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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丁国锋 罗莎莎
3月1日10时左右,300余万尾鲢、鳙、长吻鮠、胭脂鱼等土著和珍稀鱼苗伴随着水花,在南京、江阴、苏州、泰州、盱眙、如皋等长江及长江重点水域安“新家”,这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携手省农业农村部门联合举办的“贯彻长江保护法 共同守护母亲河”增殖放流活动现场的情景。 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正式施行。而江苏是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一带一路”发展战略交汇带,在长江大保护战略中负有重要使命。 近年来,江苏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创新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审判执行方法,着力保障长江生态环境修复攻坚战。自2018年开始,江苏法院推进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改革,实现生态环境系统保护、一体保护,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长江保护法是我国首部流域专门法律,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对改善长江水域生态环境,实现长江江苏段生态环境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对遵循生态科学规律、修复长江生态系统功能、推进休养生息提出了明确要求。”江苏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毕晓红表示。 1日下午,江苏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切实贯彻长江保护法的具体意见》,从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和生态修复基地建设五个方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通过不断加强审判机制改革创新,探索创新环境资源裁判规则和方法,提升环境司法治理能力水平,切实做好长江保护法实施工作,依法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 记者了解到,江苏法院近年来始终聚焦长江流域江苏段生态环境保护较为突出的污染长江、非法采砂、非法捕捞、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案件类型,树立恢复性司法理念,注重对长江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统筹运用刑事、民事和行政手段,依法严惩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在江苏高院环境资源庭庭长刘建功看来,长江保护是系统性工程,需要多部门共同努力,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共同为长江大保护贡献力量。 “今后,江苏法院将以长江保护法实施为契机,继续加大支持保障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履职与行政执法力度,促进环境司法深度融入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毕晓红说。 本报南京3月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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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余万尾鱼苗长江安“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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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立足职能深度融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大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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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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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丁国锋 罗莎莎
3月1日10时左右,300余万尾鲢、鳙、长吻鮠、胭脂鱼等土著和珍稀鱼苗伴随着水花,在南京、江阴、苏州、泰州、盱眙、如皋等长江及长江重点水域安“新家”,这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携手省农业农村部门联合举办的“贯彻长江保护法 共同守护母亲河”增殖放流活动现场的情景。 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正式施行。而江苏是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一带一路”发展战略交汇带,在长江大保护战略中负有重要使命。 近年来,江苏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创新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审判执行方法,着力保障长江生态环境修复攻坚战。自2018年开始,江苏法院推进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改革,实现生态环境系统保护、一体保护,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长江保护法是我国首部流域专门法律,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对改善长江水域生态环境,实现长江江苏段生态环境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对遵循生态科学规律、修复长江生态系统功能、推进休养生息提出了明确要求。”江苏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毕晓红表示。 1日下午,江苏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切实贯彻长江保护法的具体意见》,从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和生态修复基地建设五个方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通过不断加强审判机制改革创新,探索创新环境资源裁判规则和方法,提升环境司法治理能力水平,切实做好长江保护法实施工作,依法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 记者了解到,江苏法院近年来始终聚焦长江流域江苏段生态环境保护较为突出的污染长江、非法采砂、非法捕捞、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案件类型,树立恢复性司法理念,注重对长江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统筹运用刑事、民事和行政手段,依法严惩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在江苏高院环境资源庭庭长刘建功看来,长江保护是系统性工程,需要多部门共同努力,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共同为长江大保护贡献力量。 “今后,江苏法院将以长江保护法实施为契机,继续加大支持保障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履职与行政执法力度,促进环境司法深度融入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毕晓红说。 本报南京3月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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