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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书冬:原告鲍霞芳诉你、刘云美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705民初63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等。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吴春林、李红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吴春林、李红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0)皖0104民初13374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吴春林、李红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吴春林、李红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0)皖0104民初13375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吴春林、李红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吴春林、李红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0)皖0104民初13376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吴春林、李红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吴春林、李红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0)皖0104民初13377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吴春林、李红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吴春林、李红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0)皖0104民初13378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吴春林、李红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吴春林、李红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0)皖0104民初13379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吴春林、李红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吴春林、李红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0)皖0104民初13380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吴春林、李红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吴春林、李红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0)皖0104民初13381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吴春林、李红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吴春林、李红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0)皖0104民初13382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王爱民:本院受理原告高丽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法院 吕德美:本院受理原告王训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上述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0日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赖秋成:本院受理原告刘火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并定于2021年5月14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王贵琴,张红:本院受理原告毕节市升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你们追查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徐维彬:本院受理原告徐立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张贡礼:原告周爱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明,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22民初2390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爱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公告费250元,合计325元,由原告周爱苗负担。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李文卫:本院受理原告殷教钦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鄂0281民初420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王彬:本院受理原告秦志才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方耀珍: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倪昌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云雷、邹彩芬、方耀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890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王毕蕾:本院受理原告李永元与被告王毕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578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张平:本院受理原告钱文燕与被告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62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湖北新驱创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君信达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你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0)鄂1202执646号],现向你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选择评估(你司厂房内的全部设备、设施等)机构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司在本公告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九时,来本院312室选择评估机构并核定上述设备、设施详情,逾期视为放弃,本院依法评估、拍卖。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8号 申请人象山明松贸易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汇票号码3130005146642084、金额2万元、出票人宁波朗涌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乾宏贸易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分行、出票日期2021年1月22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7月22日。自公告起60天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9号 申请人象山明松贸易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汇票号码3130005146642083、金额2万元、出票人宁波朗涌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乾宏贸易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分行、出票日期2021年1月22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7月22日。自公告起60天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10号 申请人象山明松贸易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汇票号码3130005146641986、金额3万元、出票人宁波朗涌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乾宏贸易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分行、出票日期2021年1月22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7月22日。自公告起60天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11号 申请人象山明松贸易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汇票号码3130005146641985、金额3万元、出票人宁波朗涌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乾宏贸易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分行、出票日期2021年1月22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7月22日。自公告起60天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12号 申请人象山明松贸易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汇票号码3130005146641984、金额3万元、出票人宁波朗涌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乾宏贸易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分行、出票日期2021年1月22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7月22日。自公告起60天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13号 申请人象山明松贸易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汇票号码3130005146642085、金额2万元、出票人宁波朗涌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乾宏贸易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分行、出票日期2021年1月22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7月22日。自公告起60天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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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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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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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书冬:原告鲍霞芳诉你、刘云美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705民初63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等。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吴春林、李红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吴春林、李红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0)皖0104民初13374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吴春林、李红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吴春林、李红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0)皖0104民初13375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吴春林、李红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吴春林、李红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0)皖0104民初13376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吴春林、李红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吴春林、李红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0)皖0104民初13377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吴春林、李红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吴春林、李红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0)皖0104民初13378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吴春林、李红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吴春林、李红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0)皖0104民初13379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吴春林、李红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吴春林、李红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0)皖0104民初13380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吴春林、李红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吴春林、李红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0)皖0104民初13381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吴春林、李红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吴春林、李红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0)皖0104民初13382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王爱民:本院受理原告高丽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法院 吕德美:本院受理原告王训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上述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0日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赖秋成:本院受理原告刘火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并定于2021年5月14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王贵琴,张红:本院受理原告毕节市升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你们追查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徐维彬:本院受理原告徐立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张贡礼:原告周爱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明,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22民初2390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爱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公告费250元,合计325元,由原告周爱苗负担。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李文卫:本院受理原告殷教钦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鄂0281民初420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王彬:本院受理原告秦志才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方耀珍: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倪昌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云雷、邹彩芬、方耀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890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王毕蕾:本院受理原告李永元与被告王毕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578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张平:本院受理原告钱文燕与被告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62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湖北新驱创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君信达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你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0)鄂1202执646号],现向你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选择评估(你司厂房内的全部设备、设施等)机构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司在本公告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九时,来本院312室选择评估机构并核定上述设备、设施详情,逾期视为放弃,本院依法评估、拍卖。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8号 申请人象山明松贸易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汇票号码3130005146642084、金额2万元、出票人宁波朗涌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乾宏贸易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分行、出票日期2021年1月22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7月22日。自公告起60天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9号 申请人象山明松贸易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汇票号码3130005146642083、金额2万元、出票人宁波朗涌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乾宏贸易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分行、出票日期2021年1月22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7月22日。自公告起60天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10号 申请人象山明松贸易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汇票号码3130005146641986、金额3万元、出票人宁波朗涌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乾宏贸易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分行、出票日期2021年1月22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7月22日。自公告起60天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11号 申请人象山明松贸易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汇票号码3130005146641985、金额3万元、出票人宁波朗涌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乾宏贸易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分行、出票日期2021年1月22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7月22日。自公告起60天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12号 申请人象山明松贸易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汇票号码3130005146641984、金额3万元、出票人宁波朗涌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乾宏贸易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分行、出票日期2021年1月22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7月22日。自公告起60天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13号 申请人象山明松贸易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汇票号码3130005146642085、金额2万元、出票人宁波朗涌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乾宏贸易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分行、出票日期2021年1月22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7月22日。自公告起60天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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