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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这些行为可能涉罪

( 2021-01-3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生活
  □ 本报记者  徐伟伦
□ 本报通讯员 王海龙

  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一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王某在出现咽干、咽疼、头疼症状后,连续3天到某黑诊所输液治疗。病情加重后,才前往正规医院就诊,后被发现为核酸阳性,医护人员在询问时,王某多次隐瞒其在中风险地区活动的情况。事后,疾控部门在对王某进行流调时,其再次故意隐瞒个人行程,否认相关部门协查核实的轨迹信息,对疫情防控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目前,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已对王某进行立案侦查。
  对于王某的行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20年2月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明确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个人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于哪些行为属于“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问题,法官表示,实践中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判断,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从行为主体看,行为人是否系新冠肺炎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或其密切接触者,或者曾进出疫情高发地区,或者已出现新冠肺炎感染症状,或者属于其他高风险人群;二是从行为方式看,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拒绝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比如拒不执行隔离措施,瞒报谎报病情、旅行史、居住史、接触史、行踪轨迹,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密切与多人接触等;三是从行为危害后果看,是否达到造成多人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人或者多人被诊断为疑似病人等。
  在此前顺义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黎某与家人长期在美国工作生活,2020年3月初,黎某出现发热、身体乏力等症状,多次到当地医院就诊未见好转。同年3月11日,黎某再次就医进行核酸检测,在检测结果未出时,黎某决定与家人乘航班回国。为顺利登机,黎某在登机前服用退烧药降低体温,并通过体温检测。登机后,在航班要求乘客主动申报发热等不适症状时,黎某未申报,未如实回答机组人员关于身体情况、接触史、同行人员等疫情防控的相关询问。飞机降落前,黎某如实填写了《出/入境健康申明卡》,并告知机组人员自己的病情、就医情况等。黎某及家人抵达北京首都机场后,防疫部门当即将黎某送医治疗,于当日被确诊为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其密切接触者63人被采取隔离措施。
  顺义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黎某从境外回国未遵守海关、民航部门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谎报瞒报病情、接触史,导致60余人被隔离观察,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除了故意隐瞒个人行程及谎报瞒报病情的违法行为,法官提示,疫情防控期间,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还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则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此外,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冠病毒的,将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则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单位和个人应时刻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对于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接触史,与病例同乘交通工具的居民,要主动向所在社区和单位报告;要配合并支持单位及社区采取的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排查、隔离、核酸筛查、健康监测等管控措施;减少不必要的出行和人员聚集,做到不聚会、不扎堆、不串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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