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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经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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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人 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主任 彭新林 北京科技大学廉政研究中心主任 宋 伟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 庄德水 《法治日报》记者 赵 丽 《法治日报》实习生 顾小妍
腐败资产易被漂白 很难查清来源去向 记者:反腐败追逃追赃,既要把人追回来,也要把赃款追回来。近年来,我国持续加大追赃力度,运用政府合作、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等手段,对境外赃款进行查找、冻结、没收和返还,努力实现境内赃款“藏不住、转不出”,境外赃款“找得到、追得回”。 宋伟:我国追逃追赃工作更加法治化、制度化。我国的涉外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完善,我国始终坚持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框架下和不同国家进行司法合作,与许多国家签订了司法合作条约等一系列国际性的、区域性的、双边的、多边的反腐败合作协定。 彭新林:在国际追逃追赃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难点。实践中,很多腐败分子往往采用复杂、隐秘的犯罪手段,如通过洗钱、虚假投资、利用离岸公司账户、非居民账户协助转移、在境外成立空壳公司、多账户资金跳转等手段,将腐败犯罪资产转移至境外,有的甚至直接在海外账户收受贿赂,这样转移至境外的腐败资产往往披着合法的外衣,隐蔽性强,查证比较困难。 记者:有人认为,国际追赃比国际追逃还要困难,因为不法资金的流向多元化,违法所得容易被洗钱、被挥霍,而且各国有关个人财产的法律保护制度、银行存款隐私制度等方面的规定并不一致。 彭新林:追赃难点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对腐败资产违法性的证明难度较大。在腐败资产“漂白”后,办案机关很难查清涉案腐败资产的来源、去向和数额,难以区分哪些是合法资产哪些是腐败资产,更难向资产流入国证实涉案资产的违法性。如果不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实涉案资产的违法性,那么就无法得到资产流入国执法机构的支持,要将腐败资产追回来就非常困难。 第二,腐败资产分享尚未制度化、规范化。资产追回离不开资产流入国的配合和支持。在很多情况下,若没有资产分享的安排,外国配合我国追赃的积极性就不高甚至会直接拒绝,这样显然不利于从整体上维护国家利益。虽然我国加入了不少规定有资产分享条款的国际条约,但资产分享条款更多的是原则性规定,且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很少,尚未建立起务实合理的资产分享机制。 第三,办案机关尤其是省级以下办案机关利用国际合作资源进行追赃的经验不足,参与程度不高,不少办案人员对相关国际条约以及资产流入国的法律规定、程序要求、证据标准等不熟悉,存在畏难情绪,这也在客观上制约了地方办案人员追赃能力的提升。 第四,追赃可能造成我国与资产流入国经济利益上的冲突。尽管外国不希望自身成为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但几乎都不排斥资产的流入。特别是在全球经济增长放缓的大气候下,外国配合我国追赃的积极性更加不足,甚至还有相关国家的金融机构为腐败资产流入提供转账、结算等便利服务,大多希望通过消极不作为留住“不义之财”。 庄德水:目前,我国在追逃追赃工作中的短板就是相关的复合型人才过于短缺,既懂监察工作又懂国际法的人才较少。但我国正在通过政府合作或者宣言和论坛的方式,提出我国追逃追赃的主张,也希望与其他国家在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方面达成共识。 同时,我国也在利用国际法和其他国家法律的运行规律来开展追逃追赃工作。比如,利用对方国家的移民法对外逃腐败分子提出起诉,用对方的法律来惩治腐败分子。 记者:伴随着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快推进,我国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相关法律制度也逐步健全,特别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颁布以及刑事诉讼法再修订确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之后,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法律制度不健全的问题已得到有效解决。 彭新林:现在的问题是,由于立法规定较为原则、抽象以及配套衔接制度未及时跟上,加之相关实践经验缺乏,相关追逃追赃法律制度贯彻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以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增设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为例,本应在追缴跨境腐败资产、更加有效地惩治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该制度实施以来,实践中适用极少且适用方式不一,效果不尽如人意。虽然该程序适用极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与立法本身的原则性、模糊性不无关系。