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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皊:原告冯阳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富良珍、沈徐英的申请,于2021年1月5日裁定受理嘉兴休一特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方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地址: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振兴东路金都商务楼3F,联系人:屠建伦,电话:13905836557)。嘉兴休一特服饰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在2021年3月5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程序行使权利。嘉兴休一特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3月16日14时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章忠义的申请,于2020年12月22日裁定受理嘉兴市高翔纸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天卓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地址: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当湖东路208-238号平湖外贸大楼二楼,联系人:潘金忠,电话:13905831778、传真:0573-85286101)。嘉兴市高翔纸业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在2021年2月28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程序行使权利。嘉兴市高翔纸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3月10日14时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陈丹丹:原告嘉兴水果市场亿宝果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长水法庭1号公开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毛润琦:原告谢昕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长水法庭1号公开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桐乡市梧桐张店子水果店、耿聪礼: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02民初56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民二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王雷:原告甘容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02民初76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黄国红:原告汤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浙0402民初15号,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7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审理。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朱敏:原告石方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浙0402民初185号,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7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审理。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0)粤0606民特35号 申请人何二女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宣告刘兆举死亡,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宣告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作出(2020)粤0606民特35号民事判决书,宣告刘兆举死亡。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潘峰、苏敏、权友玉、上海迪苏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昆山兆丰广场管理有限公司诉潘峰、苏敏、权友玉、第三人上海迪苏服饰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上海后简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敖俊明:本院受理昆山三达包装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江苏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昆山华力钢构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杨国敏:本院受理平华明诉赵金荣、杨国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刊登的原告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告中,被告“周正国”应更正为“曾飞武”。特此公告。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苏州派士模具有限公司、金宁:本院受理昆山运泽铬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薛琰:本院受理黄桂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583民初35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郭雪松:本院受理许敬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583民初36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姚慧章:本院受理李成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583民初34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马建强:本院受理杨家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583民初36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杨勇军:本院受理朱利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583民初22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涂必余:本院受理闻义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583民初26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昆山达鑫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昆山市发恩特餐饮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583民初139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昆山华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昆山理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江苏帝星智能光电有限公司、晏绍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1、被告江苏帝星智能光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行借款本金49233元及利息2477.91元,合计51710.91元(利息已计算至2020年8月10日),并支付从2020年8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时止按年利率7.50375%计算的利息、罚息;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9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92元,由被告江苏帝星智能光电有限公司负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831民初19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鲁金源:本院受理原告吕鹏诉被告鲁金源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吉0192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鲁金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吕鹏180000元及利息(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鲁金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吕鹏律师代理费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辉:本院受理原告张立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其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载判。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王笃强、张彩霞、王成东: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景波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执行异议。公告届满后,十日内需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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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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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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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皊:原告冯阳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富良珍、沈徐英的申请,于2021年1月5日裁定受理嘉兴休一特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方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地址: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振兴东路金都商务楼3F,联系人:屠建伦,电话:13905836557)。嘉兴休一特服饰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在2021年3月5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程序行使权利。嘉兴休一特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3月16日14时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章忠义的申请,于2020年12月22日裁定受理嘉兴市高翔纸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天卓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地址: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当湖东路208-238号平湖外贸大楼二楼,联系人:潘金忠,电话:13905831778、传真:0573-85286101)。嘉兴市高翔纸业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在2021年2月28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程序行使权利。嘉兴市高翔纸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3月10日14时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陈丹丹:原告嘉兴水果市场亿宝果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长水法庭1号公开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毛润琦:原告谢昕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长水法庭1号公开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桐乡市梧桐张店子水果店、耿聪礼: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02民初56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民二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王雷:原告甘容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02民初76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黄国红:原告汤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浙0402民初15号,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7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审理。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朱敏:原告石方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浙0402民初185号,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7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审理。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0)粤0606民特35号 申请人何二女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宣告刘兆举死亡,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宣告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作出(2020)粤0606民特35号民事判决书,宣告刘兆举死亡。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潘峰、苏敏、权友玉、上海迪苏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昆山兆丰广场管理有限公司诉潘峰、苏敏、权友玉、第三人上海迪苏服饰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上海后简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敖俊明:本院受理昆山三达包装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江苏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昆山华力钢构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杨国敏:本院受理平华明诉赵金荣、杨国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刊登的原告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告中,被告“周正国”应更正为“曾飞武”。特此公告。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苏州派士模具有限公司、金宁:本院受理昆山运泽铬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薛琰:本院受理黄桂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583民初35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郭雪松:本院受理许敬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583民初36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姚慧章:本院受理李成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583民初34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马建强:本院受理杨家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583民初36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杨勇军:本院受理朱利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583民初22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涂必余:本院受理闻义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583民初26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昆山达鑫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昆山市发恩特餐饮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583民初139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昆山华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昆山理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江苏帝星智能光电有限公司、晏绍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1、被告江苏帝星智能光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行借款本金49233元及利息2477.91元,合计51710.91元(利息已计算至2020年8月10日),并支付从2020年8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时止按年利率7.50375%计算的利息、罚息;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9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92元,由被告江苏帝星智能光电有限公司负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831民初19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鲁金源:本院受理原告吕鹏诉被告鲁金源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吉0192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鲁金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吕鹏180000元及利息(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鲁金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吕鹏律师代理费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辉:本院受理原告张立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其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载判。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王笃强、张彩霞、王成东: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景波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执行异议。公告届满后,十日内需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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