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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蔡元培在《法学杂志》2020年第10期上发表题为《辩护律师程序异议机制初探》的文章中指出: 辩护律师就程序问题向法院提出异议,是辩护权有效制约审判权的应有之义。程序异议机制在构造上包括“提出异议的权利”和“处理异议的程序”两个层面,缺少任何一个都难以得到充分的保障。我国辩护律师提出程序异议主要有三种途径:直接提出异议、通过复议提出异议和通过上诉提出异议,但这三种途径均有其不可克服的缺陷。程序异议的有效处理取决于多种因素,辩护律师异议不当或者法庭对异议的处理不当均有可能引发辩审冲突。在未来的改革中,既需要扩大程序异议的范围,完善异议的审查程序,也要为辩护律师的程序异议设置一定的界限,规范律师过激的异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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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元培就辩护律师程序异议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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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辩护权有效制约审判权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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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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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蔡元培在《法学杂志》2020年第10期上发表题为《辩护律师程序异议机制初探》的文章中指出: 辩护律师就程序问题向法院提出异议,是辩护权有效制约审判权的应有之义。程序异议机制在构造上包括“提出异议的权利”和“处理异议的程序”两个层面,缺少任何一个都难以得到充分的保障。我国辩护律师提出程序异议主要有三种途径:直接提出异议、通过复议提出异议和通过上诉提出异议,但这三种途径均有其不可克服的缺陷。程序异议的有效处理取决于多种因素,辩护律师异议不当或者法庭对异议的处理不当均有可能引发辩审冲突。在未来的改革中,既需要扩大程序异议的范围,完善异议的审查程序,也要为辩护律师的程序异议设置一定的界限,规范律师过激的异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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