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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03-0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马满素:本院受理原告杨二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节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1)豫0402民初28号
寿武疆、张金歌:本院受理原告王国安诉你们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402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王国安上诉状。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焦店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对本判决不服的,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李蓓蕾、张文倩: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市正道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团队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杨军辉:本院受理原告李小伟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团队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黄军寒:本院受理原告马伟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团队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曹洪全:本院受理原告倪海健与被告曹洪全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482民初311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管广国:本院已受理原告朱平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323民初477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朱平海要求:判决管广国支付5383元货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2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26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5920号
浙江格林凯腾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市康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科创路409号),永康市锋剑机电有限公司、永康市正卓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玉桂路8 8-2号第二幢)、任阿东(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409085113),任文明(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610205118):本院对原告永康市天峰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格林凯腾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市锋剑机电有限公司、永康市康盛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正卓工贸有限公司、吕再晓、任孟贞、任阿东、任文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784民初59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汪丽:本院受理蔡平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2322民初42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速裁组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市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何雪刚:原告王云超诉被告何雪刚、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鄂0529民初6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云超车辆修理费29425.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程伊乾:本院受理原告刑满龙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贾丽香、曹瑞华、李文静: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代英及贾丽香、曹瑞华、李文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焦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494号
刘涛: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省西部华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刘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西部华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给付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9826.74元、电梯运行能耗费1260元和违约金300元,共计11 386.74元;二、驳回四川省西部华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刘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82民初4550号
张家港撒尔特种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MA1MQP6L9L):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金平拉丝模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11日上午9:30分(逾期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判决。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93号
杨邦山: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邦山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344号
山东万得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聚典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万得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942号
史居通:本院受理的原告匡华国与被告史居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1042号
田玉龙:本院受理原告周磊与被告田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韩配、李晓明、韩后松、蒯巧娥:本院受理原告张雪梅与被告韩配、李晓明、韩后松、蒯巧娥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1323民初50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黄以忠:本院受理原告王恒山与被告黄以忠、郭颖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1323民初46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许勇:本院受理原告徐巧林与被告许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1323民初57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0)苏1323民初6149号
张琴:本院受理原告高开伟与被告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1323民初61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张志远:本院受理原告张理来与被告张志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1323民初63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1年2月10日刊登于1-4版的被告为朱胜利的公告中,其中“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5月10日上午8:50”,应更正为“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5月17日上午8:50”,特此更正。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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