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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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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战海峰
重庆是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最后一道关口,三峡库区是全国最大的淡水资源储备库,维系着全国35%淡水资源涵养和长江中下游3亿多人饮水安全。制定河长制地方性法规,为保护三峡库区和长江母亲河“保驾护航”。 2017年,重庆制定了《重庆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全面建立起了河长制。但当时,河长制工作处于起步阶段,责任不够明确、制度不够健全、机制不够完善。2021年1月1日起,《重庆市河长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随着《条例》的出台,河流管理保护工作的困难局面将成为历史。 《条例》共6章35条,主要对河长制的组织体系、工作机制、各单位工作职责作出了规范。从全国来看,重庆市属于较早对河长制进行立法,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设村级河长打通“最后一公里” 立足大局谋一域,做好一域为大局。在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一级巡视员贾天平看来,《条例》是保护三峡库区和长江母亲河的法治保障。 《条例》明确要求设立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三级总河长;按照河流流域分级分段设立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河长。 “《条例》在法治轨道上基本建立了管河治河的现代化治理体系。”贾天平表示,《条例》明确规定了河长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职责,整合了“多龙治水、政出多门、分散管理”的体制,构建了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督严格、保护有力的系统治理体制机制。 记者注意到,为了进一步增强河长办公室统筹协调能力,《条例》规定河长办公室主任由本级副总河长担任,将河长制责任单位和河长制牵头单位负责人作为河长办公室成员,进一步形成管河护河治河合力,有利于解决河长制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设立村(社区)级河长,有利于及时发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打通河流管理保护的‘最后一公里’。”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黎藜说,其中,第十六条对村(社区)级河长的职责作了规定。但是,村(社区)一级的河长在统筹协调方面力量有限,在实施过程中,要按照条例相关规定,科学合理地分配工作任务,避免给基层增加过重负担。 不改变原有行政管理体制 “河长制工作涉及的部门较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界定各方工作职责是条例的重点。”黎藜介绍,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条例》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明确了各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办公室,河长制责任单位、牵头单位以及四级河长的工作职责。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河长制是凝聚各方合力的工作机制,主要在河流管理保护工作中发挥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作用,并不改变原有行政管理体制,也不替代政府及有关部门原有的职责。”黎藜强调,生态环境、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积极主动履行法定职责。 “《条例》聚焦于河长制的组织体系、责任体系、监督体系和工作机制,紧紧围绕水治理的整体性要求,将水生态、水资源、水环境的治理要求统合在一起”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杜辉表示:“这从根本上推进了从单纯治水向系统性督政的转变。” 督查考核是推动各级河长、河长制有关单位履职尽责的重要手段。 重庆市水利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市河长办副主任任丽娟介绍,在压实责任上,《条例》已明确各级河长、河长制责任单位、牵头单位干什么和怎么干的问题,下一步重点要强化干不好怎么办的问题,要通过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河长履职情况,加大明查暗访的力度,监督检查各级河长、责任单位履职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实施提醒、约谈、通报和问责处理。 杜辉对此表示认同,他认为:“河长制进一步将治理脉络向下延伸,形成了从市到村的四级河长制,弥补了传统体制下顶层组织领导传导力不强、督政问责不足以及末端治理主体不明、责任不清、能力欠缺等缺陷。” 一河一策提升河湖治理质感 《条例》结合工作实际,总结完善了河长制中的10余项工作机制,并在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中予以体现。比如签发河长令、编制一河一策方案、组织开展巡河、推动信息公开、落实联防联控、加强部门联动等。 实际工作中,每一条河流的具体情况各不相同,有针对性地确定治理方案是做好河流管理保护工作的首要环节,为此,《条例》第二十条对编制一河一策方案从主体、原则、内容、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规范,确保一河一策方案的科学性、严肃性和可操作性。 “方案由河长办公室确定的河长制责任单位负责编制;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的原则;必须提出河流管理保护的总体目标、阶段性任务、具体措施,应当涵盖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重点内容;要广泛征求意见,经河长审查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黎藜介绍说。 在杜辉看来,一河一策的思路充分体现了工作机制的科学性、严肃性和可操作性,以精细化的理念提升了河湖治理的质感。 这些经过实践检验的工作机制明确了河长、河长办、河长制责任单位和牵头单位的工作方式、工作职责,涵盖了河长制工作的各个方面,有利于提高重庆市河流管理保护水平。 打造“智慧河长”系统平台 “河流管理保护涉及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跨行业、跨部门、跨区域,水污染治理任务艰巨,水环境问题仍较为突出,河道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问题依然存在。”贾天平对记者说。 针对这一情况,《条例》不仅建立完善了市区共治、部门同治、社会合治的治河管河机制,还规定了经费保障、技术支撑等治理手段,对于有效解决管河治河问题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条例》,重庆市将统一建设“智慧河长”平台,目前重庆市“智慧河长”正在招标建设。 “随着各地各部门深入推进河湖长制改革创新,河流管理保护成效突出,实现了河长制有名、有实。”任丽娟表示,市水利局计划整合共享各级、各部门涉河涉污数据资源,通过运用卫星遥感、5G及高清VR等大数据智能化技术,为河流管理保护提供信息化技术支撑,力争2021年基本完成“智慧河长”系统平台,服务各级河长的决策、管理和监督。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切实履行上游责任,借助与地方立法权的灵活性将重庆市河长制的先进经验予以法治化,实现了行政治理向法律治理的转变。河长制的法制化、规范化运行将大大提升河湖治理的效能。”杜辉对《条例》充满期待。 漫画/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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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立法让河长制有名有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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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3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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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战海峰
