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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春 □ 本报通讯员 翁文佩 廖承诺
爱车停放在小区内,却遭遇天降横祸,万元车损到底谁来赔?日前,浙江省乐清法院柳市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高空坠物事故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0年8月22日上午,柳市镇居民刘某接到114挪车电话,待其下楼时发现车窗玻璃竟然被砸了。原来,小区住户林某正在为装修住房敲砸房屋外立面墙体,部分碎石直接坠落砸到停放在A栋地面上的刘某轿车。 看着心爱的小轿车被砸损,又与林某为车辆损坏范围及维修方式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刘某遂电话报警。民警到场处置后,给出“系高空坠物,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或到法院解决”意见。之后,刘某将案涉车辆运转至温州某4S店等待维修,要求林某赔偿车辆损失费。 林某认为车辆所停位置为小区居民生活通道,并非停车位,属于违停,故车辆受损双方均有责任,且事发前自己曾用纸板箱、防护栏等将车辆围护,因此不愿意独自为这次事故“买单”。 因协商未果,当年9月,刘某将林某诉至法院,要求林某赔偿其车辆维修费、贴膜费、交通费共计58000元。 详细了解案情后,经办法官在第一时间核实现场勘查情况。经查明,该小区是乐清一个回迁房小区,暂未划置停车位,存在内部道路“乱停车”等问题。涉案车辆于事发时斜停在小区入口通道右边围墙处,停放区域未划置停车位。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存有争议的部分,法官逐一厘清,耐心释法析理。 被告林某擅自敲砸自有住房外立面,导致碎石从高空坠落造成原告车辆损坏,被告作为物件损害的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刘某将其车辆停放在小区通道处,该区域属于公共区域,不属于小区内专门设置的停车范围,该通道明显狭窄且不规则,原告在此处停放车辆明显不当,故法院认定原告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可相应减轻侵权人即被告的赔偿责任。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对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应按70%予以赔偿。 关于原告刘某主张交通费3000元,法院认为,原告因车辆停放期间无法使用车辆导致产生打车费用,系原告合理支出。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扣除部分费用。 综上,乐清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林某应赔偿原告刘某车辆维修、配件更换、贴膜等费用共计38500元,赔偿原告刘某交通费1500元。2月7日,该判决已履行。 近年来,全国各地频现高空抛物、坠物伤人事件,成为“城市上空之痛”。但因肇事者难以确定或各方推诿扯皮,导致案件的侵权责任难厘清,争议较大,难以有效防范和惩处。 民法典将高空安全的保护推向了新高度,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对高空抛物、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进行厘定,也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责任和公安机关的调查责任作出了规定。民法典的施行,将禁止高空抛物从道德约束上升为法定义务,对遏制高空抛物行为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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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砸坏违停车,车损怎么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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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2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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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春 □ 本报通讯员 翁文佩 廖承诺
爱车停放在小区内,却遭遇天降横祸,万元车损到底谁来赔?日前,浙江省乐清法院柳市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高空坠物事故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0年8月22日上午,柳市镇居民刘某接到114挪车电话,待其下楼时发现车窗玻璃竟然被砸了。原来,小区住户林某正在为装修住房敲砸房屋外立面墙体,部分碎石直接坠落砸到停放在A栋地面上的刘某轿车。 看着心爱的小轿车被砸损,又与林某为车辆损坏范围及维修方式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刘某遂电话报警。民警到场处置后,给出“系高空坠物,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或到法院解决”意见。之后,刘某将案涉车辆运转至温州某4S店等待维修,要求林某赔偿车辆损失费。 林某认为车辆所停位置为小区居民生活通道,并非停车位,属于违停,故车辆受损双方均有责任,且事发前自己曾用纸板箱、防护栏等将车辆围护,因此不愿意独自为这次事故“买单”。 因协商未果,当年9月,刘某将林某诉至法院,要求林某赔偿其车辆维修费、贴膜费、交通费共计58000元。 详细了解案情后,经办法官在第一时间核实现场勘查情况。经查明,该小区是乐清一个回迁房小区,暂未划置停车位,存在内部道路“乱停车”等问题。涉案车辆于事发时斜停在小区入口通道右边围墙处,停放区域未划置停车位。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存有争议的部分,法官逐一厘清,耐心释法析理。 被告林某擅自敲砸自有住房外立面,导致碎石从高空坠落造成原告车辆损坏,被告作为物件损害的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刘某将其车辆停放在小区通道处,该区域属于公共区域,不属于小区内专门设置的停车范围,该通道明显狭窄且不规则,原告在此处停放车辆明显不当,故法院认定原告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可相应减轻侵权人即被告的赔偿责任。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对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应按70%予以赔偿。 关于原告刘某主张交通费3000元,法院认为,原告因车辆停放期间无法使用车辆导致产生打车费用,系原告合理支出。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扣除部分费用。 综上,乐清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林某应赔偿原告刘某车辆维修、配件更换、贴膜等费用共计38500元,赔偿原告刘某交通费1500元。2月7日,该判决已履行。 近年来,全国各地频现高空抛物、坠物伤人事件,成为“城市上空之痛”。但因肇事者难以确定或各方推诿扯皮,导致案件的侵权责任难厘清,争议较大,难以有效防范和惩处。 民法典将高空安全的保护推向了新高度,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对高空抛物、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进行厘定,也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责任和公安机关的调查责任作出了规定。民法典的施行,将禁止高空抛物从道德约束上升为法定义务,对遏制高空抛物行为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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