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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2021年3月3日

( 2021-03-0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综合
  
  杨智斌:本院受理张春华与你、李书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0)冀0403民初3002号民事判决书。李书玲对判决书不服提出上诉,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管海成:本院受理河北鹏成久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辽宁东翔石油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苏红效、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0191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反诉原告)辽宁东翔石油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河北鹏成久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1505元;二、被告苏红效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河北鹏成久润能源科技有限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辽宁东翔石油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讼请求),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丽红:本院受理董立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0191民初20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丽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董立宗借款745000元;二、驳回原告董立宗的其他诉讼请求),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齐力运输有限公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诉被告你公司、杨昌江、杨莹、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符新忠、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鄂0683民初43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民一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黄运刚、汪艳红:原告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及黄运锋、张海群、黄光方、朱安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做出(2019)鄂0683民初2094号民事判决,原告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你们可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以便本院一并上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罗守军:本院受理王雪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1283民初78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郭其友:本院受理奚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1283民初59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陶峰:本院受理陈佳欣诉你、叶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徐长群、卜伟、封向荣、季海峰、曹云峰、顾冲:本院受理季源、袁爱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1283民初127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03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江德明:原告戴正华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平湖市越洋塑料五金厂、张雪权:原告嘉兴市久宏贸易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浙0402民初649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黄亮:本院受理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昆山正坤模塑有限公司、黄健、黄亮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及证据副本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苏州钰翔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昆山佳多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583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周智稳:本院受理张洪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583民初22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宁夏鸿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常州恒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诉你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前黄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陈菊林:本院受理原告沈文祥诉被告杜振中、陈菊林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上诉人沈文祥就(2020)苏0583民初195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刊登的案号为“(2020)苏0583民初11393号”的公告中,原告“昆山众胜家具广场”应更正为“昆山众胜家具广场有限公司”。特此公告。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美明德(昆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董海英、江苏美明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昆山锲恒精密组件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583民初44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上海骁懿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苏州金宣万石集成房屋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安康市鸿涛畜牧养殖业有限公司、余涛:本院受理的原告韩宝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陕0902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杨延辉、河南省保利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魏静与被申请人刘进、第三人杨延辉、河南省保利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豫17民再1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粤0307民初18316号
于晴、吴雨泽、徐漫桐、王军、徐雪霞:原告罗冠华、吴道繁与被告于晴、吴雨泽、徐漫桐、王军、徐雪霞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7民初1831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依法分割出售被继承人吴平易房屋(深圳市西丽同发路与留仙大道东北侧,原越华石场内天悦湾花园1栋A座1201号,房产价值:2101906元)所得房款扣除还房贷款项的余额,判决被告向原告罗冠华支付余额的五分之一(暂计金额为420381.2元),向原告吴道繁支付余额的十分之一(暂计金额为210190.6元);2.请求判决依法分割被继承人吴平易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东方盛世花园A栋3单元A3-1001号房(房产价值428515元),拍卖或变卖房产后,所得价款扣除相关拍卖变卖费用后由原告吴道繁享有五分之一(暂计金额为85703元),原告罗冠华五分之二(暂计金额为171406元);3.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05月25日14时30分在第十二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79号 闫光辉、李红霞:我院受理原告鲍洪林与被告闫光辉、李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21年6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大荆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77号 闫光辉:我院受理原告鲍洪林与被告闫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21年6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大荆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52号 覃千千:我院受理原告金龙与被告覃千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21年6月17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大荆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577号 孙雪:我院受理原告蒋琦与被告孙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21年6月17日下午14时10分在本院大荆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480号 查国华:我院受理原告叶士听与被告查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21年6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大荆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1043号 叶长锋:我院受理原告王志兵与被告叶长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21年6月17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大荆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514号 胡涛:我院受理原告方加沧与被告胡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21年6月17日下午14时10分在本院大荆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赣0502民初483号 付九根:本院已受理原告新余市财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传票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2021)赣0502民初942号 乐清市百田德工具有限公司、林海龙、王秀萍:本院受理原告新余高新区聚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百田德工具有限公司、林海龙、王秀萍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2021)赣0502民初967号