尽管2017年最高司法机关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增强了该特别程序的实践可操作性,但仍存在很多问题,该程序的实施效果也尚待进一步评估。 又如,刑事诉讼法再修订时确立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存在未明确规定缺席起诉的条件、起诉及送达时限不明、受制于普通程序和境外追逃追赃程序制约等实践中不宜操作等问题,故其实施效果目前不宜过高估计,其在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方面能否达到预期的立法目的也难以预料。 至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确实是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法律制度的重大完善,也是以服务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为目的,相信会有助于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取得新的更大成效。不过也毋庸讳言,该法主要是狭义上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律,对于劝返的制度化、规范化以及刑事诉讼移管、联合执法等方面,该法未有明确的关注,不能提供有效的国内法依据。 提高研判精准程度 创新追逃追赃方法 记者:2月24日,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召开会议,学习贯彻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研究部署2021年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启动“天网2021”行动。关于2021年的追逃追赃工作,您预测将有哪些重点? 宋伟:第一个仍然是防逃和追逃追赃一体推进;第二个是注重和更多国家开展合作,减少在逃人员存量,也就是进一步追回红色通缉令上剩余的外逃人员;第三个是要对司法和一些合作条约进行更进一步的研究和深化,与更多国家建立更有效的合作框架和合作条约,使我们在未来的追逃追赃工作中有一个良好的制度基础。 记者:2021年的追逃追赃工作如何加大对国有企业、金融领域新增外逃腐败分子的追缉力度? 宋伟:首先,要提高对于犯罪案件分析、研判的精准性,结合外逃人员的特征、犯罪的特点,采取相应的追逃追赃方法;其次,采取更有效的司法衔接合作模式,提升追逃效率,缩短犯罪人员的外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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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追赃究竟难在哪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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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经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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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人 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主任 彭新林 北京科技大学廉政研究中心主任 宋 伟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 庄德水 《法治日报》记者 赵 丽 《法治日报》实习生 顾小妍
腐败资产易被漂白 很难查清来源去向 记者:反腐败追逃追赃,既要把人追回来,也要把赃款追回来。近年来,我国持续加大追赃力度,运用政府合作、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等手段,对境外赃款进行查找、冻结、没收和返还,努力实现境内赃款“藏不住、转不出”,境外赃款“找得到、追得回”。 宋伟:我国追逃追赃工作更加法治化、制度化。我国的涉外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完善,我国始终坚持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框架下和不同国家进行司法合作,与许多国家签订了司法合作条约等一系列国际性的、区域性的、双边的、多边的反腐败合作协定。 彭新林:在国际追逃追赃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难点。实践中,很多腐败分子往往采用复杂、隐秘的犯罪手段,如通过洗钱、虚假投资、利用离岸公司账户、非居民账户协助转移、在境外成立空壳公司、多账户资金跳转等手段,将腐败犯罪资产转移至境外,有的甚至直接在海外账户收受贿赂,这样转移至境外的腐败资产往往披着合法的外衣,隐蔽性强,查证比较困难。 记者:有人认为,国际追赃比国际追逃还要困难,因为不法资金的流向多元化,违法所得容易被洗钱、被挥霍,而且各国有关个人财产的法律保护制度、银行存款隐私制度等方面的规定并不一致。 彭新林:追赃难点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对腐败资产违法性的证明难度较大。在腐败资产“漂白”后,办案机关很难查清涉案腐败资产的来源、去向和数额,难以区分哪些是合法资产哪些是腐败资产,更难向资产流入国证实涉案资产的违法性。如果不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实涉案资产的违法性,那么就无法得到资产流入国执法机构的支持,要将腐败资产追回来就非常困难。 