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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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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02-2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陈厚宇:本院受理黄新林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0分(节日顺延)在霍邱县法院马店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6118号 杨国乐: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兰英、陈宝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0)苏1323民初61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0)浙0482民初4453号 张金尧(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庆安县庆和街和静委1组265号,公民身份号码:232330198611080616):本院受理原告苏月红与被告张金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证据副本、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卡、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起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9时00分在平湖市人民法院乍浦人民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2民初35号
河南纽耀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MA482QPE7L):本院受理原告平湖市新埭欣峰塑料制品厂与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15日。本院定于2021年6月2日上午10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判决。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0)浙0482民初3757号
苏凤枝(身份证号码:452228198610162023):本院受理原告沈卫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482民初3757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570号
严冬:本院受理原告陈利和与被告严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严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利和偿还借款300 000元;二、驳回陈利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严冬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579号
漆建松:本院受理原告徐儒文与被告漆建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漆建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徐儒文给付所欠劳务费10 000元和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欠款本金10 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欠款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欠款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欠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元,由漆建松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孙志义:本院受理的原告芦国金诉被告孙志义、方婵、旗青、杨婷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独任审判人员告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青海行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鲍顺平诉被告青海行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2020)青2821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2020)苏0312民初11008号
周桂清:本院受理原告赵景瑶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1年5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郑集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2020)苏0312民初10970号
陕西秦藏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王恒:本院受理原告汪明泉与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1年5月13日上午10时在本院郑集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韩兵兵:本院受理原告王丽丽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582民初1150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乐余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无锡亿佰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州巴克曼机械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苏0582民初1232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乐余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21)豫0402民初46号
蔺建国: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402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焦店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对本判决不服的,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庞献民、贾自花:本院受理原告孙东初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黄文红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17853200012338438) 30075.9元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黄温喜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16613200021425740) 30009元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黄萍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17853200012338388) 30006.9元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黄岛区岩鑫磊商行一店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 3803028109200254235) 24073元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黄岛区岩鑫磊商行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3803028109200259020) 29611元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洪瑞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28481198971128377) 15987.34元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何俊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17863200001953898) 30020元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广州约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3602058109200218673) 18817.85元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付海利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28480058489439172) 29104.67元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杜磊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14651044165230) 30005. 01元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陈晓宇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30516520001628412) 30106.81元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公安局申请认定常引名下银行账户内(银行卡号为:6231190153306672066) 50038.07元为无主财产一案,现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张森:本院受理(2020)苏0391民初2782号原告徐州晟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森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孙雷:本院受理(2021)苏0391民初51号原告薛宾宾诉被告孙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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