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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海军、张兴华:本院受理原告钟卫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1323民初55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王集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江苏金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泉山区新视线快捷旅店: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徐州市航道管理处诉你们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311民初2379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0)苏0311民初5670号 杨其成:本院受理原告王国庆与被告杨其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311民初5670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六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权民:本院审理原告张卓琦与被告曹智及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0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季恬、刘聪:本院受理原告尚秀伟与被告季恬、第三人刘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311民初87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0)苏1283民初6727号 叶俊生: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叶支行与被告巫国华、叶玉珠、巫祯林、叶俊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河失法庭(江苏省泰兴市兴燕路55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33号 王通良:本院受理原告李金亮与被告王通良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35675元,并赔偿原告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款清之日的利息损失(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6月3日8时4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审判庭东门二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袁德英:本院受理原告张匡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时间为公告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公告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你逾期未到庭,且无正当理由,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袁德英:本院受理原告刘方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时间为公告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公告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你逾期未到庭,且无正当理由,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0)川0903民初5932号 陈航:本院受理张秦铭诉被告陈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陈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秦铭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 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本金100 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始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在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付清,则上述利息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0)川0903民初4565号 梁艳:本院受理魏厚禄与梁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梁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魏厚禄借款本金150 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标准:以人民币150 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则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2604号 李振兴(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大营镇关新村田堡组,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9805143317);吴佐政(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大营镇打哇坪村沙坪组,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9905053319):本院受理原告何得金与被告王品、李振兴、吴佐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品、李振兴、吴佐政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何得金各项损失9911.71元;二、驳回原告何得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价款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1113元,合计1513元,由被告王品、李振兴、吴佐政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程伊乾:本院受理原告青培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青2321民初153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第15日和30日内,(2021)青2321民初153号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屈怀林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26620906130232)30019.33元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屈皓晨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28654000014203475) 10058.35元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马晨光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31310101008169688) 47840.82元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漯河市清富食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 16284301040005885) 32157元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刘鸿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14651047213946) 30010元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林卓尔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28480158281620571) 11933.68元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廖吉华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16693200001122914) 30813元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金昱彤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30580000195942193) 14122.28元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霍方丽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15281088542190) 30005.01元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黄庸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12262403015473279) 62541.58元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黄小燕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13360686021472264) 99521.4元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成建超(男,身份证号330625********609X)。经查实,你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于2014至2016年期间擅自改变广西百色市右江区汪甸瑶族乡塘兴村六界屯21.3亩林地用途开设石场及修建板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正)第十八条规定,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我局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按照《百色市右江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国家造林技术规程及标准恢复被你擅自改变用途的21.3亩林地植被;2.并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21.3亩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213001元(21.3亩х666.67平方米х15元)。如对上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776-2932250 广西百色市右江区林业局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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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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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2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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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海军、张兴华:本院受理原告钟卫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1323民初55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王集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江苏金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泉山区新视线快捷旅店: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徐州市航道管理处诉你们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311民初2379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0)苏0311民初5670号 杨其成:本院受理原告王国庆与被告杨其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311民初5670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六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权民:本院审理原告张卓琦与被告曹智及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0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季恬、刘聪:本院受理原告尚秀伟与被告季恬、第三人刘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311民初87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0)苏1283民初6727号 叶俊生: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叶支行与被告巫国华、叶玉珠、巫祯林、叶俊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河失法庭(江苏省泰兴市兴燕路55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33号 王通良:本院受理原告李金亮与被告王通良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35675元,并赔偿原告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款清之日的利息损失(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6月3日8时4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审判庭东门二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袁德英:本院受理原告张匡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时间为公告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公告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你逾期未到庭,且无正当理由,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袁德英:本院受理原告刘方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时间为公告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公告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你逾期未到庭,且无正当理由,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0)川0903民初5932号 陈航:本院受理张秦铭诉被告陈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陈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秦铭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 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本金100 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始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在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付清,则上述利息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0)川0903民初4565号 梁艳:本院受理魏厚禄与梁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梁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魏厚禄借款本金150 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标准:以人民币150 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则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2604号 李振兴(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大营镇关新村田堡组,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9805143317);吴佐政(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大营镇打哇坪村沙坪组,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9905053319):本院受理原告何得金与被告王品、李振兴、吴佐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品、李振兴、吴佐政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何得金各项损失9911.71元;二、驳回原告何得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价款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1113元,合计1513元,由被告王品、李振兴、吴佐政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程伊乾:本院受理原告青培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青2321民初153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第15日和30日内,(2021)青2321民初153号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屈怀林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26620906130232)30019.33元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屈皓晨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28654000014203475) 10058.35元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马晨光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31310101008169688) 47840.82元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漯河市清富食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 16284301040005885) 32157元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刘鸿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14651047213946) 30010元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林卓尔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28480158281620571) 11933.68元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廖吉华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16693200001122914) 30813元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金昱彤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30580000195942193) 14122.28元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霍方丽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15281088542190) 30005.01元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黄庸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12262403015473279) 62541.58元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黄小燕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13360686021472264) 99521.4元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成建超(男,身份证号330625********609X)。经查实,你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于2014至2016年期间擅自改变广西百色市右江区汪甸瑶族乡塘兴村六界屯21.3亩林地用途开设石场及修建板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正)第十八条规定,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我局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按照《百色市右江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国家造林技术规程及标准恢复被你擅自改变用途的21.3亩林地植被;2.并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21.3亩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213001元(21.3亩х666.67平方米х15元)。如对上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776-2932250 广西百色市右江区林业局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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