第二,腐败资产分享尚未制度化、规范化。资产追回离不开资产流入国的配合和支持。在很多情况下,若没有资产分享的安排,外国配合我国追赃的积极性就不高甚至会直接拒绝,这样显然不利于从整体上维护国家利益。虽然我国加入了不少规定有资产分享条款的国际条约,但资产分享条款更多的是原则性规定,且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很少,尚未建立起务实合理的资产分享机制。 第三,办案机关尤其是省级以下办案机关利用国际合作资源进行追赃的经验不足,参与程度不高,不少办案人员对相关国际条约以及资产流入国的法律规定、程序要求、证据标准等不熟悉,存在畏难情绪,这也在客观上制约了地方办案人员追赃能力的提升。 第四,追赃可能造成我国与资产流入国经济利益上的冲突。尽管外国不希望自身成为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但几乎都不排斥资产的流入。特别是在全球经济增长放缓的大气候下,外国配合我国追赃的积极性更加不足,甚至还有相关国家的金融机构为腐败资产流入提供转账、结算等便利服务,大多希望通过消极不作为留住“不义之财”。 庄德水:目前,我国在追逃追赃工作中的短板就是相关的复合型人才过于短缺,既懂监察工作又懂国际法的人才较少。但我国正在通过政府合作或者宣言和论坛的方式,提出我国追逃追赃的主张,也希望与其他国家在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方面达成共识。 同时,我国也在利用国际法和其他国家法律的运行规律来开展追逃追赃工作。比如,利用对方国家的移民法对外逃腐败分子提出起诉,用对方的法律来惩治腐败分子。 记者:伴随着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快推进,我国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相关法律制度也逐步健全,特别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颁布以及刑事诉讼法再修订确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之后,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法律制度不健全的问题已得到有效解决。 彭新林:现在的问题是,由于立法规定较为原则、抽象以及配套衔接制度未及时跟上,加之相关实践经验缺乏,相关追逃追赃法律制度贯彻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以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增设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为例,本应在追缴跨境腐败资产、更加有效地惩治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该制度实施以来,实践中适用极少且适用方式不一,效果不尽如人意。虽然该程序适用极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与立法本身的原则性、模糊性不无关系。尽管2017年最高司法机关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增强了该特别程序的实践可操作性,但仍存在很多问题,该程序的实施效果也尚待进一步评估。 又如,刑事诉讼法再修订时确立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存在未明确规定缺席起诉的条件、起诉及送达时限不明、受制于普通程序和境外追逃追赃程序制约等实践中不宜操作等问题,故其实施效果目前不宜过高估计,其在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方面能否达到预期的立法目的也难以预料。 至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确实是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法律制度的重大完善,也是以服务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为目的,相信会有助于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取得新的更大成效。不过也毋庸讳言,该法主要是狭义上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律,对于劝返的制度化、规范化以及刑事诉讼移管、联合执法等方面,该法未有明确的关注,不能提供有效的国内法依据。 提高研判精准程度 创新追逃追赃方法 记者:2月24日,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召开会议,学习贯彻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研究部署2021年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启动“天网2021”行动。关于2021年的追逃追赃工作,您预测将有哪些重点? 宋伟:第一个仍然是防逃和追逃追赃一体推进;第二个是注重和更多国家开展合作,减少在逃人员存量,也就是进一步追回红色通缉令上剩余的外逃人员;第三个是要对司法和一些合作条约进行更进一步的研究和深化,与更多国家建立更有效的合作框架和合作条约,使我们在未来的追逃追赃工作中有一个良好的制度基础。 记者:2021年的追逃追赃工作如何加大对国有企业、金融领域新增外逃腐败分子的追缉力度? 宋伟:首先,要提高对于犯罪案件分析、研判的精准性,结合外逃人员的特征、犯罪的特点,采取相应的追逃追赃方法;其次,采取更有效的司法衔接合作模式,提升追逃效率,缩短犯罪人员的外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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