报到易县人民法院,逾期视为议价不成,本院将依法在网上对该套房产进行评估。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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