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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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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质量法亟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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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亟待修改

( 2021-02-1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政府
  □ 李常青 李昕怿

  现行产品质量法于1993年发布,2000年、2009年、2018年三次局部修订。随着形势变化,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亟待突出重点深入修改。
  产品质量法的“产品”二字应该删除。所谓产品,是指生产出来无需或者尚未用于交换的物品。这是计划经济、自给自足的封闭概念。市场经济开放条件下,进入市场用来交换的,全部都是商品。商品不仅包括实物,而且包括服务。国家统计局最新数据显示,2020年国内生产总值1015986亿元,服务业增加值553977亿元,占比54.5%。随着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等蓬勃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劳动、资本、土地、知识、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市场化进程显著加快,正成为经济增长的引擎动力和重要支撑。产品质量法的“产品”概念已经过时。
  把立法着眼点转变为促进质量提升。产品质量法的重心在于加强执法监管,如今时过境迁,质量工作的重心已经转换为质量发展。这就需要监管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建立机制,健全制度,减少避免直至杜绝违法行为发生。把法律名称改为质量促进法最好,改为质量提升法亦可,更名为质量法也是不错的选择。
  首要任务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根本任务,产品质量法不能越俎代庖,“耕别人家的地,荒了自己家的田”。产品质量法的首要任务应该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让人民群众衣食住行更安心、更可心、更舒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注重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产品质量法规范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过多,总体上偏重惩戒处罚,能扬汤止沸却不能釜底抽薪。要着眼于增强国家竞争力,提高中国商品、中国服务在国际竞争中的话语权;增强企业竞争力,在全球500强、在国际著名品牌、在百年老店中,争取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占有一席之地、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跻身前列。这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基础,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标志。
  质量与效益密不可分。质量立法应该通过规范的法律制度,鼓励市场主体创新、鼓励企业生产高质量商品、提供高水平服务,保护注重质量的经营者,惩戒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违法者,让企业在提升质量、诚信经营中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从激励、约束正反两方面促进提升质量,焕发市场主体内生动力。
  以“打假”为主的法条要相应改变。产品质量法颁布之际,商品短缺、供不应求、假冒伪劣盛行、走私猖獗,各地纷纷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而今,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物质极大丰富、商品供给充裕,已转向高质量发展新阶段,正在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格局,与国际规则、国际惯例、国际标准互联互通。过去以执法、监督、查处、“打假”为主的法条内容,应该与时俱进调整改变。
  原有法律框架体系需要重构。首先,增补政府质量行为规范。一是编制规划,坚定不移建设质量强国。二是守住底线,保障质量安全。加强监督,对违法行为严惩不贷。三是拉伸高线,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鼓励市场主体创新。四是召回缺陷商品,防止类似情况发生。五是对接国际通行做法,争取更多标准专利由中国主导制定。六是加强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实行一站式、集成化服务,便利市场主体和消费者。
  其次,增补经营者质量行为规范。重点突出两方面内容:一是不能只限定市场主体责任,要增补经营者权利;二是增设经营者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手段确保质量安全可靠可追溯的义务。
  最后,增补质量共建共治共享。一是明确消费者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二是赋权行业协会参与质量共治。三是媒体包括新媒体、自媒体实施舆论监督。四是发布质量状况白皮书。五是普及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物联网等质量全过程追溯新技术。六是质量争议的调解处置。七是培育弘扬质量文化,营造诚实守信、货真价实的环境氛围。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要求:“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在质量效益明显提升的基础上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我们应该针对新情况新问题,着眼未来、着眼长远,把这部质量工作的母法改好改彻底,真正适应建设质量强国的需要。
(作者单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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