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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科技型小微企业营商环境法治保障

( 2021-01-2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政府
  □ 金海民 蒋晓闻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科技型小微企业作为最具活力潜质的市场主体之一,有不同于其他小微企业的特点,在国家大力优化营商环境的过程中,有必要有针对性地改善对科技型小微企业营商环境的法治保障。
  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近几年都出台了不少专门针对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文件。我们在调研中发现,科技型小微企业对这些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制度非常关注,希望能够及时了解、正确理解相关政策,也希望出台的相关政策能够具有较强的明确性、稳定性和连续性,优化营商环境能够依法依规优化,一视同仁,营造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为此,相关部门应当做好这些政策及法律制度的整理与汇编工作,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明确在相关政策及法律制度作出调整后,由哪个部门、按照什么流程、在几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整更新。对于政策及法律制度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企业提出疑问比较多的规定,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解读,细化具体情形,达到既方便企业查询对照,又方便服务窗口具体工作人员在遇到实际问题时可予以解答的目标。
  中央层面还出台了多项举措以拓宽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我们调研发现,在银行贷款统一评级标准或有限分级标准并没有实质性改变、民间借贷不规范风险高、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寥寥无几的情况下,需要进一步强化政策性担保基金功能,扩大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政策性担保基金规模,发挥政府对于风险投资的引导作用,更好地实现政策性担保基金的“放大效应”。 可以通过发起或者参与设立科技型小微企业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科技型小微企业,从而保障发展预期良好的项目或者鼓励发展的项目能够获得资金的优先支持。比如,长沙市探索“银行+政府+园区”“银行+政府+企业”“银行+政府+保险”3种合作模式设立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以5000万元出资,撬动社会资本7500万元设立了总规模1.25亿元的小微企业天使投资基金。
  由于科技型小微企业最为关注的是如何将技术转化为产品或服务,因此将大部分资金都投入到研发中,而不是置办固定资产。这就导致可抵押物价值低,而银行和金融机构主要是以固定资产作为提供贷款的依据。同时,科技型小微企业一般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年报制度都不太健全完善,致使银行、金融机构无法判断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与科技型小微企业在融资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为此,可以基于大数据、云计算等电子技术,对结构化和非结构化、离散型、碎片化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在保证信息可靠性和透明性的前提下,帮助金融机构识别科技型小微企业动态运营中融资需求的特征及风险,从而提高金融机构风险管控能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升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同时,可以进一步完善央行征信平台,满足金融机构对科技型小微企业与融资相关的信息获取,做好融资信用信息的共享,在为金融机构降低风险的同时,也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在知识产权保护、降费减税、信贷政策等领域,地方更多的是执行国家的法律与政策要求。因此,针对科技型小微企业在初创期和发展期遇到的问题,各级地方政府更应当从提高法律规定与政策措施的执行力度、探索创新监管服务方式、提升监管服务水平等方面下功夫。比如,可以探索建立由科技或经信部门牵头的政务联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科技、经信、发改、税务、国土、住建、交通、城乡规划、金融、人社、财政、统计等政府职能(或垂直管理)部门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服务机构协助,以解决科技型小微企业遇到的实际问题。对于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处于初创期和发展期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存在的问题,倡导各级地方政府采用包容审慎的监管模式。比如,上海市《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责清单》的尝试,可以引进到科技型小微企业,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让科技型小微企业意识到问题出在哪里以及如何改正,促进其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在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中,应当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机构与科技型小微企业结对的匹配度,引导法律服务机构以“接地气”的方式,用科研人员及投资者听得懂的语言,在最短的时间提供最有效的政策信息,打通政策服务的“最后一公里”,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包括涉及知识产权、税费缴纳、人才政策、融资等领域的指导。
  (作者分别系上海市法治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闵行区司法局法治科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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