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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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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联合多部门引导企业完善合规机制

( 2021-01-2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政法聚焦
◆ 加强合规体系建设成
  为检察建议重要内容
◆ 创新机制促涉刑案民
  营企业开展合规建设
◆ 引导企业在涉案前建
  立合规体系预防犯罪
◆ 与行政机关合作精细
  化设计合规具体问题

  □ 本报记者 杜洋

  江苏省张家港市一家从事不锈钢产品研发和生产的民营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20多件,获评多项荣誉称号。然而,这家企业未批先建酸洗池,还私设暗管,将工业废水排放至生活污水管。
  打击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企业本属应有之义。但公司和企业负责人如果被判实刑,不仅会造成相关技术领域严重损失,还可能导致该企业倒闭,让96名员工失去工作。“检察官向我宣讲了认罪认罚从宽政策,提出如果公司建立有效的合规机制,会作为从宽处罚情节。听到这些话时,我就像一个犯了错的孩子,找到了努力方向。”涉案企业董事长张某说。
  “随着市场化的推进,企业活动自由度变宽,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也变得模糊,企业越轨行为以及带来的刑事风险增多。”江苏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南京大学经济刑法研究所所长孙国祥说,单一惩罚企业犯罪有时会出现“双输”甚至“多输”的结果,难以实现办案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法治日报》记者近日采访了解到,自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3月启动企业合规监管试点工作以来,相关工作稳步推进,成效显著,促进了经济社会法治化发展,节约了司法成本。

增强企业刑事合规意愿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对涉企案件均开展合规风险审查,将加强合规体系建设作为检察建议的必要内容。
  在某化纤公司维保中心主任李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案中,张家港市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当面向公司送达检察建议并加强合规宣传,公司高度重视,提出帮助排查刑事风险点的请求。检察院共帮其排查出19项刑事风险点,制定《企业刑事合规管理手册》,健全完善相关制度57条。
  针对因企业规模较小、单罚制单位犯罪等其他不适宜作不起诉的案件,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或者要求企业出具合规承诺书的方式督促企业加强合规建设;针对企业作为被害单位的案件,向企业发出检察建议并及时跟踪回访,协助建立反舞弊合规管理等内控机制。
  “我们改变单位犯罪中处罚单位仅限于针对自然人的状况,尝试企业刑事责任二元处理,统一定罪但进行区别化处罚。”张家港市检察院检察长邓根保说,检察机关将单位合规体系建设情况、责任人合规表现等纳入起诉必要性和量刑考量情节,对建立有效刑事合规机制的企业作出不起诉处理决定;对于企业直接责任人员要审查起诉必要性,充分考虑公共利益、犯罪的社会危害和犯罪嫌疑人个人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某汽车配件公司及其总经理金某、主办会计孙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20多万元税款损失。张家港市检察院审查发现,金某和孙某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所得亦归单位所有,构成单位犯罪。但涉案公司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吴某对此并不知情,遂依法对金某、孙某提起公诉,对公司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试点单位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运用认罪认罚和相对不起诉制度处理这类案件,创新工作机制促进涉刑案民营企业开展合规建设,成效显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时延安认为,出罪不是目的,合规才是目标,民营企业避免了因被定罪而出现严重生存危机,对其他企业也有示范作用。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刑事合规的刑罚激励功能,涉案企业因此具有建立和完善合规计划的强烈意愿。

加强引导变被动为主动

  2018年,张家港市检察院涉企业犯罪案件不捕2件3人、不诉4件7人、不判实刑20件27人。2019年开展企业合规试点以来,涉企业犯罪案件不捕18件20人、不诉15件26人、不判实刑48件64人。
  有效引导犯罪企业合规建设,关键是严格规范刑事合规流程,防止自由裁量权滥用。张家港市检察院制定《企业犯罪相对不起诉适用办法》,建立企业犯罪相对不起诉制度,明确调查评估、合规承诺、监督评估、处理决定4个流程,对引导企业合规评估和量刑情节起到关键作用。
  在办理某公司污染环境案过程中,张家港市检察院检察官走访政府、环保、税务等部门开展评估,综合考虑涉案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被环保部门查获后积极整改、主观恶性不大等因素,认定对其开展合规检察监督符合公共利益。涉案公司向检察院提交申请书和合规承诺,聘请专业律师开展合规建设,在检察院确定的考察期内形成企业内部合规体系。此外,涉案公司定期报送履行合规承诺情况,检察院委托环相关部门组成监督考察组评估合规体系建设,认定其达到刑事合规标准,在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后,依法对涉案公司及相关负责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据了解,宝安区检察院就严格合规流程探索出“不起诉+监督考察”诉讼模式。在办理深圳某机电有限公司、公司主要负责人冯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过程中,宝安区检察院以情节轻微为由不批准逮捕冯某某,经释法说理,某机电公司、冯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承诺加强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经检察院审核,该机电公司聘请具有企业合规服务经验的律师事务所作为独立监控人,协助企业进行为期11个月的合规建设,冯某某协助开展相关工作。在综合考量独立监控人出具的监督考察报告以及检察官实地调查情况基础上,检察院对该机电公司、冯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在操作规程上,强调对涉罪企业的社会调查、涉罪企业提供书面合规承诺,检察机关针对合规管理漏洞制发检察建议、进行刑事合规指引、确定合规监督的考察期限等,从而形成以合规为导向的相对不起诉适用机制。”孙国祥说。
  让企业在涉案前就主动建立合规体系,预防违法犯罪行为,才是最经济、最优化的方式。为此,张家港市检察院研发“检企互联智慧平台”微信小程序加强检企沟通;编印《企业刑事犯罪风险防控手册》,梳理出24个涉企犯罪常见罪名的典型案例、相关法条和风险点;加强合规典型案例宣传。
  宝安区检察院在总结违禁品运输等特定类型犯罪基础上,针对物流行业领域的企业刑事合规事宜,与宝安区工信局等4家单位联合制定暂行办法,在行业合规管理、企业刑事合规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率先探索“行业自治+行业合规”双重服务模式。

多方合作完善相关制度

  “刑事合规的制度性构建,需要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孙国祥说。
  针对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地带不同行业有不同专业性的合规要求这一实际,宝安区检察院创造性设立独立监控人制度,以第三方监管方式协助检察机关开展企业刑事合规工作,保持检察机关的中立地位,发挥检察主导作用,提升司法公信力。通过独立监控人为企业量身定制合规计划,在建章立制、培育内部合规力量过程中,帮助企业走出困境,切实享受合规带来的红利。
  为进一步规范独立监控人选任、管理等制度,宝安区检察院与区司法局联合制定《关于企业刑事合规协作暂行办法》,选取11家律所进入第一批企业刑事合规独立监控人名录库,强化对独立监控人的动态管理,以优惠的市场价格为企业提供优质的合规服务。
  “刑诉法等法律给试点工作留有的空间较小,有必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一些地方开展单位犯罪附条件不起诉试点。地方检察机关应当继续与其他行政主管机关一道继续研究企业合规建设的具体问题,做好制度和机制的精细化设计。”时延安说。
  邓根保说,张家港市检察院将加强向党委、政府的报告,推动全市层面构建分级评定制度体系,积极引导成立由市政府牵头,司法机关、相关行政机关为成员的企业合规建设领导小组,以优质、良好、达标等不同等级评定企业合规建设情况,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同时,加强对建立事前合规机制企业进行正面评价和政策激励,推动完善政府、司法机关在对企业税费减免、资质评定、评先评优以及行政处罚、刑事追究时给予从宽处理等“一揽子”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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