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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申东 “自治区本级纳入清理范围的174件地方性法规,已全部提出清理意见,核查清理工作基本完成,正在起草清理报告。”1月15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依法治区办召开的全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集中清理工作推进会上,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公安厅厅长、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杨东对一个多月来的清理工作进行了小结。 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确保政令畅通,2020年11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依法治区委员会决定开展为期两个月的全面集中清理工作,重点清理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民法典规定不一致,与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法规和文件。其中包括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刘彦宁告诉记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组对174件地方性法规集中一件一件梳理,确保应清尽清,不留死角,提出第一轮清理的具体意见后,又结合清理责任单位自查清理的具体意见,围绕清理出的各类问题,与相关委员会、清理责任单位及时沟通协调,就清理提出的问题进行综合研判,按照问题程度和轻重缓急提出处理意见。对照11条清理标准进行审核,凡是地方性法规中存在与标准不相符的情形,根据清理修改的幅度、范围等,提出废止、修订、打包修改的初步建议。 经过对174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体检,清理工作组发现有些地方性法规“身有小恙”,主要体现在与上位法和民法典不相一致情形。上位法修改、修正后,地方性法规未能及时予以修改、修正,个别条款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民法典施行后,个别条例的规定不符合民法典的规定。主要涉及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幅度与上位法不一致。 刘彦宁指出,按照“应清必清、应修必修”的原则和急用先立、轻重缓急的要求,对清理出的主要问题应在本届年度内修改消化完成。今明两年立法计划中修、废项目的提出应以此次清理结果为主要依据。与此同时,设区的5个地级市也紧锣密鼓地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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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对地方性法规全面“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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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人大视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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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申东 “自治区本级纳入清理范围的174件地方性法规,已全部提出清理意见,核查清理工作基本完成,正在起草清理报告。”1月15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依法治区办召开的全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集中清理工作推进会上,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公安厅厅长、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杨东对一个多月来的清理工作进行了小结。 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确保政令畅通,2020年11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依法治区委员会决定开展为期两个月的全面集中清理工作,重点清理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民法典规定不一致,与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法规和文件。其中包括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刘彦宁告诉记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组对174件地方性法规集中一件一件梳理,确保应清尽清,不留死角,提出第一轮清理的具体意见后,又结合清理责任单位自查清理的具体意见,围绕清理出的各类问题,与相关委员会、清理责任单位及时沟通协调,就清理提出的问题进行综合研判,按照问题程度和轻重缓急提出处理意见。对照11条清理标准进行审核,凡是地方性法规中存在与标准不相符的情形,根据清理修改的幅度、范围等,提出废止、修订、打包修改的初步建议。 经过对174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体检,清理工作组发现有些地方性法规“身有小恙”,主要体现在与上位法和民法典不相一致情形。上位法修改、修正后,地方性法规未能及时予以修改、修正,个别条款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民法典施行后,个别条例的规定不符合民法典的规定。主要涉及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幅度与上位法不一致。 刘彦宁指出,按照“应清必清、应修必修”的原则和急用先立、轻重缓急的要求,对清理出的主要问题应在本届年度内修改消化完成。今明两年立法计划中修、废项目的提出应以此次清理结果为主要依据。与此同时,设区的5个地级市也紧锣密鼓地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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