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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李光明 安徽省政府日前发布第300号政府令,《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经省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3月1日起施行,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进行规定,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将终身追责。 该规定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须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多个环节。 该规定完善了公众参与机制,明确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听证、民意调查的决策事项,细化公开征求意见的渠道和途径,规定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具体方式,完善公众意见处理方法,建立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听取意见。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应当采取民意调查方式听取意见。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并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下转第二版 上接第一版 该规定还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编制重要规划、拟订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制定重大产业政策、调整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定价标准等;制定或者调整事关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共政策和重要改革方案;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根据该规定,决策机关违反本规定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决策机关违反本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而在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则可减免责任。对按照规定决策的探索性改革事项,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规定程序决策、执行,且尽职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或者减轻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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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重大行政决策失误终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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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1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要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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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李光明 安徽省政府日前发布第300号政府令,《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经省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3月1日起施行,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进行规定,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将终身追责。 该规定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须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多个环节。 该规定完善了公众参与机制,明确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听证、民意调查的决策事项,细化公开征求意见的渠道和途径,规定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具体方式,完善公众意见处理方法,建立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听取意见。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应当采取民意调查方式听取意见。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并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下转第二版 上接第一版 该规定还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编制重要规划、拟订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制定重大产业政策、调整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定价标准等;制定或者调整事关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共政策和重要改革方案;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根据该规定,决策机关违反本规定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决策机关违反本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而在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则可减免责任。对按照规定决策的探索性改革事项,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规定程序决策、执行,且尽职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或者减轻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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