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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法推动提升公共卫生安全与人体健康保障水平
· 行政处罚法主要修改内容
· 创新性规定参加公益服务等制度
· 任何人都有权劝阻举报浪费行为
· 技能鉴定更规范费用收取更透明

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法推动提升公共卫生安全与人体健康保障水平

( 2021-02-2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人大视窗
  □ 王瑞贺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对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食用、冷链运输和疫病防控等问题,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党中央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按照党中央关于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律制度体系、全面加强公共卫生安全的部署和要求,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1月22日表决通过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这次修订,以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为重点,对我国动物防疫理念与防疫制度作了重要完善和创新,意义重大。
一、修改动物防疫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动物防疫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我国养殖业发展、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的重要保障。动物防疫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历经2007年一次修订和2013年、2015年两次修正,对加强动物防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的动物防疫形势仍然比较严峻,主要是我国动物养殖方式还比较落后,动物疫病病种多、病原复杂、存在人畜共患风险,而且随着对外贸易和人员交流的增多,境外动物疫病传入风险增大。另外,从法律制度看,我国动物防疫还存在制度性缺失。
  2018年8月以来,非洲猪瘟传入我国,对我国生猪养殖业带来重大影响。2020年,又遇到新冠肺炎疫情大流行,关于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疫病防控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党中央坚持把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采取最全面、最严格、最彻底的防控措施,取得重大战略成果。疫情防控斗争表明,我国的重大疫情防控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总体上是有效的,但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为了健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体系,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必须一体谋划、统筹考虑、协调推进,2020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通过了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计划,修改动物防疫法就是这个计划确定的一项重要立法项目。2018年,修改动物防疫法列入了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牵头,用2年时间完成了修订草案的起草。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快动物防疫法修法进程,用7个月的时间进行了3次审议,2次向社会公布修订草案全文,广泛吸收各方面意见建议,于2021年1月修订通过动物防疫法,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回应人民群众重大关切,健全疫情防控法律制度体系,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立法成果。
二、此次动物防疫法修改的基本原则
  我国是一个动物养殖大国,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动物产品的需求量日益增加,动物的用途也逐步多样化,养殖业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人民增收的重要因素。这次修改动物防疫法,一方面为了促进养殖业发展,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充分的、高质量的、丰富多样的农产品。另一方面,更需要完善相关制度,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在修订过程中,主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人民至上。在动物饲养、屠宰、加工、经营、运输等各个环节,动物疫病病原微生物对生产经营者的从业人员、最终消费者的人体健康可能会造成危害,也可能传播到周边的环境中给公共卫生安全造成危害。在非洲猪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习近平总书记一开始就明确要求把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栗战书委员长指出,要强调和体现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这个立足点和着眼点,这是这次修订动物防疫法在理念和指导思想上的重要变化。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非洲猪瘟等疫情防控中,暴露出了我国动物防疫体系和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存在的短板弱项,也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强化问题意识,对动物防疫方针、防疫责任体系、制度体系和监管体系等进行了改革完善,对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野生动物检疫、犬只防疫管理等提出了要求,着力破解动物防疫面临的突出问题,提升公共卫生安全保障能力。
  三是坚持稳妥推进。全面体现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完善动物防疫体制机制和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改革成果,深入总结动物疫病控制、净化、消灭的成功经验,综合考虑畜牧业转型升级的发展要求和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将各方面认识比较一致、经验比较成熟的制度及时上升为法律制度,对具体办法、机制和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了充分授权,确保各项制度稳步推进、符合实际。
三、此次动物防疫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共12章113条,与原法相比,条文数量上增加了2章28条,主要对动物疫病防控理念,防疫管理制度、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治、野生动物及犬只的检疫管理、机构队伍的稳定等方面的内容作了修改完善。
  (一)有效落实动物疫病预防为主的方针。预防是动物防疫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强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制度保障”的要求,强调要以预防为主。为有效落实预防方针,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主要作了以下修改:一是,规定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强制免疫计划的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并要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基层政府做好强制免疫相关工作。二是,明确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规划并组织实施,鼓励和支持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动物疫病净化。三是,加强对集贸市场和畜禽活体交易的管理,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情况,决定在城市特定区域禁止家畜家禽活体交易,并增加了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法律责任。四是,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等部门应当建立防止境外动物疫病输入的合作机制,与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相衔接,织密防护网。五是,要求陆路边境省级人民政府合理设置动物疫病监测站点,健全监测工作机制,明确了科技、海关、野生动物等部门的职责。
  (二)补齐公共卫生安全保障短板弱项。动物与人的传染病密切相关,70%的动物疫病可以传染给人类,75%的人类新发传染病来源于动物。并且,目前世界上已知的人畜共患病包括病毒病、细菌病、寄生虫病,还有衣原体病、真菌病等达200多种,给相关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带来严重威胁和危害。动物防疫法的修订,抓住公共卫生安全方面存在的短板弱项,补充完善相关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现行动物防疫法和传染病防治法对制定公布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和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控措施等作了规定。此次修订,重点从健全防治协作机制和加大法律责任方面予以强化,要求卫生健康、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协作机制,在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报,提升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的协调性、有效性。同时,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
  在野生动物检疫方面,虽然现行法对人工捕获和参加展示、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检疫作了规定,但是,实践中相应的检疫标准和规程缺失,一直是动物防疫工作的短板弱项。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明确要求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野生动物检疫办法。
  另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的富裕,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犬只伤人、传播狂犬病,甚至致人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广大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十分关注,而养犬管理的法律规范较为欠缺。同时,考虑到养犬管理问题事关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而管理职责主要在基层政府,还需要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区、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由地方根据本地实际,出台具体的管理措施更为合适。因此,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从防止传播狂犬病等疫病的角度,就接种狂犬病疫苗、办理登记等重点环节提出要求,同时,明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
  (三)健全动物疫病控制与无害化处理制度。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总结疫情防控经验,对动物疫病的控制、无害化处理等制度进行了完善:一是,规定对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实行备案管理。二是,建立健全动物及其产品调运监管制度,跨省通过道路运输的动物应当经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并且,国家根据防控需要,可以采取禁止或者限制特定动物、动物产品跨区域调运等措施。三是,增加无害化处理一章,明确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无害化处理机制和财政补贴制度,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四)采取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为有效落实党中央有关机构改革精神,强化执法力量,稳定动物防疫机构队伍,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增加了以下内容:一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二是,将原法中的官方兽医、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规定整合为“兽医管理”一章,完善了兽医的管理、培训与考核制度,适当放宽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人员范围,允许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三是,规定对因参与动物防疫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者抚恤。
  (作者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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