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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2322民初4954号 潘昌波:本院受理原告孙克忠与被告潘昌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0)黔2322民初49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张建文:本院受理祁青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17号 李念(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五德镇鹿角村民委员会水槽湾村民小组3号,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9109126394):本院受理原告方梦依与被告李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5月12日14:0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3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赵凯:本院已受理原告徐亚楠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323民初238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徐亚楠要求:判令赵凯偿还徐亚楠劳务费21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2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29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韩少龙:本院受理原告张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乌兰县吉仁生态农牧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藏洛诉被告乌兰县吉仁生态农牧业有限公司牧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独任审判人员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5831号 吴祥刚(住贵州省安顺市鸡场乡鸡场村三组,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00420737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吴祥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吴祥刚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为浙GG6F13车辆代偿的维修款17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0年9月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由被告吴祥刚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为浙G58K81车辆代偿的维修款365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0年9月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上述第一、二款项均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60元,合计510元,由被告吴祥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14号 李革新(住湖北省蕲春县刘河镇花园港村13组,公民身份证号码:422128196710180210):本院受理原告蒋万里与被告李革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 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3000元并支付利息11038元(利息从2017年3月17日期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为10660元,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全部款清之日止,暂算至起诉之日为378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5月17日14:3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0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二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7197号 杨小武(住宁夏吴忠市利通区金积镇富平街金通苑12344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40324198302011091):本院受理原告陈美华与被告杨小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49427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6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5月17日14:0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0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二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杨猛:本院受理原告张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冀0703民初9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北里13楼5门102号张雅东:本院受理(2021)皖0802民初63号原告何满玉诉被告张雅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关于上网公布裁判文书须知、诉讼当事人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陈国丽:我院受理的原告贵州紫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与被告你、李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皖0323民初272号 王贺:本院受理原告朱烟红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提供证据的期限在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如不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0年4月1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2020)浙0482民初3677号之一 李书英(身份证号码:510623197002037923):本院受理原告徐马俊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30日。本院定于2021年5月10日上午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判决。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崔龙:本院受理郭素莹与崔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郭素莹要求:1、判令崔龙给付借款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崔龙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20日上午9点在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杨庙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肖发展:本院受理安凯与肖发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安凯要求:1、判令肖发展给付借款本金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肖发展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20日上午10点在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杨庙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雷双文:本院受理原告周品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手续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雨樟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国德海:本院受理原告安明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手续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雨樟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6826号 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刊登于1-4版的被告为深圳市桓阳兄弟工贸有限公司、林翠香公告中,其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2月15日8时50分在本院17号审判庭开庭审理”,应更正为“本案定于2021年3月23日在本院19号审判庭开庭审理”,特此更正。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本人肖健(身份证号码:110xxxxxxx0828)与前妻王薇(身份证号码:110xxxxxxx1524)于2016年12月20日协议离婚,现需要你(王薇)配合签署房屋出售协议,因你下落不明,多次联系无果,故请你本人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与我联系。特此公告 声明人:肖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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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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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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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2322民初4954号 潘昌波:本院受理原告孙克忠与被告潘昌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0)黔2322民初49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张建文:本院受理祁青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17号 李念(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五德镇鹿角村民委员会水槽湾村民小组3号,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9109126394):本院受理原告方梦依与被告李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5月12日14:0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3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赵凯:本院已受理原告徐亚楠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323民初238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徐亚楠要求:判令赵凯偿还徐亚楠劳务费21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2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29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韩少龙:本院受理原告张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乌兰县吉仁生态农牧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藏洛诉被告乌兰县吉仁生态农牧业有限公司牧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独任审判人员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5831号 吴祥刚(住贵州省安顺市鸡场乡鸡场村三组,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00420737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吴祥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吴祥刚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为浙GG6F13车辆代偿的维修款17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0年9月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由被告吴祥刚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为浙G58K81车辆代偿的维修款365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0年9月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上述第一、二款项均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60元,合计510元,由被告吴祥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14号 李革新(住湖北省蕲春县刘河镇花园港村13组,公民身份证号码:422128196710180210):本院受理原告蒋万里与被告李革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 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3000元并支付利息11038元(利息从2017年3月17日期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为10660元,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全部款清之日止,暂算至起诉之日为378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5月17日14:3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0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二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7197号 杨小武(住宁夏吴忠市利通区金积镇富平街金通苑12344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40324198302011091):本院受理原告陈美华与被告杨小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49427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6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5月17日14:0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0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二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杨猛:本院受理原告张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冀0703民初9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北里13楼5门102号张雅东:本院受理(2021)皖0802民初63号原告何满玉诉被告张雅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关于上网公布裁判文书须知、诉讼当事人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陈国丽:我院受理的原告贵州紫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与被告你、李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皖0323民初272号 王贺:本院受理原告朱烟红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提供证据的期限在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如不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0年4月1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2020)浙0482民初3677号之一 李书英(身份证号码:510623197002037923):本院受理原告徐马俊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30日。本院定于2021年5月10日上午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判决。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崔龙:本院受理郭素莹与崔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郭素莹要求:1、判令崔龙给付借款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崔龙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20日上午9点在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杨庙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肖发展:本院受理安凯与肖发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安凯要求:1、判令肖发展给付借款本金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肖发展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20日上午10点在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杨庙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雷双文:本院受理原告周品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手续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雨樟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国德海:本院受理原告安明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手续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雨樟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6826号 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刊登于1-4版的被告为深圳市桓阳兄弟工贸有限公司、林翠香公告中,其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2月15日8时50分在本院17号审判庭开庭审理”,应更正为“本案定于2021年3月23日在本院19号审判庭开庭审理”,特此更正。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本人肖健(身份证号码:110xxxxxxx0828)与前妻王薇(身份证号码:110xxxxxxx1524)于2016年12月20日协议离婚,现需要你(王薇)配合签署房屋出售协议,因你下落不明,多次联系无果,故请你本人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与我联系。特此公告 声明人:肖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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