重庆是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最后一道关口,三峡库区是全国最大的淡水资源储备库,维系着全国35%淡水资源涵养和长江中下游3亿多人饮水安全。制定河长制地方性法规,为保护三峡库区和长江母亲河“保驾护航”。 2017年,重庆制定了《重庆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全面建立起了河长制。但当时,河长制工作处于起步阶段,责任不够明确、制度不够健全、机制不够完善。2021年1月1日起,《重庆市河长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随着《条例》的出台,河流管理保护工作的困难局面将成为历史。 《条例》共6章35条,主要对河长制的组织体系、工作机制、各单位工作职责作出了规范。从全国来看,重庆市属于较早对河长制进行立法,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设村级河长打通“最后一公里” 立足大局谋一域,做好一域为大局。在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一级巡视员贾天平看来,《条例》是保护三峡库区和长江母亲河的法治保障。 《条例》明确要求设立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三级总河长;按照河流流域分级分段设立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河长。 “《条例》在法治轨道上基本建立了管河治河的现代化治理体系。”贾天平表示,《条例》明确规定了河长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职责,整合了“多龙治水、政出多门、分散管理”的体制,构建了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督严格、保护有力的系统治理体制机制。 记者注意到,为了进一步增强河长办公室统筹协调能力,《条例》规定河长办公室主任由本级副总河长担任,将河长制责任单位和河长制牵头单位负责人作为河长办公室成员,进一步形成管河护河治河合力,有利于解决河长制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设立村(社区)级河长,有利于及时发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打通河流管理保护的‘最后一公里’。”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黎藜说,其中,第十六条对村(社区)级河长的职责作了规定。但是,村(社区)一级的河长在统筹协调方面力量有限,在实施过程中,要按照条例相关规定,科学合理地分配工作任务,避免给基层增加过重负担。 不改变原有行政管理体制 “河长制工作涉及的部门较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界定各方工作职责是条例的重点。”黎藜介绍,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条例》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明确了各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办公室,河长制责任单位、牵头单位以及四级河长的工作职责。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河长制是凝聚各方合力的工作机制,主要在河流管理保护工作中发挥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作用,并不改变原有行政管理体制,也不替代政府及有关部门原有的职责。”黎藜强调,生态环境、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积极主动履行法定职责。 “《条例》聚焦于河长制的组织体系、责任体系、监督体系和工作机制,紧紧围绕水治理的整体性要求,将水生态、水资源、水环境的治理要求统合在一起”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杜辉表示:“这从根本上推进了从单纯治水向系统性督政的转变。” 督查考核是推动各级河长、河长制有关单位履职尽责的重要手段。 重庆市水利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市河长办副主任任丽娟介绍,在压实责任上,《条例》已明确各级河长、河长制责任单位、牵头单位干什么和怎么干的问题,下一步重点要强化干不好怎么办的问题,要通过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河长履职情况,加大明查暗访的力度,监督检查各级河长、责任单位履职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实施提醒、约谈、通报和问责处理。 杜辉对此表示认同,他认为:“河长制进一步将治理脉络向下延伸,形成了从市到村的四级河长制,弥补了传统体制下顶层组织领导传导力不强、督政问责不足以及末端治理主体不明、责任不清、能力欠缺等缺陷。” 一河一策提升河湖治理质感 《条例》结合工作实际,总结完善了河长制中的10余项工作机制,并在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中予以体现。比如签发河长令、编制一河一策方案、组织开展巡河、推动信息公开、落实联防联控、加强部门联动等。 实际工作中,每一条河流的具体情况各不相同,有针对性地确定治理方案是做好河流管理保护工作的首要环节,为此,《条例》第二十条对编制一河一策方案从主体、原则、内容、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规范,确保一河一策方案的科学性、严肃性和可操作性。 “方案由河长办公室确定的河长制责任单位负责编制;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的原则;必须提出河流管理保护的总体目标、阶段性任务、具体措施,应当涵盖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重点内容;要广泛征求意见,经河长审查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黎藜介绍说。 在杜辉看来,一河一策的思路充分体现了工作机制的科学性、严肃性和可操作性,以精细化的理念提升了河湖治理的质感。 这些经过实践检验的工作机制明确了河长、河长办、河长制责任单位和牵头单位的工作方式、工作职责,涵盖了河长制工作的各个方面,有利于提高重庆市河流管理保护水平。 打造“智慧河长”系统平台 “河流管理保护涉及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跨行业、跨部门、跨区域,水污染治理任务艰巨,水环境问题仍较为突出,河道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问题依然存在。”贾天平对记者说。 针对这一情况,《条例》不仅建立完善了市区共治、部门同治、社会合治的治河管河机制,还规定了经费保障、技术支撑等治理手段,对于有效解决管河治河问题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条例》,重庆市将统一建设“智慧河长”平台,目前重庆市“智慧河长”正在招标建设。 “随着各地各部门深入推进河湖长制改革创新,河流管理保护成效突出,实现了河长制有名、有实。”任丽娟表示,市水利局计划整合共享各级、各部门涉河涉污数据资源,通过运用卫星遥感、5G及高清VR等大数据智能化技术,为河流管理保护提供信息化技术支撑,力争2021年基本完成“智慧河长”系统平台,服务各级河长的决策、管理和监督。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切实履行上游责任,借助与地方立法权的灵活性将重庆市河长制的先进经验予以法治化,实现了行政治理向法律治理的转变。河长制的法制化、规范化运行将大大提升河湖治理的效能。”杜辉对《条例》充满期待。 漫画/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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