周海鑫、欧阳海忠、蓝彩霞:本院受理原告新余市春宇汽车运输(集团)长青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传票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崔泰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为:1、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9月1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宣布剩余贷款459720.89元提前到期;2、判令被告崔泰石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72972.37元及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9月8日利息、罚息、复利为13251.48元。以剩余贷款本金472972.37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截止日第二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罚息、复利;3、判令被告崔泰石以其名下位于长春市绿园区基隆南街500号天嘉水晶城53A栋628号房屋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确认原告对上述抵押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郭安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为1、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9月8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宣布剩余贷款280240.81元提前到期;2、判令被告人郭安龙立即偿还原告个人住房贷款285192.62元及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9月8日利息、罚息、复利为12623.91元。以剩余贷款本金285192.62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截止日第二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罚息、复利;3、判令被告郭安龙以其名下位于绿园区安居小区3-1栋房屋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确认原告对上述抵押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韩宝钢、于巍巍、中冶新奥(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为:1、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2月28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宣布剩余贷款559118.19元提前到期;2、判令被告韩宝钢、于巍巍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82459.74元及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9月8日利息、罚息、复利为71853元。以剩余贷款本金582459.74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截止日第二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罚息、复利;3、判令被告韩宝钢、于巍巍以其购买的长春市宽城区北环城路5111号中冶蓝城B区4栋1单元302室房屋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确认原告对上述抵押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中冶新奥(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郝立柱、长春隆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为1、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9月6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宣布剩余贷款66692.97元提前到期;2、判令被告郝立柱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99600.91元及截止2020年9月8日利息、罚息、复利5129.33元,以剩余贷款本金99600.91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截止日第二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罚息、复利;3、判令被告郝立柱以其购买的位于迎宾路以北、新四环城路以东翟家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工程57-2、G4幢511号房屋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确认原告对上述抵押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长春隆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贾琳、吉林省良品柏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为:1、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4月24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宣布剩余贷款360344.53元提前到期;2、判令被告贾琳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05675.23元及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9月8日利息、罚息、复利为151228.61元。以剩余贷款本金405675.23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截止日第二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罚息、复利;3、判令被告贾琳以其名下位于长春市良品柏宏爱琴湾5栋2单元704室房屋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确认原告对上述抵押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吉林省良品柏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上述债务的连带保证责任;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为1、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0月27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宣布剩余贷款384247.8元提前到期;2、判令被告李娜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05201.97元及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9月8日利息、罚息、复利为20954.17元。以剩余贷款本金405201.97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截止日第二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罚息、复利;3、判令被告李娜以其名下位于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万福街万达花园小区2号楼住房为房屋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确认原告对上述抵押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巍巍、长春绿州发展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为:1、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12月10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宣布剩余贷款358108.15元提前到期;2、判令被告李巍巍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60881.18元及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9月8日利息、罚息、复利为2520.64元。以剩余贷款本金360881.18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截止日第二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罚息、复利;3、判令被告李巍巍以其名下位于吉林省长春市东城名郡小区11栋605室房屋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确认原告对上述抵押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长春绿州发展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上述债务的连带保证责任;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为:1、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7月3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宣布剩余贷款503060.51元提前到期;2、判令被告刘洋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11,376.36元及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9月8日利息、罚息、复利为22633.72元。以剩余贷款本金511,376.36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截止日第二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罚息、复利;3、判令被告刘洋以其名下位于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街89号房屋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确认原告对上述抵押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徐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为:1、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0月25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宣布剩余贷款431107.21元提前到期;2、判令被告徐丹立即偿还原告个人住房贷款452163.67元及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9月8日利息、罚息、复利为62451.83元。以剩余贷款本金452163.67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截止日第二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罚息、复利;3、判令被告徐丹以其名下位于绿园区和平大街星宝安居小区三期19号楼房屋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确认原告对上述抵押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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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连成、长春隆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为1、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11月28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宣布剩余贷款260095.24元提前到期;2、判令被告张连成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44179.87元及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9月8日利息、罚息、复利为76499.98元。以剩余贷款本金344179.87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截止日第二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罚息、复利;3、判令被告张连成以其购买的位于迎宾路西四环交汇翟家棚户区一期工程39幢605号房屋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确认原告对上述抵押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长春隆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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