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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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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刘中全 □ 本报通讯员 武小雅
购买保险的本意是为确保被保险人在遇到意外事件、重大疾病时能有所保障,但个别保险公司却设置条条框框的“规定”,企图以此规避理赔义务。近日,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健康保险合同纠纷案。 法院查明,原告崔女士是保险公司的一名职员,2019年,她投保了自己所在保险公司的《乐享百万医疗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每日住院补贴金额为人民币500元。 投保后,崔女士因疾病先后在当地和长春共住院治疗35天,但保险公司却未按合同给予住院补贴,故崔女士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给付住院补贴,共计人民币17500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崔女士主张的每日500元补贴是重症监护的补贴,而崔女士住的却是普通病房。保险公司认为崔女士本身就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应该知道理赔规定,其行为是利用合同瑕疵,违背职业道德。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崔女士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乐享百万医疗保险》,并足额缴纳了保险费,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条款中明确记载在保险期间内每日住院补贴500元,该条款是独立条款,并未记载有其他附加条件,保险公司理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住院补贴义务,故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崔女士住院补贴共计人民币17500元。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民法典还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崔女士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理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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抠字眼儿保险拒赔合同有效依约履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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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2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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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刘中全 □ 本报通讯员 武小雅
购买保险的本意是为确保被保险人在遇到意外事件、重大疾病时能有所保障,但个别保险公司却设置条条框框的“规定”,企图以此规避理赔义务。近日,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健康保险合同纠纷案。 法院查明,原告崔女士是保险公司的一名职员,2019年,她投保了自己所在保险公司的《乐享百万医疗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每日住院补贴金额为人民币500元。 投保后,崔女士因疾病先后在当地和长春共住院治疗35天,但保险公司却未按合同给予住院补贴,故崔女士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给付住院补贴,共计人民币17500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崔女士主张的每日500元补贴是重症监护的补贴,而崔女士住的却是普通病房。保险公司认为崔女士本身就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应该知道理赔规定,其行为是利用合同瑕疵,违背职业道德。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崔女士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乐享百万医疗保险》,并足额缴纳了保险费,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条款中明确记载在保险期间内每日住院补贴500元,该条款是独立条款,并未记载有其他附加条件,保险公司理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住院补贴义务,故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崔女士住院补贴共计人民币17500元。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民法典还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崔女士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理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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